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发布! 山东自贸试验区青岛片区重点政策解读

2019-08-31 09:41 来源:青岛日报

 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重点政策解读

一、在政府职能转变方面

1.实行“一次办好”服务模式。(职转办)

条文解释: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实行“一次办好”模式。“一次办好”是指行政相对人在办理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等事项时,在申请资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时最多跑一次即可办好。逐步推行网上受理,并联审批,实现“一网通办”。

创新点:推进容错受理机制,解决行政相对人因携带资料不全而“多次跑”影响“一次办好”质效的问题。

预期效果:让行政相对人更有便捷感和获得感,打造有温度的审批模式。

2.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住建部门)

条文解释: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由传统的“多个部门多头受理”模式改革为“统一规范审批流程、统一信息数据平台、统一审批管理体系、统一监管方式”模式。将审批流程统一划分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阶段,制定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等,简化申请材料,公布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及具体要求,开展告知承诺制。对于同一部门实施的管理内容相近或者属于同一办理阶段的多个审批事项,整合为一个审批事项,形成“多规合一”的“一张蓝图”来统筹项目实施,实行“并联审批、限时办结”,逐步推广“拿地即开工,建成即使用”审批模式,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信用信息平台,实行黑名单制度等。 

创新点:分类制定审批流程、每个审批阶段实行“一家牵头、并联办理、限时办结”、统一数据信息平台、“一张蓝图”统筹项目实施、“一个窗口”综合受理材料、“一张表单”整合申报材料。

预期效果:社会投资类、政府投资类工程建设项目主流程审批时间分别控制在45个、70个工作日以内,主流程之外的其他行政许可、强制性评估、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建设项目用地的不动产登记等事项纳入主流程相关阶段办理或与相关阶段并行推进,全过程审批时间控制在100个工作日以内,基本建成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网上审批管理体系。

二、在深化投资领域改革方面

3.开展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允许自贸试验区内医疗器械注册人委托市内外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生产产品。(市场监管部门)

条文解释:现行医疗器械监管政策实行产品注册和生产许可“捆绑”的模式,产品上市必须由自己注册自己生产。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是指符合条件的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可以单独申请医疗器械注册证,然后委托给有资质和生产能力的生产企业生产,从而实现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和生产许可证的“解绑”。

创新点:一是允许自贸试验区内医疗器械注册人直接委托市内外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生产样品和产品。二是允许注册人多点委托生产。注册人在获批首家生产后,可以再委托其他生产企业生产。三是允许受托生产企业提交委托方持有的医疗器械注册证申请生产许可。四是允许医疗器械研发机构和科研人员申请医疗器械上市许可。

预期效果:一是有利于科研人才、研发机构和创新企业聚集,优化创新资源的市场配置;二是有利于减轻企业初期的投入和成本,提高新产品研发的积极性,推进医疗器械创新产品研制和新产品快速上市;三是有利于产业布局和社会分工进一步细化,推动医疗器械产业链上下游分工合作,提升产业能级,形成先进制造优势;四是有利于对接国际医疗器械制造通行规则,促进高端医疗器械本土生产。

4.允许注册在自贸试验区内的符合条件的外资旅行社从事除台湾地区以外出境旅游业务。(文旅部门)

创新点:允许注册在自贸试验区内的符合条件的外资旅行社从事除台湾地区以外的出境游业务,突破了外商投资旅行社不得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境旅游(台湾地区除外)业务的限制。

预期效果:有利于我市国际旅行社经营范围进一步扩大,对于扶持区内外资旅行社做大做强,带动国内旅行社加快和国际接轨,增强国际竞争力将起到重要促进作用。

三、在推动贸易转型升级方面

5.探索食品农产品等检验检疫和追溯标准国际互认机制。(海关)

条文解释:对进出自由贸易试验区的食品农产品等商品,除检疫要求外,在检验检疫和追溯标准方面积极探索与日韩、欧美等更多国家的国际互认。

创新点:建立食品农产品等检验检疫和追溯标准国际互认机制。

预期效果:通过建立国际互认机制,加强技术交流,提高口岸通关便利化,促进自由贸易试验区贸易发展。

6.扩大第三方检验结果采信商品和机构范围。(海关)

条文解释:根据国务院“开展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发挥社会检验检测机构作用,在进出口环节推广第三方检验检测结果采信制度”部署,在完善风险预警监管体系、充分实施风险分析的基础上,科学稳妥推进第三方检验结果采信。

