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关注的“河南女孩应聘遭拒案”有新进展。11月26日,澎湃新闻从杭州互联网法院获悉,26日上午,该院依法就该起平等就业权纠纷案件进行公开宣判。
庭审现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公司构成对闫某某地域歧视,侵害其平等就业权,判决被告向闫某某口头道歉、在国家级媒体刊登道歉声明,并赔偿闫某某精神抚慰金及合理维权费用损失10000元。
庭审现场。法院供图
原告诉称,今年7月3日,河南女孩闫某某因求职需要向被告浙江某公司投递简历,应聘法务、董事长助理两个岗位。在查看原告简历后,被告向原告发出两份不合适此岗位的通知,原因都系原告为“河南人”。被告上述地域歧视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条以及第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严重侵犯了原告的人格权!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口头道歉,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连续十五日在《人民日报》、《河南日报》、《浙江日报》上向原告登报道歉,并向原告支付精神抚慰金人民币6万元。
对于原告的诉请,被告辩称,该公司不存在侵害原告平等就业权的行为,公司没有给予原告面试机会,是因为原告的简历不符合公司的基本招聘要求,原告没有工作经验。
对于在不合适原因中使用了“河南人”三个字的原因,被告表示,这是是公司工作人员对于原告籍贯的备注,不等同于就是歧视。
对于被告的辩解,法院认为从已查明的事实可知,原告闫某某向被告公司两次投递求职简历,均被以“河南人”不合适为由予以拒绝,显然在针对闫某某的案涉招聘过程中,被告公司使用了主体来源的地域空间这一标准对人群进行了归类,并根据这一归类标准而给予闫某某低于正常情况下应当给予其他人的待遇,即拒绝录用,可以认定被告公司因“河南人”这一地域事由要素对闫某某进行了差别对待。
被告以工作人员操作失误进行辩解缺乏客观有效的证据支撑,且不符合日常社会经验,辩解之间存在逻辑矛盾。
本案中,被告直接以原告闫某某系“河南人”为由,两次拒绝闫某某的求职请求理由本身就包含明显的不合理的差别对待,属于直接就业歧视,直接剥夺了闫某某平等参与和平等被对待的就业机会,对其人格尊严和意志自由构成侵害,故闫某某在求职中遭受的不公平待遇与被告公司歧视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同时,从本案已查明的事实,可以推定被告公司对于其实施的歧视行为至少存在有主观上明知或应知而放纵损害发生的主观过错,具有可责难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