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私家庄园只要十几万?原规土系统5人受贿被判刑

2020-01-03 09:48 来源:澎湃新闻

  “500平方米私家庄园,在北京只需十几万一套,不仅能住人,还能种菜、烧烤、垂钓,打造都市人的田园梦想……”2018年6月2日,央视《朝闻天下》报道了北京昌平区六合成农业园在大棚内违法建设居住屋舍,包装成“田园庭院”对外租售一事,揭开北京整治“大棚房”问题的序幕。

  2019年1月,继对昌平区“六合成”农业园违建“大棚房”问题实施问责后,北京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北京市监察委员会再次针对“大棚房”等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问题进行问责并通报曝光;并对原市规划国土委执法总队副总队长郑继培、原市规划国土委执法总队二室主任王威、原市规划国土委怀柔分局国土所所长刘年丰、原平谷区国土监察执法队负责人费永新、原市规划国土委大兴分局执法队队员张振志5人采取留置措施。

  澎湃新闻1月2日从中国裁判文书网看到,上述5人利用自身职权、地位的便利,及(或)借助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为他人避免违法建设被拆除等事项上提供帮助,数额特别巨大超1400万元,分别犯有受贿罪或介绍贿赂罪——3名70后原区规土干部向2名80后市总队介绍贿赂,5人收受财物802万元~28.5万元不等,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3年不等,追缴、扣押、退还赃款之外,5人罚金70万元~20万元不等。

  2名80后北京市规土干部受贿数额近1300万

  5人案情多有交叉,受贿数额最多的是王威,为802万元,他与郑继培分别判处有期徒刑8年6个月和10年6个月,罚金为70万元、50万元。

  根据刑事判决书, 郑继培,男,1980年2月26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硕士研究生,案发前系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执法总队副总队长,住北京市朝阳区;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8年8月27日被留置,2019年1月31日被逮捕。

  2014年~2018年间,郑继培担任北京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总队副总队长、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执法总队副总队长,彭某担任北京市土地权籍事务中心主任的职务便利,或者利用郑继培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14人在避免违法建设被拆除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单独或通过王威收受款物共计522万余元,其中郑继培实得款物共计472万余元。

  案发前,郑继培退还25万元,2018年8月27日被北京市西城区监察委员会查获归案,扣押赃款107.1255万元。受贿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王威,男,1983年4月4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大学文化,案发前系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执法总队规划和国土执法二室主任科员,住北京市通州区;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8年8月8日被留置,2019年2月1日被逮捕。

  2014年~2018年间,王威担任北京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总队执法监察二室主任、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执法总队规划和国土执法二室主任科员,郑继培担任市国土执法总队副总队长,彭某担任北京市土地权籍事务中心主任的职务便利,或者利用王威、郑继培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16人在避免违法建设被拆除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1081万余元,其中王威实得802万余元。

  案发前,王威退还76.4万元。王威于2018年8月8日被查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全部受贿犯罪事实,并检举揭发他人受贿犯罪,且经查证属实。案发后,王威家属代为退缴赃款300万元。受贿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3名原区规土干部介绍贿赂和受贿

  刘年丰,男,1974年8月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吉林省松原市,大学文化,案发前系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怀柔分局第四国土资源管理所所长,户籍地北京市怀柔区;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8年10月24日被北京市怀柔区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2019年1月24日被逮捕。

  2016年6月至2018年7月,刘年丰利用其担任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怀柔分局第四国土资源管理所所长、北京市怀柔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队队长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郑继培、王威、北京市怀柔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队队长彭某职务上的行为,在处理违法建筑过程中,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田某等5人钱款共计74万元。

  刘年丰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罚金20万元(已缴纳)。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

  费永新,男,1973年6月15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大学文化,原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平谷分局执法监察队队长,中共党员,住北京市平谷区;因涉嫌犯介绍贿赂罪、受贿罪,于2018年10月23日被北京市平谷区监察委员会留置,2019年4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逮捕。

  2015年~2016年7月,费永新4次介绍吴某等违建主体负责人向王威行贿75万元,受贿50万元。

  费永新在被留置期间,主动交代了其受贿罪的犯罪事实,积极退赃110万元,其犯介绍贿赂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罚金30万元。

  

  张振志,男,1971年1月2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大兴分局执法监察队科员,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大兴区。因涉嫌犯介绍贿赂罪,2018年11月22日被北京市大兴区监察委员会留置,2019年4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逮捕。

  张振志在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大兴分局执法监察队工作期间,利用本人职务上的便利,为李某谋取利益,并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王威为王某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钱款28.5万元。

  张振志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万元;犯介绍贿赂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张振志退缴的28.5万元违法所得,依法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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