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在青岛即墨区高速出口处步行时,被临时固定架设龙门架的一铁丝绊倒导致右膝骨折,行人认为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高速)并未放置警示标志,应承担赔偿责任,随后将其告上法庭。经过两次开庭审理,山东高速被判赔偿行人官女士医药费等费用合计91992.35元。
高速出口处铁丝绊倒行人
2017年10月1日,市民官女士在青岛即墨区高速出口处步行时被固定的临时架设龙门架的一铁丝绊倒导致右膝骨折。随后被送往即墨区蓝村中心卫生院、后送平度市中医医院治疗9天。经诊断官女士右髌骨骨折,气滞血瘀。
她认为,山东高速未设置路障,未放置警示标志,导致其摔倒,应承担赔偿责任。
经过青岛青大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官女士为伤残十级。在法庭上,官女士提交了即墨区蓝村中心卫生院、平度市中医院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医疗费发票等证据。
而庭审中,山东高速提交了涉案场地高速路收费站外照片一张,证明其已经在收费站外明示禁止行人通行。但官女士认为照片是山东高速单方拍摄,拍摄时间并非案发之前,照片也不能显示明示禁止行人通行。
山东高速赔偿9.1万余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事发地点在高速公路蓝村收费站出口处。官女士受伤原因是因山东高速架设在收费站出口处的固定临时限高杆的铁丝绊倒所致。而并非交通事故等原因引发。虽然收费站出口处架设有禁止行人通行的标示牌,但并不能成为山东高速架设固定限高杆的铁丝的免责理由,山东高速在架设固定限高杆的铁丝时,完全有条件也有能力将铁丝设置发光或其他醒目的保护设施以警示车辆及附近行人。
而且在官女士进入所谓的禁行区时,山东高速的工作人员亦未提醒官女士附近架设铁丝或对其进行劝离,因此对官女士的受伤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另一方面,官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高速公路的危险性应予以充分的认识,也应知晓高速公路附近区域是禁止行人通行的,由于其对自身的安全注意不周,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山东高速赔偿官女士医疗费、交通费等费用共计91992.35元。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对于一审判决,山东高速认为不服,认为我国实行部分节假日高速公路小型客车免费通行的优惠政策。为防止高速公路进出口拥堵的现象,高速管理部门在高速公路入口车道处及出口车道处临时增设限高杆,便于小型客车能够从该绿色通道迅速通过。为防止限高杆因风力等因素倒塌,故以钢丝等其它物品进行加固,加固端位于车辆通行的车道之外,足以防止通行车辆受损。且高速车辆行驶区域禁止行人通行,故架设临时限高杆无须考虑行人因素。
除此之外,山东高速认为官女士违反法律禁止性强制规定,步行进入高速公路车辆行驶区域,该行为是导致其损害后果发生的直接原因,故应自行承担其损害后果。
山东高速认为架设并固定临时限高杆的行为没有过错,且官女士具有全部过错。
二审法院认为,山东高速虽然因节假日通行便利的需要,在收费站出口处架设临时限高杆的行为具有适当性,但其对该区域并未进行封闭式管理,不能完全排除行人或工作人员进出的可能,因此其设置的物件和加固铁丝对周围环境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有效的安全警示措施,以避免误入和进出该区域的人员遭受损害。
因山东高速未履行该安全保障义务,其行为存在过错,对官女士因故进入该区域而被用于加固的铁丝绊倒所导致的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终,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山东高速的上诉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