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自己30岁那年,杭州有个年轻人做了一个异常重大的决定,他通过一场手术变成了“她”。
但是回来上班后数月后,公司与年轻人解除了劳动关系,“她”愤而起诉。
12月3日上午,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跨性别平等就业权纠纷案。
小蓝(化名)于2015年10月入职杭州某某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担任助理一职。
2018年10月,小蓝进行了性别重置手术。也就是说,他通过一场手术变成了女性。手术期间小蓝处于停薪留职状态。
2018年12月下旬,小蓝返回公司上班。
2019年1月底,公司以小蓝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与其的劳动关系。
庭审中,双方的辩论焦点:是否“同等对待”“构成歧视”?
被告公司说,他们没有跨性别歧视,解除劳动合同的根本原因是小蓝多次迟到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系合法解除,并非违法解除,且该劳动仲裁已经杭州市高新开发区(滨江)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调解书结案,双方达成调解且公司已经付清相应款项,双方无其他劳动争议纠纷。
另外,公司现在经营状况也不大好,人员要精简,需对存在过错的员工作劝退处理以减少用人成本。小蓝均存在不同程度的迟到,原则上根据公司规章制度解除权行使条件已经成就,至于何时行使系公司自行决定。在小蓝出现多次迟到情况下,公司仍一次次善意提醒,直到小蓝每月迟到四次及以上累计达三个月以上但仍无任何悔改和改进,公司在协商劝退无果的情形下,才行使单方解除权。
原告小蓝不认同公司给出的理由。
他承认自己确实存在迟到的情况,但其他员工也存在多次迟到的情况,公司并没有与他们解除劳动关系。公司与小蓝约谈时曾提到“不知道是跟男艺人好,还是跟女艺人好”。
小蓝的公司有很多艺人,小蓝的工作就是担任艺人的助理。
因此,小蓝认为,公司仅仅因为自己进行了跨性别手术,变更了性别,自身的表现与其变更后的性别出现差异,这是公司没有准备、也认为艺人们接受不了,就不给自己安排工作,进行劝退。上述两个理由,都与实际工作的内容和能力没有关系,完全是基于小蓝的性别转换,明显属于基于性别的差别对待,这种差别对待损害了小蓝的公平就业权和劳动权,属于侵权行为。
此次庭审因过程安保严密、平稳有序。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将择期进行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