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我市首次上线简易注销程序以来,全市通过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的企业已达40%,逐渐成为最受企业欢迎的改革举措之一。为进一步扩大企业简易注销范围,降低退出成本,9月17日,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和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上线简易注销新程序,进一步优化简易注销流程,扩大适用范围,压缩公告时间,全力打造我市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
在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已实行简易注销的基础上,本次改革将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各类企业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也纳入简易注销登记的适用范围。上述市场主体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且不存在不适用简易注销情形的,在办理注销时可以选择简易注销程序。
在企业“退市”中,耗时最长的就是注销公告时间。此次改革试点,将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公告时间由45日(自然日,下同)压缩为20日,压缩幅度达55%。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可自行登录“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通过“注销公告填报”模块中的“简易注销填报”,主动向社会公告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相关信息。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压缩公告时间是此次改革试点工作的重大亮点之一,进一步提高了企业“退出市场”的效率。
此次改革试点工作的另一个亮点就是为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建立了修复机制。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企业经登记机关审查存在“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等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的,待异常状态消失后,允许企业再次依程序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对于因承诺书文字、形式填写不规范的企业,登记机关在企业改正后可以再次受理其简易注销申请。
恶意利用企业简易注销逃避债务,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追究投资人的民事责任。投资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机关也可以依法撤销注销登记,恢复企业主体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