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万利村村民潘泽黄家的百余件藏品在被扣29年后,有了新消息。
11月12日,记者从潘泽黄代理律师张铁雁处获悉,他于11日收到了岳阳市中院发来的一份出庭通知书,其代理的潘泽黄诉临湘市公安局,岳阳市公安局刑事违法查封,扣押,冻结追缴赔偿一案即将在11月26日开庭。
岳阳市中院发来的出庭通知书。
村民百余件藏品被扣29年
据潘泽黄的儿子潘新明介绍,其父潘泽黄今年72岁,1976年因工负伤残疾后以收废品为生。期间,潘泽黄收到了过多有收藏价值的物品。1987年,潘泽黄收到一个玉笔筒,有村民提出以1000元价格购买,但潘泽黄同意了。“尔后,此人就去公安局举报我父亲倒卖文物。”潘新明说。
张铁雁律师介绍,1990年9月24日凌晨,临湘市(当时为临湘县)公安局工作人员来到潘泽黄家中,未出示相关公文,将潘泽黄134件藏品带走,于第二天开具了扣押物品清单,亦未对潘泽黄立案调查。后事情至今未得到处理,扣押物品也未返还。
2015年9月21日,潘泽黄持《扣押物品清单》复印件和书面报告,要求临湘市公安局返还1990年9月25日被扣押的物品。2015年10月13日,临湘市公安局信访受访潘泽黄,经调查,其反映被公安局扣押物品情况属实,因被扣物品需要进行鉴定及对被扣押物品的管理权限,1990年10月27日,该批扣押物品已交给了临湘市博物馆。
2016年8月10日,临湘市博物馆出具的情况说明显示,1990年10月,临湘市公安局移交我馆的藏品经初步鉴定:有出土文物3件,流散文物11件,其中的玉笔筒为国家三级文物。
临湘市博物馆出具的情况说明。
申请国家赔偿遭拒
2016年,潘新民到北京找到了张铁雁律师,委托对方完成申请临湘市公安局就违法扣押玉笔筒等134件藏品的赔偿工作。
“起初,临湘市公安局是积极主动的,也多次到北京来和我们共识。”张铁雁说,但后来没有继续沟通。
张铁雁介绍,我们向临湘市公安局申请刑事违法赔偿,一开始,临湘市公安局提出的诉讼是不予受理。根据相关规定,不予补充是不符法律规定的,后来临湘市公安局要求我们再次向其申请赔偿。
2019年6月28日,临湘市公安局作出了《刑事赔偿决定书》,决定不予赔偿。临湘市公安局认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等相关规定,《国家赔偿法》自1995年1月月1日起施行,明确规定《国家赔偿法》不溯及既往,本案行为发生在1990年9月月份,在法律上不具有溯及力,不在《国家赔偿法》的赔偿范围内,因此不予赔偿。
9月12日,7月12日,潘泽黄向岳阳市公安局申请复议。9月12日,岳阳市公安局也以潘泽黄的国家赔偿申请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为由,维持了临湘市公安局做出的刑事赔偿决定。
岳阳市中院侦破案件通知书。
律师:办案机关无权处置涉案财物
今年10月,潘泽黄向岳阳市中院赔偿委员会交付补偿申请书,请求临湘市公安局依法向其退还违法扣押的玉笔筒等134件藏品。委托代理人为张铁雁和张新宇。
张铁雁律师向岳阳市中院提交的国家赔偿申请书内容显示,刑事诉讼中经依法认定不构成犯罪的涉案财物,适当及时退还。潘泽黄家的134件藏品为合法收藏和合法取得,没有进行过任何非法的倒卖和购销活动,合法的收藏行为行为受到法律保护。
赔偿申请还提到,临湘市公安局在明知潘泽黄家中藏品为合法所有的取向下,违法进行扣押,既不退还,又不依法处理。更为严重的是,临湘市公安局违反法律规定,将扣押藏品的一部分移交给临湘市博物馆,其余120件藏品去向不明,严重侵犯了潘泽黄的合法财产所有权。
张新宇律师认为,临湘市公安局虽因潘泽黄涉嫌倒卖文物放置134件藏品进行扣押。在无证据证明潘泽黄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办案机关无权对涉案财物进行处置。
此外,临湘市公安局对涉案财物的扣押行为虽然发生在29年前,但该扣押行为实际上一致持续至今,因此,扣押行为也是适用的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法的规定,对于本案中涉及的134件藏品适当解除扣押,并及时返还。
10月28日,岳阳市中院出院上述案件。张铁雁收到的岳阳市中院出庭通知书显示,案件将在11月26日开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