创新点:探索建立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监管体系下第三方采信机制。

预期效果:优化检验监管模式,激发第三方检验检测市场活力,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优化口岸营商环境。

7.创新出口货物专利纠纷担保放行方式。(海关)

条文解释:知识产权权利人认为某货物涉嫌侵犯其专利权要求海关扣留的,可向海关申请并提供担保。此时进出口收发货人请求放行其被海关扣留的涉嫌侵犯专利权货物的,需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与货物等值的担保金,称为“反担保”。创新收发货人涉嫌专利侵权反担保第三方机构模式。

创新点:通过引入第三方机构服务,允许第三方机构为收发货人提供反担保服务,增加反担保手段。

预期效果:可减轻进出口收发货人资金压力,提升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效率,给企业带来便利。

8.集中开展境内外货物中转、集拼和国际分拨配送业务。(海关)

条文解释:支持青岛片区设立国际中转集拼货物集拼仓库,拓展海运国际中转集拼业务试点范围,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拼箱运作环境。支持加密港口集装箱直达航线,增加国际中转集拼试点企业。推动中转集拼发展,应用信息化辅助系统,高效实现闭合式、信息化、集约化管理。建立专人值班制度,及时做好舱单管理、查验、通关等工作,保障中转集拼业务快速通关。

突破点:设立国际中转集拼货物集拼仓库,拓展海运国际中转集拼业务试点范围,应用信息化辅助系统,建立专人值班制度,保障中转集拼业务快速通关。

预期效果:保障中转集拼业务快速通关,提升港航辐射带动效应,推动青岛港转型升级,打造国际中转港,促进国际贸易多元化发展。

9.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全面实施货物状态分类监管。(海关)

条文解释:海关根据特殊监管区域内保税、非保税货物的不同状态,依托账册、信息化平台,实施“状态分类、分账管理;标识区分、实时核注;联网监管、信息共享;安全便利、风险可控”的监管模式,企业可以充分利用区域政策功能开展各类货物展示、拼箱、中转等业务,进一步减少中间环节,降低物流成本。

创新点:允许非保税货物进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突破了原有内贸等非保税货物一般情况不能进出特殊监管区域的规定。

预期效果:放宽了对非保税货物入区的限制,最大限度利用区内仓储物流能力,释放企业产能,提高效益,便于企业利用国际国内两种资源,拓展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企业经营更加灵活。

10.支持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开展跨境电商进出口业务,逐步实现自贸试验区内综合保税区依法依规全面适用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政策。(商务部门、海关)

条文解释:逐步实现综合保税区全面适用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政策,促进跨境电商企业根据物流实际合理区域布局。支持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开展跨境电商B2B、B2C进出口业务。支持自贸试验区内综合保税区开展跨境电商“1210网购保税进口”或“9610直购进口”业务,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按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监管,不执行有关商品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清单内商品实行限额内零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按法定应纳税额70%征收税收优惠政策。

突破点:综合保税区允许开展跨境电商“1210网购保税进口”或“9610直购进口”业务。

预期效果:更大范围享受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政策,更好地满足消费者个性化需求,促进进出口稳中提质,推动开放型经济发展升级;倒逼国内产业升级,释放市场消费潜力,促进流通业发展,带动创业创新和大量就业。

11.根据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进程和产业需要,研究赋予自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原油进口资质。(商务、发改部门)

条文解释:赋予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资格,要求企业具备中国企业法人资格,在自贸试验区内注册登记,已办理对外贸易经营备案登记,具有相应的原油仓储、危险化学品经营资格,资信良好,具有相应的原油采购和产品销售渠道,配备专业贸易人员。

突破点:允许非特定对象进入原油进口领域。

预期效果:深化油气进出口体制改革,优化原油贸易结构,推动原油产业升级,将青岛片区打造成为油品进口商集聚地,在全球范围内具有较强竞争力的油品贸易中心。

12.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有条件企业开展高附加值、高技术含量、符合环保要求的“两头在外”检测、维修和再制造业态实行保税监管。(海关)

条文解释:允许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有条件企业开展高附加值、高技术含量、符合环保要求的“两头在外”检测、全球维修和再制造业务以及第三方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开展进出口检验认证服务按照保税模式进行监管。企业以维修、检测方式将存在部件损坏、功能失效、质量缺陷、尚未检测等货物从境外运入境内进行检测、维修后复运出境的,对维修货物、维修用料件予以保税。

