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在事发后才满16岁。控罪指出,被告于9月21日在屯门站交通交汇处的休息室外,携带有一支可发射绿光的雷射笔、一支改装雨伞及一支改装登山杖。
裁判官接纳两名警员的证供,认为被告曾承认出现在该处的目的是参与游行。如果只是和平示威,那他无需带激光笔或其他涉案装备。此外,雨伞损毁后,他并未立即扔掉,反而将登山杖藏在雨伞内。所以,裁判官认为被告的辩解是借口。
裁判官表示,该改装伞能把伞面拉下,露出47厘米的伞柄,使攻击范围增加。被告能躲藏在伞后以攻击警员,并向警员投掷改装登山杖。
专家证人称,涉案雷射笔在不超过36米范围内接触眼球,有机会令眼部受伤。裁判官相信该雷射笔能伤害身体,因此把雷射笔由“非法用途的工具”改为“攻击性武器”,并行使修订权力,修改首项控罪为“有意图而管有攻击性武器”。
被告的代表律师呈上7封求情信,称被告出生于单亲家庭,父亲年纪老迈。其父因为此事病情加剧,这让被告非常后悔。学校的求情信则称被告非“坏份子”,待人真诚有礼。
被告律师还宣称,被告受不寻常、大规模的社会活动影响,犯案非为个人利益,重犯机会极低,还押近7星期已得到很大教训。他希望法庭判短期实时监禁,这样可让被告能更早重返校园,接受辅导。
针对此案,不少网友称:“早知今日,何必当初”;“每个人都要为自己所做的事情负责”;“希望他会痛改前非,改过自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