天寒地冻,正值滑雪旺季,众多滑雪爱好者云集在滑雪场内,体验滑雪运动给人带来的刺激和新鲜感。然而,滑雪也是意外事故频发的一项运动,满心欢喜地参加冰雪项目却突发意外,无论是自己受伤还是导致他人受伤都是令人沮丧的事情。如何避免伤害发生,是滑雪者和滑雪场经营者都应该考虑的问题。
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对相关案件调研后,结合3个具体案例提醒滑雪者和滑雪场经营者在冰雪娱乐活动中要将安全意识放在首位,经营者应当做好安全提示、防护救助,滑雪者应当瞻前顾后、谨慎小心、量力而行,最好在运动前购买一份意外伤害保险。
紧盯四周别轻心
顾好孩子最重要
一年冬季,刘女士带着自己两岁多的小孙女到房山区一家滑雪场滑雪。当天下午3点多,刘女士在滑雪场内站立时,突然被张先生及其女儿乘坐的滑雪圈撞倒,事发突然,张先生赶忙带着刘女士去医院治疗,经诊断刘女士右手小指软组织损伤,多发肋骨骨折,左肩袖损伤。张先生当天负担了刘女士全部的检查费和医疗费。后来,因伤情未能全部治愈,刘女士又多次到医院进行复查,此时张先生不愿再赔付刘女士相关的医疗费等损失。无奈之下,刘女士将张先生告上法庭。
庭审中,张先生称,他认为刘女士后续都是在进行非必要的复查,这些费用不应再由他承担。但是,张先生并未提交充分证据对自己的主张予以证明。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本案中,张先生在滑雪过程中将刘女士撞倒,给刘女士造成了人身伤害,应当赔偿刘女士因此支出的合理费用。据此,法院综合案情,判令张先生赔偿刘女士各项合理损失1万余元。
法官提醒,在滑雪场滑行过程中既要注意自身安全,还要留意雪道上是否有他人,多注意观察,及时避让,避免给他人造成危险。在雪道拥挤、地形起伏或视线不好甚至受阻的地方,滑雪者应慢速滑行或停止滑行。同时,需要听从雪场工作人员指挥,如遇紧急情况,及时向工作人员或附近游客求救。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中,刘女士和张先生都带着孩子前往滑雪场。对此,法官提醒,未成年人要在监护人的看护下开展与年龄、能力相适应的运动,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应时刻注意孩子的安全,避免发生意外;老年人则不宜体验冰上竞技、雪上竞技等激烈运动项目。
保险责任应买足
出现意外多留证
2018年,宋女士和朋友通过网站报名的方式前往房山区一家滑雪场滑雪,报名费为250元,包含国家强制险一份,保险金额为2000元。到了滑雪场,有着丰富滑雪经验的宋女士换好滑雪服后,从高级道开始往下滑,至中级道转弯时不料突然摔倒受伤,后被送往医院,经诊断宋女士为右膝前交叉断裂、内侧副韧带部分损伤、胫骨骨折,并进行了两次手术。出院后,保险公司赔付了宋女士2000元,远低于宋女士的实际花费。宋女士认为,由于滑雪场的滑道上有冰渣,自己的滑雪板往左打时别在硬冰碴上,致使自己摔倒膝盖着地,对此滑雪场应当担责,据此将滑雪场经营者诉至法院,索要赔偿。
对于雪道上存在冰渣的说法,旅游公司并不认可,认为宋女士摔倒受伤的原因是其自身缺乏滑雪知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法院审理后认为,滑雪场对游客负有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而其提供的滑雪场的滑道上经证人证实存在结冰状态,由此可以证明滑雪场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其应对宋女士受伤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宋女士作为滑雪者,未对滑雪场的滑道安全状况进行详细了解,即盲目下滑,致使自己摔倒受伤,故其本人亦应承担相应责任。据此,法院综合案情后,判决旅游公司对宋女士受伤承担90%的赔偿责任,宋女士自担10%的责任。