突破点:突破现行国家相关部委对区外保税维修、检测和再制造业务必须个案审批的限制。

预期效果: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保税检测、维修业务,有利于加工贸易向产业链两端延伸和提高增值率,有利于拓展产业模式,提升企业在国际社会的分工格局站位,对促进加工贸易向产业链、价值链高端延伸,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和多元化发展将产生深远影响。

13.大力发展过境贸易。(海关)

条文解释:过境贸易是商品由生产国运往消费国途中,途经其他国家的贸易。商品入境后不存放海关监管仓库就直接运出国境的,称为直接过境贸易;若存放海关监管仓库后未经加工整理又运往另一国的,称为间接过境贸易。

突破点:通过航空、铁路运输及海关监管仓库发展过境贸易。

预期效果:大力发展过境贸易,航空、铁路运输和过境贸易协同发展。

14.对注册在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融资租赁企业进出口飞机、船舶、海洋工程结构物等大型设备涉及跨关区的,在确保有效监管和执行现行税收政策的前提下,实行海关异地委托监管。(海关)

条文解释:对注册在综合保税区内的融资租赁企业进出口飞机、船舶、海洋工程结构物等不具备实际入区条件的大型设备,实行保税监管,按物流实际需要,实施异地委托监管。按照海关通关一体化的相关要求,租赁企业自主选择申报地向海关进行申报,由口岸海关实施实货监管,综合保税区主管海关根据口岸海关反馈监管信息完成进出区管理,共同做好上述大型设备的海关异地监管工作。

突破点:按大型设备物流实际需要,实行海关异地委托监管,突破了综合保税区内融资租赁企业从国外进口融资租赁货物必须实际入区监管的规定。

预期效果:降低承租人的经营成本,解决飞机、船舶、海洋工程结构件等大型融资租赁设备实际入区难的问题,进一步提升综合保税区内融资租赁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更好地促进融资租赁等新业态的发展。

15.对符合国家环保要求允许进口的高附加值数控机床、工程设备、电子设备、通信设备等旧机电设备的进口、加工后再出口,海关给予通关便利。(海关)

条文解释:对符合国家环保要求允许进口的高附加值数控机床、工程设备、电子设备、通信设备等旧机电,进口后,在国内利用国内的技术设施进行维修、加工,最终出口,可以实施便利化措施。

突破点:旧机电设备进口,以企业监管替代产品的批次化检验,通过事中事后监管,提升进口通关效率。

预期效果:区内企业利用自身技术能力和水平,通过开展高附加值商品全球维修业务,延长产业链,提升竞争力,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16. 支持青岛片区适时增加汽车平行进口试点企业数量。。(海关)

突破点:突破《商务部等八部门关于内蒙古等地区开展汽车平行进口试点有关问题的复函》(商建函〔2018〕48号)“试点企业数量原则上不超过5家”的数量限制。

预期效果:有利于青岛整车进口口岸扩大平行汽车进口规模,拉平与全国其他主要整车进口口岸的政策差距。

17.促进文物及文化艺术品在自贸试验区内综合保税区存储、展示等。(文化旅游部门、海关) 

条文解释:按照“一线申报、一线监管”的原则,优化综合保税区文物及文化艺术品监管模式,简化审批及监管手续,促进文物及文化艺术品监管模式,简化审批及监管手续,促进文物及文化艺术品在综合保税区存储、展示等。一是文物从境内区外进入综合保税区,或者已办理临时进境审核登记手续的文物由综合保税区进入境内区外,除按要求办理海关手续外,无需向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申报。二是对于申请由综合保税区出境和临时进境复出境的文物,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可提供延伸服务,在综合保税区内开展登记查验和审核工作。三是开展艺术品保税存储的,在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申报环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不再核发批准文件,海关不再验核相关批准文件。四是在综合保税区内外开展艺术品展览、展示及艺术品进出口等经营活动的,凭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核发的批准文件办理海关监管手续。对同一批艺术品,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核发的批准文件可以多次使用。

突破点:利用青岛片区内综合保税区的政策优势,优化文物及文化艺术品入出境、入出区监管模式,简化文物及文化艺术品审批手续。支持符合条件的区内企业采取关税保证保险、企业增信担保、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担保等多元化税收担保方式开展出区展示,缓解企业资金压力,便捷文物展览展示。

预期效果:通过简化文物及文化艺术品入出区手续,有利于促进区内文物及艺术品展示平台建设,深化对外文旅交流合作,推动文物及高端艺术品市场转移,吸引境外艺术品回流,加快文化旅游强市建设,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和精品旅游产业发展壮大,推动文化旅游产品、文物、文化艺术品不断走向国际市场。

