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易要赔腾讯85万!和周杰伦有关
2019-11-05 13:44 来源:南方都市报
2018年4月1日,网易云音乐下架周杰伦全部热门歌曲,至今未上线。而与这次下架有关的一场官司,近日有了结果。
11月1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份民事判决书显示,腾讯音乐周杰伦音乐版权纠纷起诉网易云音乐,一审获赔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共计85万元。
除了案件结果,裁判文书里披露的大量商业细节也引起外界关注。腾讯音乐称,支付了巨额版权许可使用费独家获得周杰伦音乐版权,并可转授权给其他音乐平台。网易云音乐方面透露,这笔转授权费用不菲。二者关于周杰伦音乐版权转授协议一年一签,三年间授权费从870万元涨至1818.41万元。
根据裁判文书显示,2018年4月13日,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这起案件。期间,网易公司曾提出管辖权异议,后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今年3月19日,案件进入实体审理阶段。
原告腾讯音乐娱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为由,将三名被告杭州网易云音乐科技有限公司、杭州乐读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等三家告上法院。
腾讯音乐诉称,经SL公司合法授权独家取得周杰伦等演唱的涉案录音制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可对外转授权及以自己名义对外维权。2017年,腾讯音乐将周杰伦版权转授权给网易云音乐,但对方却在授权期限届满的情况下,实施侵权行为。
2018年3月31日,腾讯音乐通过电子邮件向网易云音乐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对方在授权到期内,立即下线周杰伦的歌曲。但是网易云音乐的一次销售行为“惹怒”了腾讯。
腾讯音乐称,网易云擅自伪造一张包含200首歌曲的《周杰伦热门歌曲合辑》假数字专辑,通过其开发、经营的网易云音乐网站、网易云音乐PC客户端等多个客户端,以400元/张的价格付费向用户售卖。用户支付了相应费用后可以进行在线播放和下载。
腾讯音乐认为,周杰伦等艺人的作品多年来深受广大歌迷的喜爱,具有十分广泛的用户群体。为获得相关版权许可,腾讯音乐支付了巨额版权许可使用费,被告未获授权公然侵权传播甚至高价售卖,这种行为扰乱了在线音乐服务市场的正常秩序,严重损害了其合法商业利益,破坏了我国现有音乐作品知识产权保护生态体系。
为此,腾讯音乐要求网易云音乐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499万元,并要求被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不低于30天。
记者注意到,2018年3月31日,网易云音乐小秘书曾向用户发送消息称,在明确希望购买版权未果后,由于版权方的突发要求,不得不很快下架涉及周杰伦等艺人的杰威尔版权公司歌曲。为尽可能减少用户收听相关歌曲的影响,强烈建议用户购买200首歌曲的《周杰伦热门歌曲合辑》,这样可以终身收听使用。不过这张数字专辑很快下架。
网易云音乐发给用户的通知。
裁判文书信息显示,网易云音乐网站的独立运营方乐读公司称,经统计,在2018年4月1日0时以后共有6151名网易云音乐用户购买了涉案歌曲,共支付203588元。
该数字专辑下架后,乐读公司对购买了歌曲的用户进行了退款和实物补偿(就是购买的周杰伦的实体专辑),截至2018年5月10日,乐读公司向6030名购买用户退款共计184226元,并向4617名购买用户送出了价值365967元的实体专辑礼品。
针对腾讯音乐的指控,乐读公司辩称,涉案行为持续的时间极为短暂,实际下载的用户数量极为有限,乐读公司事实上没有获利,涉案行为并没有造成任何的严重后果。
此外,乐读公司称自身不具有侵权的主观故意。理由是,在双方第三次授权届满前,被告已于2018年3月8日向原告发出了续约需求,要求原告提出报价,原告一直没有明确拒绝授权。
考虑到双方过往的合作和实际操作惯例,乐读公司称完全有理由相信可以获得授权,即使无法获得授权,也应当存在缓冲期限或相应的处置期限。
可是在2018年3月31日下午17:24,腾讯音乐通过邮件方式通知被告要求立刻下架涉案歌曲。当天正值周六休息日,大部分工作人员不在岗,离期限届满仅几个小时,处理相关事宜的人手和时间均严重不足,从而导致本案所涉行为的出现。
协议到期仍提供下载服务,构成侵权,每首歌赔4500元
根据双方提供的事实证据,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录音制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主要争议焦点为:1.原告是否是涉案录音制品的合法权利人?2.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3.如果侵权成立,应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经审理,2015年4月1日,杰威尔公司将其录制的包含本案诉争178首录音制品在内的录音制品的重制权、公开播送权、公开演出权、公开传输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转让给SL公司,授权性质为专属授权,包括转授权。授权期限自2015年4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授权地域为中国大陆地区。
2017年11月1日,SL公司将包括涉案178首录音制品在内的录音制品独占许可给腾讯音乐公司。因此,腾讯音乐公司是合法权利人。
根据网易云公司与腾讯音乐公司签订的《音乐授权合作协议》,整个曲库约有808首歌曲,双方第一次授权期间即2015年4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期间的授权费用为870万元,第二次授权期间2016年4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期间的授权费用为8642922.37元,第三次授权期间2017年4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期间的授权费用为18184140元。
在第三次转授权合约到期前,2018年3月9日,网易云公司曾向腾讯音乐发出续约邮件,请求内部沟通提供续约报价。但截至授权期限届满,双方未达成续约协议。
法院认为,2018年3月31日双方签订的涉案录音制品合作协议到期后,网易云音乐平台继续提供下载服务缺乏合法依据,其行为构成侵权。此外,网易云音乐在收到下架通知后,反而在当日23时44分通过微博建议用户立即打包购买相关歌曲,侵权恶意明显。
综合考虑涉案录音制品的知名度、被告主观过错程度、经营规模、侵权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造成的后果等情况,法院称酌情确定网易云音乐向腾讯音乐赔偿每首录音制品的经济损失4500元。原告为本案诉讼支出了律师费30000元并进行了两次公证,法院确定其为制止侵权产生的合理开支为49000元,以上合计8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