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自媒体敲诈第一案宣判 3人团伙最高领刑十年

2019-11-08 15:08 来源:青岛网警巡查执法
2018年11月20日,青岛网警破获首起自媒体敲诈案,抓获犯罪嫌疑人三名,涉案金额44万元。

一年后,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此案,判决如下:

被告人何某静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被告人付某钊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被告人曹某铭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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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决 书
(2019)鲁0211刑初847号
公诉机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某静,男,1989年10月14日出生于安徽省青阳县,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青岛市崂山区,现住青岛市黄岛区,青岛黑狐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经营人。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9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逮捕。
辩护人高某、于某波,山东诚功(黄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付某钊,男,1987年5月7日出生于山东省平度市,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青岛市黄岛区,现住青岛市黄岛区。现在青岛鼎信源达信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工作。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9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9日被逮捕。
辩护人胡某磊,山东恒信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陆某娟,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曹某铭,男,1971年1月6日出生于青岛市崂山区,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青岛市市**,现在青岛日报社工作。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9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逮捕。
辩护人陈某江、陈某峻,山东永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以青黄岛检职检刑诉[2019]6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静、付某钊、曹某铭犯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葛某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静、付某钊、曹某铭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审理期间,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因补充侦查需要建议延期审理一次,本院依法予以准许。现已审理终结。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8年年初,被告人何某静伙同被告人付某钊在何某静管理的青岛大事件、黄岛大事件等微信公众号上发布银盛泰集团的负面信息后,银盛泰集团工作人员李某联系付某钊为其删帖,何某静与付某钊商议后,以删帖为名向银盛泰集团索要20万删帖费,后将该帖从青岛大事件、黄岛大事件等公众号上删除,被告人付某钊、何某静各分得10万元。
2、2018年3月31日,被告人曹某铭伙同何某静、付某钊在曹某铭管理的楼市time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一篇世茂地产的不实的负面信息,世茂地产工作人员林某联系付某钊为其删帖,何某静、付某钊、曹某铭商议后以删帖为名向世茂地产索要3万元删帖费,随后将此帖删除,每人分得1万元的删帖费。
3、2018年4月11日,“青岛市楼市舆情”公众号发布一条青岛万德地产(后简称万德地产)的负面信息,万德地产的唐某联系付某钊删帖。被告人付某钊遂联系被告人何某静,为借助该帖的影响力,进一步向万德地产索要删帖费用,付某钊伙同何某静在黄岛大事件等微信公众号上转发此条负面信息。万德地产以发布虚假信息将该帖投诉至腾讯客服。被告人何某静与付某钊商量为报复万德地产的投诉之举,欲使用黄岛大事件、青岛大事件、青岛市房地产周刊、楼市time、楼市参考等公众号联合增发万德地产的负面信息,并将预览链接通过付某钊发送给唐某以示威胁。万德地产害怕自媒体联合发布负面信息造成群体上访事件,同意支付10万元买断费,万德地产将该10万元费用转至付某钊提供的高某卡中,后何某静付某钊各分得5万元。
4、2018年6月底,被告人曹某铭伙同何某静在曹某铭管理的楼市参考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了一篇龙湖地产的不实负面链接,后龙湖地产工作人员孙某联系到被告人何某静为其删帖。何某静与曹某铭商量后,向龙湖地产索要11万元删帖费,后曹某铭将此帖删除,何某静分得6万,曹某铭分得5万。
