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总量持续走低,辽宁拟对生育两孩家庭予以支持

2019-07-30 14:35 来源:辽宁日报

  7月29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听取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并分组审议修订草案。

  据介绍,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以来,我省人口生育率略有回升,但人口总量持续走低,有必要修订《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确保更加符合辽宁人口省情,积极助力人口均衡发展。

  省人大常委会将修订该条例列入2019年重点立法项目之一。

  条例草案在构建生育两孩家庭支持政策方面规定,省、市、县政府应当完善生育家庭教育、社会保障、住房等政策,推动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减轻生育两孩家庭负担;结合本地实际,对生育两孩家庭予以支持,并对其入托、入学给予适当补贴。

  减轻二孩家庭负担

  拟对入托入学给予补贴

  修订草案提出,减轻生育二孩家庭负担,结合本地实际,

  对生育二孩家庭予以支持,并对其入托、入学给予适当补贴。

  各级政府应当建立生育支持、幼儿养育等配套政策,合理规划配置儿童照料、学前和中小学教育、社会保障等资源,满足新增人口的公共服务需求。

  鼓励社区开展幼儿园照护志愿服务,发展家庭服务业,加快培养月嫂和育儿嫂,推动政府、机构、社区和家庭形成婴幼儿照护合力。

  修订草案提出,

  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鼓励企业为孕期和哺乳期妇女提供灵活工作时间及必要的便利条件。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主动创造便利条件,积极支持妇女生育后重返工作岗位。

  再婚夫妻婚前婚后各一娃

  可再生一胎

  提倡一对夫妇生育两个子女。对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不实行审批,实行免费登记服务,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

  再婚(不含复婚)夫妻婚前共计生育(含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婚后又生育一个子女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胎。再婚夫妻婚前共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胎。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有一个以上子女经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的病残儿时,经批准可再生育一胎。

  在婚假方面,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7日;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日,配偶享有护理假15日。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依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降低标准

  超生交0.3倍社会抚养费

  已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城镇居民,至子女18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不低于10元奖励费或一次性奖励2000元。职工退休后,由其所在单位每月发给10元或者一次性发给2000元补助费;无工作单位人员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后,按照有单位人员标准发给补助费。独生子女死亡或者伤残等级为三级以上且取得残疾证,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属于企业职工的,退休后由其所在单位一次性发给不低于3000元补助费。对独生子女死亡或者伤残的无法再生育的家庭,政府给予帮扶和救助。

  降低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修订草案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子女,按照子女出生上一年度本市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县农村常住居民人均纯收入的0.3倍,对男女双方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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