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7日,记者从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获悉,9月16日,演员吴京与昆明某医院有限公司肖像权、名誉权纠纷一案一审已审理终结。法院判决该公司在昆明市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向吴京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吴京经济损失1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驳回原告吴京其他诉讼请求。
西城法院向记者提供的判决书显示,8月23日的庭审中,吴京的代理律师提交了名称为《云南男人》宣传册一本,该宣传册内容为被告公司对男性疾病的治疗,其中第12页上半部配有一男性照片,该男性双手持枪,做瞄准动作,经核实确认为吴京本人照片。被告公司经法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的权利。
法院认为,公民享有肖像权、名誉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该公司未经吴京本人同意,擅自使用其照片进行商业宣传及业务推广的行为侵犯了吴京的肖像权。此外,《云南男人》宣传册内容为男性疾病的治疗项目,且含有“犯我前腺者,XX(医院名)必除;仅需7天,让你的前列腺重回年轻状态,做床上最猛的战狼”字样,这种宣传容易误导大众,让大众误以为吴京接受过相关治疗或吴京为该医院代言,从而降低其社会评价,故该公司侵犯了吴京的名誉权。
吴京的诉讼请求除了要求被告立即停止散发相应刊物,并在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外,还包括赔偿其经济损失2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及维权取证支出5000元。
法院考虑到吴京作为演员、导演,具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其肖像具有一定商业价值,被告公司擅自使用吴京照片势必会对其造成一定经济损失。根据吴京的知名度及《云南男人》宣传册散播的范围和影响力,酌定其经济损失为10万元。相关宣传侵犯了吴京的名誉权,该行为足以导致吴京的精神损害,该院根据其侵权程度及给吴京造成的影响,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2万元。
南都记者查询裁判文书网发现,近两年来,已有多个企业因未经许可使用吴京肖像进行商业宣传而被判侵权,情节大多为在微信公众平台的推送中使用其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