18.允许自贸试验区内注册企业开展不同税号下保税油品混兑调和。(海关)

条文解释:保税油混兑调和是指企业根据市场需求及产品标准,将不同成分的原料油品按照测算比例,在油罐中经混兑调和成燃料油,允许在自贸试验区内注册企业以保税方式进口不同税号油品混兑调和后复运出境。

突破点:突破了不同税号保税油只能分别储存的规定,扩大油品加工贸易业务范围。

预期效果:允许区内注册企业开展不同税号下保税油品混兑调和,有利于降低油品价格,促进青岛大宗商品加工模式的进步创新,提升自贸试验区保税油国际市场竞争力。

19.支持设立食品农产品进口指定监管作业场地,打造食品农产品、葡萄酒进出口集散地中心。(海关)

条文解释:指定监管场地是海关依法对进出境高风险动植物及其产品实施检查、检验、检疫,办理相关海关手续的特定海关监管作业场地,食品、农产品指定监管场地主要涉及粮食、水果、肉类、食用水生动物、冰鲜水产品等。支持片区设立食品农产品指定监管场地,允许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突破原有布局的条件限制,支持企业按需申建指定监管作业场地,对新建指定监管场地给予政策及技术扶持。

突破点:支持根据地方经济发展需要,突破原有布局条件限制,申建指定监管作业场地,给予重点扶持。

预期效果:有利于促进进口食品、农产品业务健康发展,打造内陆对外开放新高地。进一步推动地方经济转型升级,助力打造对外开放新高地。

四、在金融领域开放创新方面

20.支持本地法人银行开展股债联动业务试点。(银保监部门)

条文解释:支持本地法人银行与私募股权投资、风险投资等投资机构合作开展业务,面向科创企业提供“股权+债权”投融资服务。

突破点:通过银行与第三方投资机构合作,为下一步投贷联动探索业务流程和经验。

预期效果:一方面,商业银行与投资机构可互相推荐优质科创企业客户;另一方面,运用“跟贷”模式对投资机构已经开展评估和投资的科创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形成投资机构股权投资与商业银行债权融资联动。

21.开展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改革试点。(人行部门)

条文解释: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试点是在企业按照自身意愿对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结汇的基础上,外汇局对结汇后人民币资金的境内支付使用实施便利化管理。它突破了现行需逐笔、事前审核发票、合同等真实性证明材料的模式,在企业承诺结汇资金使用符合规定的前提下,无需事前、逐笔向银行提供相关材料,即可根据企业自身需求进行支付使用。

创新点:企业可以不事前交单证、不用跑多次,快速便捷地完成本项目收入结汇支付。

预期效果:极大简化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支付手续,缩短办理流程,助企业节省“脚底”成本,提升资金使用效率。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投融资活力,优化涉外营商环境。

五、在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方面

22.自贸试验区内医疗机构可按有关规定开展干细胞临床前沿医疗技术研究。(卫健部门)

条文解释:干细胞临床研究是指应用人自体或异体来源的干细胞经体外操作后输入(或植入)人体,用于疾病预防或治疗的临床研究。干细胞临床前沿医疗技术研究项目必须具备充分的科学依据,且预防或治疗疾病的效果优于现有的手段;或用于尚无有效干预措施的疾病,用于威胁生命和严重影响生存质量的疾病,以及重大医疗卫生需求。干细胞临床研究应当符合《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干细胞制剂应当符合《干细胞制剂质量控制及临床前研究指导原则(试行)》的要求。

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开展干细胞临床前沿医疗技术研究经国家卫生健康委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备案,按照原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干细胞临床研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科教发〔2015〕48号)执行。

突破点:面向重大疾病(糖尿病及并发症、红斑狼疮、小儿脑瘫、失代偿期肝硬化、脑卒中、骨性关节炎、卵巢早衰等)临床需求,创新体制机制,集中资源重点在干细胞研究与转化平台,干细胞制剂研发、生产、转化以及综合质量、安全性和有效性评价,干细胞临床研究等方面取得突破。

预期效果:统筹干细胞资源,优势互补,实现合作共赢,建设具有国际影响力、引领国内干细胞研究与转化发展的综合性医学研究机构,聚集干细胞高端专业人才。紧紧围绕重大疾病防治需求,建立集干细胞基础研究、干细胞资源存储、干细胞制剂开发与临床应用为一体的产、学、研结合的创新及技术转化体系,打造干细胞行业品牌,加快推进新旧动能转换,促进干细胞临床应用及干细胞产业健康发展。

