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获悉,青岛阔丹泰克橡塑制品有限公司(简称“青岛阔丹泰克橡塑制品”)在橡胶制品加工生产过程中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但该司并未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废气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该司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依据该法,环保局城阳分局对该司罚款人民币2万元整。
公开资料显示,青岛阔丹泰克橡塑制品成立于2007年2月2日,登记住所为青岛市城阳区棘洪滩街道金岭3号路,经营范围为橡胶产品、塑料部件的制造、组装;橡胶产品、塑料部件、密封元件、橡胶模具及配件的批发、进出口。
据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依据该规定,针对青岛阔丹泰克橡塑制品的违法行为,环保局作出了对该司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为核实该案,记者曾联系青岛阔丹泰克橡塑制品,接线的工作人员表示不了解该事,须核实后由相关人员进行答复,但是截至发稿,该司未作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