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30至31日,
青岛市南法院一审开庭审理了
王某华等24名被告人涉嫌组织卖淫罪、
协助组织卖淫罪、敲诈勒索罪一案,
并对24名被告人当庭宣判,
首犯获刑二十年。
庭审现场
法院查明,被告人王某华、曲某志系夫妻关系,曲某志曾于2007年因容留卖淫被行政处罚。2011年至2017年,王某华纠集、管理、控制多名卖淫人员,纠集、联合多名社会人员,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形成较稳固的组织架构。
该犯罪集团以在实施卖淫活动中
敲诈勒索嫖娼人员钱财为主要犯罪目的,
在青岛市市南区多家住宿酒店,
以言语恐吓、威胁手段
对外地来青人员
实施敲诈勒索犯罪活动达150余次,
犯罪金额达190余万元,
为非作恶,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系恶势力犯罪集团。
庭审中,法庭明确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引导控辩双方紧紧围绕指控的犯罪事实依法进行了举证、质证,并就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量刑等充分发表了辩论意见,24名被告人依次进行了最后陈述。
法院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判决:
王某华犯组织卖淫罪、敲诈勒索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三十万元;曲某志、王某英等23人犯协助组织卖淫罪、敲诈勒索罪等,分别被判处十八年至九个月不等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