23.加快创新药品审批上市,对抗癌药、罕见病用药等临床急需创新药品实施优先审评审批。(市场监管部门)

条文解释:一是实施创新通道、快捷通道、常规通道“三通道”审批,实行“容缺受理、合并检查、关联审批、依序发证”,对于创新药品的许可事项,进入“创新通道”,第一时间进入办理流程。列入国家药监局优先审评审批品种的许可事项,进入“快捷通道”,单独排队,优先办理。二是实施重点帮扶。设立重点帮扶项目库,对创新药物、创新医疗器械、重点建设项目、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品种和质量提升项目实施“一对一”帮扶。

突破点:容缺受理、合并检查、关联审批、重点帮扶。

预期效果:一是节约时间,为创新型企业抢占市场先机提供有力支撑;二是促进青岛医药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创新,满足公众医疗需要。

24.探索人才和技术资本化评价机制,实现知识产权可作价、成果转化能估价、人才团队有身价。(市场监管部门)

条文解释:打造人力资本服务平台,建立人才评估系统,对科学研发成果进行前期评估,确定人才(团队)、技术、知识产权金融价值,通过人力资本专项资金引领引导、市场资本运作支持,实现知识产权可作价、成果转化能估价、人才团队有身价等市场化运作。

突破点:一是率先上线全国首个“人才有价”评估平台,打造全国首个以人力资本为主题的产业园;二是推出“才能、出彩、采集、财富”人才评价模型;三是推动“人才有价”评估平台与金融机构联动合作,打造“银行授信、保险担保、政府补偿、基金支持、配套参与”的多维金融创新协同机制。

预期效果:在人力资本产业领域创新探索、先行先试,推动人力资源向人力资本转化,助推知识产权高效转移转化,有效解决人才、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更好地激发人才创新创业活力,打造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人力资本产业高地。

25.支持建立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市场监管部门)

条文解释:推动建设以知识产权为显著特色的“一站式”知识产权运营中心,整合知识产权代办服务、知识产权区域信息服务、知识产权大数据服务、知识产权信息传播利用、维权援助和知识产权交易等知识产权服务资源,帮助企业开展知识产权导航和运营工作,为企业进行知识产权辅导、预警、代理、托管等服务,构建便企利民的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发挥知识产权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的技术供给和制度供给的双重作用,打造方便快捷、高效规范的公共服务平台,为企业创新、区域经济发展注入新活力。

突破点:知识产权运营、维权保护、服务集聚“一站式”平台。

预期效果:实现知识产权运营、信息服务咨询、法律维权援助一站式服务,为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服务提供便捷服务。

26.完善知识产权评估机制、质押融资风险分担机制和方便快捷的质物处置机制。(市场监管部门)

条文解释: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缓解企业融资难问题。一是完善知识产权评估费补贴和质押融资贴息机制。对中小微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质押形式获得贷款并还款付息后,给予一定数量的贴息和知识产权评估费补贴;二是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市场化风险补偿机制。利用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对银行因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形成的本金损失,按照一定比例给予分担,同时,积极推动担保机构、保险机构加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探索建立长期的市场化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分担机制。三是建立便捷知识产权质物处置机制。建设以知识产权为显著特色的“一站式”综合服务平台,构建线上线下相结合的知识产权交易运营体系。

突破点:知识产权评估费补贴、质押融资风险分担、知识产权运营综合服务。

预期效果: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得到有效分担,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积极性进一步提高,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得到有效缓解。

27. 建立知识产权争端解决与快速维权机制。(市场监管部门)

条文解释:在自贸试验区内的优势产业集聚区,设立重点产业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开展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配合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无效部构建专利无效案件快速受理和审查机制,设立专利复审无效快速受理窗口,提供专利快速确权预审服务,大大缩短专利确权时间,为专利纠纷快速解决提供保障。构建行业自律、调解、仲裁、行政裁决、司法审判相联动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一是通过行业自律实现知识产权争端解决与快速维权。二是通过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实现知识产权争端解决与快速维权。三是发挥仲裁的作用,实现知识产权争端解决与快速维权。四是运用行政裁决,实现知识产权争端解决与快速维权。发挥行政裁决的优势,简化办案程序,快速办理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五是通过司法途径实现知识产权争端解决与快速维权。推进青岛知识产权法庭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设立知识产权巡回审判庭,对上述途径不能解决的知识产权争端,实行无缝衔接,快速进入司法程序,由巡回审判庭在当地及时进行审理,实现纠纷快速解决。

