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5日,贵州省大方县检察院通报了一起原配捉“小三”引发的案件。
事情要从2019年4月22日凌晨2时说起。黄某某登录其丈夫微信后,看到一微信好友发了一条大方县某酒店的位置定位在其丈夫的微信上。顿时,黄某某便意识到了什么,因为其丈夫在大方做工地的时候曾出轨一名A姓女子。因为这事,她和丈夫吵过、闹过,还央求A女士不要再纠缠她的老公,破坏她的家庭,所以她对“大方”这一地名异常的敏感。
黄某某拨通了闺蜜高某某的电话,向高某某哭诉事情的原委,并请她陪自己来大方找丈夫。高某某劝阻无果后喊雷某某开车从安顺送二人来到大方。三人根据位置定位,早上6点左右便到达酒店。
当黄某某看到酒店入住登记册上写有A女士名字的那一刻,她再也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绪了。6时29分,三人将A女士的房门骗开后,不见黄某某的丈夫。
原来,在当天凌晨3时左右的时候,黄某某的丈夫发现有人登陆他的微信时便借故离开了酒店。
黄某某和A女士在房间内便抓打起来,随后黄某某、高某某、雷某某三人欲将A女士带去见其父母,A女士应允后遂赤身裸体主动走进电梯,黄某某让其将浴袍披上未果。四人从电梯下至酒店大厅后,A女士不愿意走出酒店,被高某某反复几次拉拽头发将其拖到酒店门口,期间雷某某也参与拉扯A女士的头发。到酒店门口后,酒店工作人员拿浴袍给A女士穿上,四人坐在酒店门口谈话至7时05分,后A女士自己走进酒店,黄某某等三人离开。
2019年10月29日,黄某某、高某某、雷某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在审查起诉阶段,大方县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审查认为,黄某某、高某某、雷某某三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但其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好;被害人存在过错,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此次犯罪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高某某、雷某某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