5、2018年6月中旬,被告人曹某铭伙同何某静在曹某铭管理的楼市time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了一篇碧桂园地产的不实的负面链接,后碧桂园地产工作人员顾某联系到被告人何某静为其删帖。何某静与曹某铭商量后向碧桂园地产索要11万元删帖费,后碧桂园地产支付10万元给何某静后,曹某铭将此帖删除。何某静、曹某铭各分得5万元。
6、2018年6月中旬,被告人曹某铭伙同何某静在曹某铭管理的楼市time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了一篇恒大地产的不实的负面链接,恒大地产工作人员李某找到何某静为其删帖,后被告人何某静与曹某铭商议后向恒大地产索要22万元删帖费,恒大地产未支付此款项,曹某铭又使用楼市time公众号相继发送多篇恒大地产负面信息。
7、2018年6月30日,被告人曹某铭伙同何某静、付某钊在曹某铭管理的青岛楼市参考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一篇世茂地产的不实的负面链接,世茂地产工作人员林某联系付某钊为其删帖,付某钊先行垫付3万元删帖费给何某静将此帖删除,后付某钊向世茂地产索要5万元的删帖费,世茂地产以广告投放费的形式给付某钊5万元,并同意支付付某钊2500元的垫付费。
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个人银行账户、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3、李某、林某、李某、顾某、孙某、唐某、高某等的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5、勘验、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某静、曹某铭、付某钊相互结伙,发布针对地产商的负面信息,抓住地产商害怕品牌形象受损,着急删帖的心理,敲诈勒索地产商高额删帖费及捆绑地产商的广告投放合作。该三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静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57万既遂,22万是未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以上;被告人付某钊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33万既遂,5.25万未遂,建议判处被告人付某钊有期徒刑八年以上;被告人曹某铭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16万既遂,22万未遂,建议判处被告人曹某铭有期徒刑五年以上。
被告人何某静对公诉机关的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第2笔、第4笔、第5笔、第6笔、第7笔犯罪事实中其没有伙同他人在微信公众号上发布负面链接,且其的地位是为开发商进行公关删帖,不应认定为敲诈勒索。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关于本案第1笔、第2笔、第4笔、第5笔、第7笔指控不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2、第7笔指控中被告人何某静的涉案金额应当认定为3万;3、被告人系坦白;4、被告人无犯罪前科。
被告人付某钊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有异议,对罪名无异议。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对指控的数额有异议;2、被告人系从犯;3、被告人无前科劣迹。
被告人曹某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有异议,对罪名无异议。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对指控的数额有异议;2、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不属于共同犯罪;3、被告人系自首;4、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
经审理查明:1、2018年3月31日,被告人曹某铭伙同何某静、付某钊在曹某铭管理的楼市time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一篇世茂地产的不实的负面信息,世茂地产工作人员林某联系付某钊为其删帖,何某静、付某钊、曹某铭商议后以删帖为名向世茂地产索要3万元删帖费,随后将此帖删除,后分赃。
2、2018年4月11日,“青岛市楼市舆情”公众号发布一条青岛万德地产(后简称万德地产)的负面信息,万德地产的唐某联系付某钊删帖。被告人付某钊遂联系被告人何某静,为借助该帖的影响力,进一步向万德地产索要删帖费用,付某钊伙同何某静在黄岛大事件等微信公众号上转发此条负面信息。万德地产以发布虚假信息将该帖投诉至腾讯客服。被告人何某静与付某钊商量为报复万德地产的投诉之举,欲使用黄岛大事件、青岛大事件、青岛市房地产周刊、楼市time、楼市参考等公众号联合增发万德地产的负面信息,并将预览链接通过付某钊发送给唐某以示威胁。万德地产害怕自媒体联合发布负面信息造成群体上访事件,同意支付10万元买断费,万德地产将该10万元费用转至付某钊提供的高某卡中,后何某静付某钊各分得5万元。
3、2018年6月底,被告人曹某铭伙同何某静在曹某铭管理的楼市参考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了一篇龙湖地产的不实负面链接,后龙湖地产工作人员孙某联系到被告人何某静为其删帖。何某静向龙湖地产索要11万元删帖费,曹某铭将此帖删除后何某静与曹某铭分赃。
4、2018年6月中旬,被告人曹某铭伙同何某静在曹某铭管理的楼市time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了一篇碧桂园地产的不实的负面链接,后碧桂园地产工作人员顾某联系到被告人何某静为其删帖。按照上次惯例,何某静向碧桂园地产索要11万元删帖费,碧桂园地产支付10万元给何某静,曹某铭将此帖删除。