突破点:在青岛片区内设立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构建一条集快速授权、快速确权、快速维权于一体的“绿色通道”。

预期效果:形成多途径保护知识产权的合力,协同化解各类知识产权纠纷。当事人的维权途径大大拓宽,维权时间大为缩短,维权机制更加灵活,维权成本不断降低。

28. 放宽对专利代理机构股东和合伙人的条件限制。(市场监管部门)

条文解释:目前,合伙企业形式的专利代理机构申请办理执业许可证的,需要有2名以上合伙人,且合伙人具有专利代理师资格证,并有两年以上专利代理师执业经历;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专利代理机构申请办理执业许可证的,需要有5名以上股东,五分之四以上股东以及公司法定代表人具有专利代理师资格证,并有两年以上专利代理师执业经历。对自贸试验区内新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将进一步放宽对专利代理机构股东和合伙人的条件限制。

突破点:降低专利代理机构设立的门槛。

预期效果:有利于专利代理机构的设立,促进青岛片区内专利代理业的发展。

29.开展外国高端人才服务“一卡通”试点。(科技部门)

条文解释:在青岛片区开展外国高端人才“一卡通”服务,建立外国高端人才安居保障、子女入学和医疗保健服务通道,提供优质公共服务,优化外国高端人才的工作生活环境。

“一卡通”服务对象:依托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搭建服务平台,将《外国人工作许可证》(A类)作为外国高端人才的身份证明,可享受全国统一实施的优惠政策和公共服务。试点地区根据本地经济财政水平、引进高端人才数量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和研究,自行确定持卡人员中享受地方财政补贴地方特殊优惠政策和公共服务的人员范围。

“一卡通”服务内容:以人才安居保障、子女就学、医疗保健服务等三方面为重点,努力覆盖金融、通信、交通、保险等社会服务领域。

突破点:解决制约外国高端人才引进最关键的居住、子女教育、就医等难题。

预期效果:通过开展外国高端人才“一卡通”服务,建立外国高端人才安居保障、子女入学和医疗保健服务通道,提供优质公共服务,优化外国高端人才的工作生活环境,吸引更多外国高端人才到青岛片区创新创业,推动到青岛片区工作服务的外国高端人才数量持续增长。

30.支持建设海外人才离岸创新创业基地。(科技部门)

条文解释:2017年,我省出台《山东省离岸创新人才引进使用支持办法(试行)》,支持各类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个人等在国(境)外建立研发基地、开放实验室、科技孵化器、技术转移中心等离岸创新基地;用人单位可以就地使用外国高层次人才,经认定的离岸创新人才不用来国内,同样可以申报引智项目。符合条件的离岸创新人才基地择优给予300万元、400万元、500万元的引才用才补贴,属全国首创。

突破点:离岸创新人才不用来国内,同样享受省、市引才政策,实现人才引进范围的全覆盖。

预期效果:通过创新引才引智方式方法,在人才所在地就地取材、因地制宜聘用高端人才,实现创新创业,解决了各类海外离岸基地直接聘用外国人才无政策依据、无优惠措施等问题,实现了人才引进范围的全覆盖。

六、在高质量发展海洋经济方面

31.支持探索建设现代海洋种业资源引进中转基地,加快优质水产苗种的检疫准入。优化海洋生物种质及其生物制品进口许可程序,加强海洋生物种质和基因资源研究及产业应用。(海关)

条文解释:优化海洋生物种质资源进口许可程序,简化审批环节,将检疫审批由原来的受理、初审和复核3个审批环节简化为受理、初审2个环节,缩短审批时间,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总署提交检疫许可申请。指导具备条件的开放口岸提前布局,建设海洋种质资源隔离检疫设施。支持探索高标准高起点建设现代化海洋物种引进中转基地,积极推进国外优良海洋种质资源的检疫准入工作。

突破点:缩短审批时间,简化审批环节,将进境海洋种质资源隔离检疫工作向前延伸,提前指导企业建立合规的隔离检疫设施。

预期效果: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有效提高了相关产品的通关效率,发展优良海洋种质资源利用产业,做大做强青岛特色海洋经济品牌,推动产业链条向高端延伸。

32.推进国家海洋药物中试基地、蓝色药库研发生产基地建设。(科技部门)

条文解释:整合省市资源共同推进“蓝色药库”开发,在项目支持、研发资助、平台建设、人才培育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同时,研究制订支持科创板上市的科技金融政策,撬动金融资金、社会资本和企业资金,为国家海洋药物中试、“蓝色药库”开发提供支持。

