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了解到,在一起行政诉讼案件中,即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因为对申请工伤时限的认定不清,工伤认定中止程序违法,导致败诉。
对事实认定不清 程序违法 即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败诉
基本案情
法院审理查明,第三人周某与原告中山市某清洁工程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被指派到青岛某物业公司工作。2016年8月,周某在工作时不慎被车辆撞伤,致其骨折。周某以青岛某物业公司为用人单位向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调查认为周某与该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于2017年5月作出《工伤认定终止通知书》。随后,周某仍以青岛某物业公司为对象,向现即墨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2017年11月,即墨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查明周某的工资系由原告发放。后周某向被告现即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即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申请,2018年1月作出《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2018年3月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为工伤。
原告对工伤认定不服,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有两个:一是,周某在明知用工单位为中山市某清洁工程公司的情况下,仍以青岛某物业公司做为被申请人就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故该申请仲裁的期间不符合应予扣除的情形,即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此认定有误,周某工伤申请已超过法定期限。二是,即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把工伤认定中止的理由解释为周某未能积极配合调查,该情况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应当中止的情形,该中止程序违法。
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撤销青岛市即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8年3月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责令该局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审第三人周某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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