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定自己是否有罪,58岁的江苏常州人孙国贤,一年来已经往返江苏常州和辽宁大连多次,但至今未能得到准确答复。
“被刑事立案后我就向常州和大连警方投案了,这期间只有大连警方找过我一次,之后就没有了下文。”12月24日,孙国贤向记者表示,这一年他哪儿都不敢去,现在只想知道自己到底有没有罪。
记者从江苏常州金坛警方了解到,因管辖权问题此案已移交至大连警方,大连警方回应称对此案不太清楚。
借用资质揽工程却私刻公章
孙国贤是江苏常州人,2003年前往辽宁大连做工程,之后便定居大连。
2010年至2011年,经江苏尧塘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下称尧塘园林公司)授权,孙国贤两次借用该公司资质,通过招投标承揽了大连城市印象小区的绿化工程、大连市金州区伟桥金北嘉园的景观园林工程。这两项工程造价约860多万元。
记者获取的一份大连市金州法院民事判决书显示:2018年1月,大连包工头夏某以拖欠工程款为由,将尧塘园林公司告上法庭。庭审中,夏某提供了孙国贤出具的结算单等证明,并称曾在2012年从尧塘园林公司转包了金北嘉园小区的绿化苗木工程,截至诉讼时仍有133万多元工程款未付。
尧塘园林公司查证发现,它从未将任何工程转包给夏某施工,孙国贤与夏某签订合同使用的印章,并非该公司的印章。为此,尧塘园林公司向法庭出具了一份涉及孙国贤私刻公章的司法鉴定。
记者注意到,这份由大连恒锐物证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中提到,孙国贤签订合同使用的印章,与尧塘园林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上的印章,在文字、五角星、数字编码的布局和搭配关系等具有明显差异,不是同一枚印章。
2018年3月,尧塘园林公司就孙国贤私刻公章一事,向江苏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报案
自首一年未被采取任何措施
2018年10月,得知自己被刑事立案,孙国贤前往江苏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经侦大队投案自首。
今年10月24日由金坛警方出具的一份《情况说明》显示,孙国贤投案时称,2017年12月左右,孙国贤伙同他人利用制作假抵押证明书,再通过法院诉讼方式,骗取江苏尧塘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两套房产,价值人民币133万多元。金坛分局经侦大队民警立即为孙国贤制作报案材料,经初步调查发现该案金坛分局没有管辖权。2018年10月10日,金坛分局民警通过机要方式,将上诉情况寄给大连市金州公安分局刑警大队,并告知孙国贤到大连金州刑警大队投案。
对于私刻公章行为,孙国贤对记者说:“当时是为了方便,着急跟人签协议才私刻了公章。假公章先后使用了3次,被发现后就用菜刀划烂,扔掉了。但我确实给公司造成了损失。如果上法庭,我会当庭道歉。”
孙国贤表示,2018年10月,被常州警方告知管辖权转移后,他立即前往辽宁大连警方投案。
“这期间,只有大连金州区拥政派出所找过我一次,之后就没动静了。一年过去了,我也不知道自己到底有没有罪。什么都不敢干,哪儿也不敢去。”孙国贤说,他希望警方能尽快给他一个说法,如果有罪就去坐牢,要是没罪也能书面告知他。
对此,江苏常州市公安分局经侦大队以已出具《情况说明》为由,拒绝了记者采访。辽宁大连市拥政派出所民警则表示,对于孙国贤私刻公章一事并不了解,希望孙国贤本人到派出所了解情况。
嫌疑人自首警方不积极处理很少见
北京天斗律师事务所梁宏刚律师表示,类似孙国贤这种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而公安机关却不积极处理的事件,鲜有发生。
梁宏刚律师称,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刑事案件犯罪地的公安机关具有管辖权,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犯罪地又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行为结果地。
根据孙国贤的叙述,他是在大连做工程时为中标而私刻公章,犯罪行为地在大连市;而孙国贤本人属于江苏常州人,而且受害单位江苏尧塘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经营地属于常州,而且也是受害单位首先向常州公安报案,常州也属于犯罪结果发生地。根据该规定,大连和常州警方都有管辖权。如果常州已经将该案移送大连,并且大连警方也接受该案,应当及时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