突破点:省市合力、上市融资。

预期效果:启动“蓝色药库”重大创新工程,在区内建设山东省海洋药物技术创新中心,省市共同发力促进海洋药物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引领产业高质量发展。

33.建设东北亚水产品加工及贸易中心。(商务部门)

条文解释:发挥青岛片区区位优势和水产品加工及贸易传统优势,推动青岛片区深度融入东北亚水产品产业链、价值链、供应链,统筹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培育水产品加工及贸易国际竞争新优势,将青岛片区逐步建设成为覆盖全国、辐射东北亚、连通全球的水产品集散交易中心、加工中心、研发中心、检验中心、价格中心和信息中心,东北亚水产品加工及贸易中心成为全省新旧动能接续转换、建设海洋强省、打造对外开放新高地的重要平台。

突破点:将青岛片区建设成为东北亚地区水产品加工及贸易中心。

预期效果:加快发展海洋经济,推动海洋产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巩固提升青岛在东北亚地区水产业的战略地位。

34.建立以“一单制”为核心的多式联运服务体系,完善山东省中欧班列运营平台,构建东联日韩、西接欧亚大陆的东西互联互通大通道。(交通运输部门)

条文解释:一是积极探索多式联运发展新模式。加强海铁、公铁联运互相衔接,逐步搭建多式联运网络体系,推动铁路海运、海关等部门运单“一单制”进程,提高多式联运运输效率。二是深化省市两级统筹。完善“五统一”运营机制,通过政策合一、运营合一、平台合一,进一步整合运输资源,提升“齐鲁号”欧亚班列竞争力,实现可持续发展。三是加快国际战略合作。与德国、波兰、俄罗斯、哈萨克斯坦等“一带一路”国家铁路部门紧密沟通,逐步在欧洲、俄罗斯、哈萨克斯坦以及日本和韩国设立营销中心,打通“齐鲁号”全程运输通道,提升服务能力。

突破点:构建东连日韩,西接欧亚国际物流大通道,通过“齐鲁号”海铁联运模式,进一步提高货物运输时效,为企业降本增效提供保障,有力促进中亚、中欧经贸互动。

预期效果:实现“门到门”全程运输服务能力,提升综合服务水平;加强回程货源组织,解决往返程不平衡问题。

35.推进智慧码头建设。(交通运输部门)

条文解释:推进以青岛港全自动化集装箱码头为代表的智慧码头建设,通过物联网、智能控制、信息管理、通信导航、数据、云计算运用等技术,计算机系统自动生成作业指令,现场机器人自动完成相关作业任务,实现码头业务流程全自动化。

突破点:自动化程度高、装卸效率快、绿色环保、安全可靠、低成本、短周期。

预期效果:实现装卸设备无人驾驶操作,自动完成装卸生产全过程,装卸运输设备全部采用电力驱动,单位耗能最低,实现零排放和无灯光条件下作业。作业现场全封闭、无人化,安全可靠。

36.建设航运大数据综合信息平台。(交通运输部门)

条文解释:建设青岛国际航运中心现代航运服务信息化支持保障平台。项目分两期完成,一期主要建设内容为“三个平台,一个中心,一套体系”(港口航运综合大数据公共服务平台、港口航运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智慧港航公共服务平台、港口航运数据中心和标准规范体系)。项目(一期)设计方案已获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批复。目前已启动施工建设。

突破点:该项目是“互联网+港航”的创新性实践和应用,致力于运用大数据、互联网+、物联网的理念,实现政府部门、港口、企业之间的信息交换共享。

预期效果:项目建成后,将促进港航信息互联互通,在一定程度上提升物流效率,降低物流成本,对于积极融入国家“一带一路”建设,促进青岛乃至全国港航业转型升级和健康发展意义重大。

37.探索依托现有交易场所依法依规开展船舶等航运要素交易。(交通运输部门)

条文解释:依托现有业务体系,完善交易规则,开展交易、信息发布、咨询服务等业务工作,实现船舶交易、货运交易、航运大数据交易、航运人才服务和航线服务等功能。

突破点:将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现代航运与航运交易进行创新性融合。

预期效果:建立船舶资产交易平台。逐步构建以船舶交易为核心,以新船销售、二手船船舶交易、船舶融资、船舶管理技术服务为内容的全产业链船舶交易服务体系。

七、在中日韩区域经济合作方面

38.推动建立国际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平台。(科技部门)