5、2018年6月中旬,被告人曹某铭伙同何某静在曹某铭管理的楼市time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了一篇恒大地产的不实的负面链接,恒大地产工作人员李某找到何某静为其删帖,后被告人何某静向恒大地产索要22万元删帖费,恒大地产未支付此款项,曹某铭又使用楼市time公众号相继发送多篇恒大地产负面信息。
6、2018年6月30日,被告人曹某铭伙同何某静、付某钊在曹某铭管理的青岛楼市参考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一篇世茂地产的不实的负面链接,世茂地产工作人员林某联系付某钊为其删帖,付某钊先行垫付3万元删帖费给何某静将此帖删除,后付某钊向世茂地产索要5万元的删帖费,世茂地产以广告投放费的形式给付某钊5万元,并同意支付付某钊2500元的垫付费。
另查明,被告人何某静退缴赃款人民币200000元,被告人曹某铭退缴赃款人民币50000元,该款现扣押于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各被告人到案情况。
2、户籍信息,证实各被告人的身份情况。
3、被告人何某静的供述,证实曹某铭是楼市time、楼市参考等公众号的管理员,曹某铭在公众号上发的都是开发商的负面信息,一是为了博眼球、二是为了删帖挣钱,我和曹某铭之间达成一定的默契,开发商找到我,问对方什么要求,我就联系曹某铭,他出了价格,我再跟开发商谈事,开发商给钱后,其把删帖钱给曹某铭,曹某铭定价是删帖5万,我和开发商一般要10万,我从中可以和曹某铭对半分成。曹某铭一直在自己公众号上故意写开发商的负面信息,敲诈勒索开发商,我是他的代理广告公司,直接面对开发商谈删帖,开发商给前后我让曹某铭删帖,然后分钱。付某钊从上次银盛泰事情以后,就跟我们一起开始专门关注负面删帖。
2018年3月30日,付某钊联系我说楼市time公众号发了一篇世茂地产负面信息,可能世贸地产的人找到付某钊,他联系我问能不能删掉,我当时已是楼市time公众号广告代理商,我联系了曹某铭,曹某铭说谁也别跟钱过不去,给少了就没意思了,意思是他发负面帖子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宣传,而是收钱删帖。最后我跟付某钊说曹某铭要1万,要3万,咱们三个人一人一万,后开发商把钱打过来后,曹某铭就删除了帖子,三人一人一万分赃。
2018年4月11日,付某钊联系说公众号发了万德地产的负面稿子,他问能不能删,付某钊还说先别处理,还没要到钱,后为了向开发商要钱,我和付某钊商量在我的公众号上转发了万德的负面信息,后开发商同意支付10万元,我和付某钊一人5万元。
2018年6月份的时候,曹某铭在公众号发布了一条龙湖地产的负面信息,不就龙湖地产负责人找到我,让我帮忙处理处理,我联系曹某铭,曹某铭的意思就要钱删帖,我按照曹某铭5万的价码和对方谈,问他们要11万,对方付钱后,我给了曹某铭5万。
之后没多久,碧桂园找到我,说公众号发了他们一个负面信息,让我帮忙处理,我就问曹某铭,他说谁也不会跟钱过不去,他说碧桂园的帖子阅读量高,得多要点,我问多要点是什么,他说多要就是要比龙湖的高。我就跟碧桂园开价后对方把钱给我,我就给曹某铭说别发了。
6月份的时候,恒大地产找到我,说楼市time公众号发了他们负面信息,问我能不能处理,我就问曹某铭,曹某铭意思是给钱删帖,我刚开始跟恒大说10万,对方没动静,我觉得被耍了,后来恒大还是不愿意给钱,我当着他面给曹某铭打了电话,把情况给他说了,曹某铭直接说恒大这种大企业得多要点,而且耍过我们,得翻倍,意思是他要10万,于是我跟恒大的人说要20万,对方还是没给钱,曹某铭找到我说要继续发恒大的帖子,他把帖子发给我之后,我也找了恒大别的地方的负面发给曹某铭,让他在楼市TIME公众号上推送了。
曹某铭用楼市参考发了世贸地产的一个负面信息,付某钊联系我删帖,我给曹某铭打电话,曹某铭说删帖要5万,当时付某钊到我店里谈,说别要那么高了,我当着他面给曹某铭打了电话,说之前给过钱了,这次别要这么高了,后来帖子删了,付某钊给我3万元。
4、被告人付某钊的供述,证实通过银盛泰的事情拿到钱后,既兴奋又担心,一方面觉得删帖的圈里太好赚钱了,同样还有点害怕,但是在巨大利益面前我还是抱着侥幸心理继续在圈子里协助何某静一起做危机公关,敲诈开发商。曹某铭是楼市time等公众号管理员,他专门在开发商企业运营的关键定发开发商的负面信息,地产商一般通过个人找他都不理睬,只有找到何某静才能有偿删帖。我认识何某静也就是等于认识了曹某铭,所以我就为了挣钱协助他们敲诈开发商。
2018年3月份的时候,楼市time公众号发布了一个世茂地产的负面信息,世贸的人找我,我就联系了何某静,我知道找他能花钱删除,何某静说得问曹某铭,曹某铭跟何某静说要3万,我跟世贸的人说了,对方把钱打过来后何某静联系曹某铭删除了帖子,我没有拿钱。
2018年7月1日,青岛楼市参考发了世贸地产负面信息,世贸联系我让我帮忙找人删帖,我联系了何某静,他说5万,我跟他讲价,最终讲到3万,我通过微信转账给他3万,钱是我自己垫的,但是我跟世贸的人说5万,并且把转账记录PS成5万发给了世贸。
2018年伙同何某静敲诈万德地产。
5、被告人曹某铭的供述,证实我在楼市time和楼市参考公众号上写文章,负责运营公众号,何某静代理其公众号的广告,他告诉我删帖赚钱,但是何某静与开发商具体谈判要多少钱我不知道,何某静一共给我5万块钱。
6、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高某给其银行卡转账5万元、刘某将其中2万元转给付某钊的事实。
7、证人高某的证言,证实何某静增刷公众号帖子阅读量及唐某给其银行卡转账10万元,高某将这笔钱分别给何某静和刘某转账5万元的情况。
8、证人唐某的证言,证实微信公众号“黄岛大事件间”发布万德地产的负面信息并敲诈删帖费的犯罪事实。
9、证人林某的证言,证实微信公众号“楼市time”、“青岛楼市参考”发布世茂集团的负面信息并分别敲诈删帖费的犯罪事实。
10、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微信公众号“楼市time”、发布恒大集团的负面信息并敲诈删帖费的犯罪事实。
证人顾某的证言,证实微信公众号“楼市time”、发布碧桂园地产的不实信息并敲诈删帖费的犯罪事实。
证人孙某的证言,证实微信公众号“黄岛大事件”、“青岛楼市参考”等发布龙湖地产的负面信息并敲诈删帖费的犯罪事实。
手机银行转账截图、微信聊天截图、电话通话录音文字整理等,证实何某静、付某钊、曹某铭以删帖为名敲诈删帖费的犯罪事实。
何某静的个人账户明细,证实其收到删帖费的转账情况。
高某的民生银行流水,证实2018年4月份何某静、刘某的转账记录。
刘某的个人账户明细,证实高某相其转账的情况。
