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新版公积金行政执法程序明年实施 8类行为列入执法范围

2019-11-30 08:03 来源:半岛都市报

  29日,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执法程序规定》正式印发。该规定所称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是指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法对违反住房公积金法规的单位,进行调查取证,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行为。而规定所适用的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活动。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单位的8类行为被列入行政执法范围

  规定显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通过监督检查,接受举报、投诉等方式发现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范围: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的;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不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手续的;不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注销登记手续的;不按规定为本单位职工办理转移手续的;不按规定为本单位职工办理封存手续的;不按规定为本单位职工办理启封手续的。

  对举报事项属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职权范围的,该中心将启动调查工作;若申请事项属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职权范围,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该中心将受理。需要注意的是,申请人投诉单位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另外,通过监督检查,接受举报发现单位违法行为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按照依职权的形式启动调查工作,并为举报人保密。通过接受投诉发现单位违法行为的,该中心将按照依申请的形式启动调查工作。对符合立案条件,依申请形式启动调查工作的,该中心将在1日内完成立案工作;依职权形式启动调查工作的,该中心将在5日内完成立案工作。

   逾期不办理处最高可罚款5万元

  立案之后进入调查取证环节。单位存在违法行为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调查取证结束后2日内,将责令限期改正文书依法送达当事人。责令限期改正文书应当在当场宣告后,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收的,按照法律规定程序送达。

  在责令限期改正环节。单位在限期内依法履行义务的,将作结案处理。但单位在限期内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在期限届满后2日内,向单位告知将要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规定介绍,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按照《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违法情形、处罚标准作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外,规定明确,行政执法程序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职权启动的,应当自程序启动之日起60日内办结;60日内不能办结的,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规定对执法单位也做了明确说明,行政执法案件由被执法单位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管理处管辖。被执法单位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单位注册登记地不一致的,由单位注册登记地管理处协助查询相关信息。管辖发生争议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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