条文解释:利用青岛地缘优势,联合日韩科研院所在青岛片区内设立技术转移中心,为高新技术企业、创新性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自主创新和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提供全方位服务。按照《山东省支持培育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符合条件的可纳入省级服务机构管理范围。对促成科技成果在省内转化且年度技术合同成交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省级财政按照年度技术合同成交额的1.5%给予补助,最多不超过50万元。同一项目多次转让,仅就增值部分给予补助;同一项技术转移活动仅补助一次。

突破点:平台的设立,一是可大力发展技术市场,进一步打通供需双方有效对接的渠道;二是为成果转化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务;三是不断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对接模式,争取实现科技成果与技术需求精准化对接。

预期效果:建立以中日、中韩为主的高新技术成果学术交流、高新技术产品投资合作交流体系;促进以中日、中韩为主的特色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机构落户青岛片区,推动一批能支撑经济转型升级,带动产业结构调整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显著提高“校所产城”融合发展的新局面。

39.强化优势互补,探索共同开拓第三方市场。(商务部门)

条文解释:推动与日韩企业优势互补,支持有实力的企业与日韩企业采取联合投标、投融资服务以及设备采购、品牌、技术、人才等多种方式合作,在第三方市场推进基础建设、制造业、服务业等各领域合作。

突破点:重点推动的工作任务。

预期效果:企业进一步拓展国际市场。

40.加强中日、中韩海关间“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合作,构建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以及检验检疫、标准计量等方面高效顺畅的合作机制。(海关)

条文解释:AEO互认是指在建立起AEO制度的海关之间,对各自认证的AEO企业予以相互认可并给予相应的通关便利措施的一种制度安排,是减少重复认证并促进国际供应链安全与便利的有效途径。实现互认后,AEO企业的货物在互认国家和地区通关可以享受便利化待遇,能有效降低企业港口、保险、物流等贸易成本,提升国际竞争力。通过推进中日、中韩海关间AEO互认合作,达到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的目标,双方海关将向来自对方的AEO企业货物给予充分的通关便利,包括在开展风险评估以减少查验和监管时充分考虑AEO资质;对需要查验的货物,在最大程度上进行快速处置;指定海关联络员负责沟通联络,以解决AEO企业通关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在主要基础设施从贸易中断恢复后,致力于在最大程度上为进口自对方AEO企业的货物提供快速通关等一系列措施。

创新点或突破点: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

预期效果:促进企业守法合规经营、提高AEO企业通关效率、降低通关成本、提升AEO企业国际竞争力。

41.与日本、韩国合作确定鲜活农副产品目录清单,加快开通快速通关绿色通道。(海关)

条文解释:对进出自贸试验区的鲜活农产品,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与日本、韩国确定产品目录清单,提前做好品种准入审核、境外检验检疫证书审核、国外生产加工企业注册信息审核,货物到港后做到“货到即检”,未被抽样检测的相关产品,实行“先放行,后检测”,并进行后续处置。同时,为相关产品设立货物入境申报、货物现场查验、实验室检测等一站式直通服务,开通快速通关“绿色通道”。

突破点:建立目录清单,对日本、韩国鲜活农副产品开通绿色通道,快速通关。

预期效果:提高日本、韩国鲜活农副产品的通关速度,优化通关流程,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降低进口口岸抽检比例,提升口岸通关速度,增加从日本、韩国进口鲜活农副产品品种,扩大对日韩贸易优势和规模,促进农产品贸易发展。

42.创新自由贸易协定缔约方之间班轮卫生检疫“电讯中报、无疫通行”监管模式。(海关)

条文解释:将自由贸易协定缔约方之间班轮的卫生检疫,由“全面申报、逐次检疫”的一般模式转变为“电讯申报、无疫通行”的便利模式,强调风险评估,加强事后监管,实行诚信管理,突出船舶运营企业疫情防控主体责任。海关每半年开展一次全面监管,结合以往卫生检疫情况、诚信管理情况、防控体系运行情况进行风险评估。在没有重大突发疫情的情况下,评估为低风险的班轮出入境时,系统通过专门的风险布控规则,推定其为无疫状态,不登轮检疫,直接反馈放行指令。

突破点:一次评估,半年有效;诚信管理,无疫推定;简化申报,事后监管;智能识别,快速通关。

预期效果:充分调动船舶运营企业传染病防控积极性,完善口岸卫生检疫第一道防线,在保证口岸卫生安全的前提下简化申报内容,提高船舶通关速度,降低企业经营成本,服务地方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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