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证实三被告人利用微信公众号发布负面或不实信息并以删帖为名勒索钱财的犯罪事实。
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等,证实被告人何某静、曹某铭分别退赃人民币20万元、人民币5万元。
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辨认情况。
关于各被告人的犯罪数额,被告人何某静敲诈勒索数额共计人民币59万元,其中既遂37万元,未遂22万元。被告人付某钊敲诈勒索数额共计人民币18.25万,其中既遂13万元,未遂5.25万元。被告人曹某铭和被告人何某静是共同犯罪,二人共同参与的敲诈勒索数额均应算作二被告人的犯罪数额,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曹某铭犯罪数额为人民币38万元,其中既遂16万元,未遂22万元,故本院也认定被告人曹某铭犯罪数额为人民币38万元,其中既遂16万元,未遂22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静、付某钊、曹某铭相互结伙,发布针对地产商的负面信息,抓住地产商害怕品牌形象受损、着急删帖的心理,敲诈勒索地产商高额删帖费及捆绑地产商的广告投放合作,其行为均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一笔犯罪事实,现有证据尚不能证实被告人何某静伙同被告人付某钊发布银盛泰公司负面信息以删帖为名敲诈银盛泰公司,且被告人付某钊作为银盛泰公司合作广告公司的员工,受银盛泰公司委托,联系公众号支付费用删帖,虽然在该过程中付某钊瞒着银盛泰公司获得了钱财,但不能因此认定其在该笔事实中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对公诉机关的该项指控不予支持。对于被告人和辩护人所提本案第2、4、5、6、7笔指控不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的辩护意见,经查,根据本案各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及聊天记录等证据,可以认定,被告人曹某铭负责楼市TIME等公众号发布地产商的负面信息,何某静与曹某铭合作,利用地产商害怕品牌形象受损、着急删帖等心理,向地产商勒索钱财,其中被告人付某钊为了获取钱财也协助何某静与曹某铭向地产商勒索财物,故公诉机关指控的第2、4、5、6、7笔犯罪事实均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对于辩护人所提第七笔指控中,被告人何某静的涉案金额应当认定为3万的辩护意见,经查,公诉机关在计算被告人何某静犯罪数额时已按照3万元计算。对于辩护人所提各被告人无前科的辩护意见,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辩护人所提被告人付某钊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付某钊与何某静预谋共同实施本案犯罪行为,在共同犯罪中分工不同,但并非起次要、辅助作用,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于辩护人所提被告人曹某铭的犯罪行为不属于共同犯罪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被告人共同预谋、分工合作进行犯罪活动,应认定为共同犯罪,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于辩护人所提被告人曹某铭系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曹某铭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但并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不应认定为自首。对于辩护人所提被告人曹某铭主观恶性较小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曹某铭与他人结伙发布地产商的负面信息敲诈高额删帖费的行为社会危害性严重,其主观恶性较大,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何某静、付某钊、曹某铭均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静、曹某铭积极退赃,可以从轻处理。本案部分犯罪是犯罪未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何某静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10日起至2028年9月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付某钊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羁押折抵35日。即自2018年11月9日起至2022年10月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曹某铭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17日起至2024年3月1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在案扣押的退赔款共计人民币250000元依法发还被害单位(由扣押单位依法处理)。
三、责令被告人何某静退赔人民币170000元、被告人付某钊退赔人民币130000元、被告人曹某铭退赔人民币11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德成
人民陪审员  张 勇
人民陪审员  秘明杰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王沁
书记员赵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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