法官提醒,滑雪系危险系数较高的运动,如果门票未包含保险,建议滑雪者自行购买滑雪运动意外伤害保险,像本案中的宋女士购买了强制保险,在出现受伤情况后,保险公司也对一部分费用进行了赔付。但同时可以看出,由于保额较低,并不能有效降低损失风险,因此建议滑雪者购买保险时,应视情况购买保额较高的商业保险,保险责任除覆盖自身的意外伤害赔偿外,也应包含个人责任,即自己对他人或物造成的伤害或损坏需要赔偿的责任,比如在雪场撞伤人、撞坏他人财产等需要担责时,由保险公司赔偿。
需要注意的是,与普通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相比,高风险运动保险虽然扩展了保障责任,但并没有扩展到赛事的保障责任。所以,当滑雪者确定参加某项滑雪比赛前,需要单独购买“赛事保险”。
法官提醒,事故发生后,滑雪者要保留好证据,尤其是事故现场证据,应第一时间拍下现场照片。此外,还要保留好门票、入场券等证据。当然,除了滑雪者本身需要尽到注意义务,经营者更要提供安全的滑雪场地,及时清理雪道上的冰渣,避免雪质不合格、滑雪道结冰、坑洼不平和存在严重死角等直接影响安全的情况出现。
量力而为上对道
防护安全不可少
此前,于先生和朋友去滑雪,恰逢刘先生也来到同一家滑雪场游玩。当日中午,于先生和刘先生同在中高级雪道滑行,于先生使用单板呈S型路线滑行,刘先生使用双板呈直线路线滑行,不料双方于接近雪道末端处发生碰撞,导致于先生磕掉7颗牙齿,当场昏迷,被滑雪场工作人员紧急送往医院急救。出院后,于先生将刘先生和滑雪场的经营者某旅游公司诉至法院,索赔各项损失22.4万元。
庭审中,刘先生表示,单板属于极限运动,要求对周边事物的注意程度高,因此于先生理应承担更多的事故责任。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滑雪时刘先生在于先生后方,且未佩戴雪镜与护具等装备。法院认为,刘先生在下滑过程中未顾及前方滑雪者的优先权,将前方滑雪者于先生撞伤,故刘先生应当对此次事故承担主要责任。于先生在中高级雪道上采取单板斜向滑行时,特别是在接近滑行末端滑行者汇聚的情形下,没有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对此次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所以应承担次要责任。滑雪场的经营者旅游公司,虽然在滑雪场内竖立了警示牌、循环播放相关安全提示并配备工作人员进行巡视,但其并未对进入中高级雪道的滑雪者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工具,未设置安全员阻止未戴护具的滑雪者进入中高级雪道,故滑雪场的管理者未尽到应有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据此,法院综合案情后,判令刘先生赔偿于先生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5.6万元,旅游公司在刘先生不能按照前项判决履行赔偿义务时,承担不超过前项判决总金额10%的补充赔偿责任。
通过本案,法官提醒,滑雪者初到滑雪场时应先熟悉环境,了解设施分布位置,以及雪道的高度、坡度、长度、宽度及周边情况,并严格遵守滑雪场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滑雪者应配备正规的滑雪器具、穿好滑雪服、佩戴好护具。初学者应首先学习必备的滑雪技巧和常识,必要时聘请教练。对于初学者和长时间未从事滑雪项目者,应避免盲目上中高级雪道。需要注意的是,雪道滑行时,在前面的滑雪者具有优先权,后方滑雪者应选择不会给前方造成危险的路线,要主动保持双方的安全距离。
对滑雪场经营者而言,应在可能出现危险的地方设立警示标志、温馨提示,规范硬件设施,确保安全护栏等设施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告知滑雪者风险的注意事项;应配备安全巡查员,定期对安全巡查员进行培训,对危险出现的紧急应对措施进行全面培训。同时,还应设置医务室,以便在事故发生后及时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