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7日,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市民政局等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规划、建设和移交管理的通知》,明确住宅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主要用于本小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建设。按照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配置,须具备辐射家庭床位、康复护理、长托日托、助餐送餐、助洁助浴、文化娱乐等六大基本功能,主要服务于居家中失能老人、部分失能老人、失智老人。
新规规定:住宅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主要用于本小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建设。按照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配置,须具备辐射家庭床位、康复护理、长托日托、助餐送餐、助洁助浴、文化娱乐等六大基本功能,主要服务于居家中失能老人、部分失能老人、失智老人。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民政局会同各区(市)政府,按照“十五分钟生活圈”标准要求,统筹确定新建小区养老服务设施布局,养老服务设施应选址方便老年人出入,便于服务社区老年人的地段。
优先保证包含养老服务设施用房的地块土地熟化工作。对于根据规划需要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的地块,规划部门应在地块规划条件中明确提出需要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的建设规模;民政部门明确建设内容和建设要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将养老服务设施用房建设条件纳入土地出让方案;明确由土地竞得人建设并无偿移交区(市)政府(由区市民政局代表)。土地出让后,土地竞得人应与区(市)政府(由区市民政局代表)签订《青岛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移交协议书》。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确保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与开发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报批、同步建设、同步核实、同步验收。
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青岛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移交协议书》约定,持有关证件配合区(市)政府(由区市民政局代表)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确权登记手续,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移交养老服务设施的,予以行政处罚并实施联合惩戒。
区(市)民政部门参与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的移交,移交后的养老服务设施用房,由区(市)民政部门统一登记管理,通过招标、委托等方式,无偿提供给居家社区养老专业服务组织使用,未经民政部门同意不得改变用途。因城市拆迁或其他原因无法保留或改变用途的,由区(市)政府负责在本区域内提供不少于同等面积的养老服务用房。(由区市民政局代表)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确权登记手续,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移交养老服务设施的,予以行政处罚并实施联合惩戒。
区(市)民政部门参与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的移交,移交后的养老服务设施用房,由区(市)民政部门统一登记管理,通过招标、委托等方式,无偿提供给居家社区养老专业服务组织使用,未经民政部门同意不得改变用途。因城市拆迁或其他原因无法保留或改变用途的,由区(市)政府负责在本区域内提供不少于同等面积的养老服务用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