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称评审是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对专业技术人才品德、能力、业绩的评议和认定。职称评审结果是专业技术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日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规定》的主要内容有哪些?对广大职工的工作有什么影响?一起来了解!
《规定》全文共44条,规范了职称评审的基本程序,包括申报、审核、评审、公示、确认等。另外,《规定》对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自由职业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评审程序进行了明确。
1、明确了职称评审的主体
《规定》明确,各地区、各部门以及用人单位等开展职称评审,均应当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
职称评审委员会分为高级、中级、初级三个类别,申请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应符合相应条件要求。
有条件的地区、部门和用人单位,可以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国家对职称评审委员会实行核准备案管理制度,以确保职称评审质量。
2、规范了职称评审的基本程序
职称评审主要包括申报、审核、评审、公示、确认等基本程序。
一是申报、审核。申报人应满足申报条件要求,按照规定提交申报材料;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先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实,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后,逐级报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审核。
二是评议组或评审专家评议,对申报人提出评议意见,作为评审会议表决的参考。
三是评审。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组织召开评审会议,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投票表决。
四是评审结果公示。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应当对评审结果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五是评审结果确认、备案。经公示无异议的评审通过人员,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确认;具有职称评审权的用人单位,其评审通过人员应当向职称评审委员会核准部门备案。
3、优化了职称评审服务
《规定》明确,要建立职称评价服务平台,加强职称评审信息化建设,推广在线评审,探索实行职称评审电子证书,进一步提高职称评审公共服务水平。
4、强化了事中事后监管
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减少政府部门对职称评审的微观管理,主要通过事中事后的抽查、巡查,以及对有关问题线索的倒查、复查,来确保职称评审的公平公正。
《规定》在充分发挥用人单位主体作用的同时,明确规定了申报人及工作单位、职称评审委员会及组建单位、评审专家、工作人员等主体违反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5、非公有制经济领域专业技术人才在职称评审中享有同等待遇
当前,非公有制经济领域专业技术人才已占全国专业技术人才总量的一半以上。截至2015年底,非公领域专业技术人才数量已达3822万人,占比52.2%。随着非公有制经济领域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不断壮大,其职称评价需求也不断增强。但是,部分非公有制经济领域专业技术人才反映,职称评审申报渠道不够畅通,不利于非公有制经济领域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成长发展。
为确保非公有制经济领域专业技术人才在职称评审中享有同等待遇,《规定》明确对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自由职业者职称评审同样适用,使其参加职称评审有依据、有保障。同时,对非公有制经济领域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提出具体要求,明确了审核、公示、推荐的主体,确保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山东出台多项“职称”新规,你想了解的都在这里!
为充分激发人才活力,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才的积极性,山东近期出台一系列与“职称”有关的新规,推动人才制度创新、流程再造,为山东实现高质量发展积蓄人才资源。
山东省职业农民职称评定扩至14市,改革红利惠及广大职业农民!
继去年山东在东营率先开展职业农民职称评定试点后,8月22日,山东省人社厅又复函同意济南、青岛、淄博、枣庄、烟台、济宁、泰安、日照、临沂、德州、聊城、滨州、菏泽等13市,开展2019年度新型职业农民职称评定试点工作。山东要求,试点市要按照《山东省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政策规定,制订符合新型职业农民特点的评审标准,确定与之相适应的评审程序,确保评选出更多爱农业、懂技术、善经营的新型职业农民。
职业资格证书可一证两用,与职称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8月16日,山东省人社厅印发《关于建立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相关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符合相应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可视同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依据申报高一级职称、参加岗位竞聘等。其中值得一提的是,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高一级职称、参加岗位竞聘时,符合相应条件的,可直接依据相应职业资格申报;职业资格证书与职称证书具有同等效力,无需另发或补发职称证书。据了解,此次公布的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共有56项,包括准入类职业资格27项、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19项、其他资格10项。其中,对于国务院清理规范有关职业资格前已取得资格证书的,原有职业资格可继续作为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职称服务管理权限下放至设区市,不用再为职称资格确认跑腿不断!
8月6日,山东省人社厅制定下发《关于下放职称服务管理权限和建立高层次人才高级职称评审“直通车”制度的通知》。在去年济南、青岛、烟台试点的基础上,山东将“外地调入人员高级职称资格确认”权限全部下放给设区的市,用人单位和个人不必再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确认,大大简化了办事流程,减轻了用人单位和个人“跑腿”的负担。将各市已经能够承接的中小学教师、卫生技术、工程技术、经济、农业技术等系列(专业)副高级职称评审权,全部下放到设区的市,各市组建副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开展评审工作,有效提升了各地职称评审的自主性。
高层次人才职称评审实现“一步到位”,搭乘“直通车”直接申报高级职称!
8月6日,山东省人社厅制定下发《关于下放职称服务管理权限和建立高层次人才高级职称评审“直通车”制度的通知》。今后符合一定条件的高层次人才通过搭乘“直通车”,可不受国籍、户口、原职称资格、学历资历等的限制,免于评委会组织的业务测试,不受基层服务经历和单位岗位总量、结构比例的限制,直接申报评审正高级或副高级职称,实现“一步到位”。与此同时,大力推行代表性成果制度,注重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影响,克服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等倾向。提交的奖项、项目及成果等须与申报专业相关,海外工作经历、学术和专业技术贡献可作为参评依据。
山东基层教师有了“专属”高级职称,助力乡村人才振兴!
7月27日,山东省印发《关于建立山东省基层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制度的通知》,对乡镇乡村基层中小学教师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着力解决基层学校优秀教师“引不来、留不住”问题。通知明确,基层中小学是指山东省乡镇及以下公办中小学(含公办幼儿园)。基层中小学教师一般是指在基层中小学从事教学工作,在职在岗领取乡镇人员工作补贴的一线教师。各设区的市可根据通知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进一步界定本地区基层中小学高级教师职称制度实施范围。
山东深化职称制度改革,以科学评价为核心,以促进人才开发为目的,健全职称制度体系,完善职称评价标准,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倾向,科学客观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为山东高质量发展注入强劲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