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纠纷逐年增长 法院支招防范风险维护金融秩序

2019-07-29 09:21 来源:半岛都市报

  金融业态的发展和金融资源的加快集聚,使得相关的纠纷也越来越多。2018年,青岛全市两级法院受理各类金融案件26705件,比2017年增加14.5%,标的总额285.32亿元,比2017年增加16.9%。青岛是国家财富管理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与试验区建设相配套,2013年12月25日,青岛中院成立金融审判庭,在规范金融行为、保护民营企业发展等方面起到了法治引领的作用。在今年初发布的《金融审判白皮书》中,青岛中院金融审判庭建议,金融机构加强信贷风险防控、完善金融服务。公众要正确认识和理解风险和回报的正比关系,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合理选择投资方式,切实保障财产安全。

  民间借贷占金融案一半

  据统计,2018年,青岛全市两级法院受理各类金融案件26705件,比2017年增加14.5%,标的总额285.32亿元,比2017年增加16.9%,比2014年的473.96亿元、2015年的365.10亿元有所回落,但仍处于高位运行态势。

  青岛法院受理的金融纠纷案件有几个特点。首先是金融纠纷案件高位运行。2018年案件数量及标的额比2016年、2017年增幅明显,反映出债务人偿付能力下降,违约率增长,金融风险防控压力较大。

  第二个显著特点是民间借贷案件数量创新高,融资租赁案件标的额增幅明显。民间借贷案件数量从2011年起连续多年呈大幅增长态势,2016年、2017年趋缓后,2018年再创新高,占全部金融案件近一半。据介绍,近年来,除银行作为主体起诉的案件,其他金融机构如信托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作为诉讼主体起诉的案件呈上升趋势。2018年,全市法院受理107件融资租赁案件,诉讼标的总额高达5.81亿元,案均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表明融资租赁作为一种新型金融产业在资本市场呈快速增长态势,相关风险也日益暴露。

  另外,互联网金融案件出现。2015年,青岛开始出现涉互联网金融案件,其后每年都有一些“互联网+”平台产生的新模式金融纠纷,该类纠纷涉及互联网新型交易模式,当事人众多、事实查明难、法律关系复杂,审理难度较大。

  妥善审理借贷案件

  青岛中院金融审判庭梳理近几年审理的相关案件后发现,近年来,伴随经济的发展,一方面社会财富剧增,国内民间资本规模渐趋庞大,苦于缺乏丰富多样的投资渠道。另一方面,大量小微企业由于难以从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得到贷款,为筹集资金维持经营,只能高息向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市场就出现了以获取高利为业的职业放贷者以及以撮合借贷从中渔利的中介机构,也吸引了广大群众将手中闲散资金委托中介机构对外放贷。

  大量民间资本为追求高额回报以民间借贷方式涌入融资领域,为活跃地方经济起到一定作用。但民间借贷市场的自发性和不规范性引发大量借贷纠纷,更涉及高息、暴力催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诈骗等违法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鉴于民间借贷案件近年来的高发态势及复杂程度,青岛中院金融审判庭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严格审查案件事实,稳妥审理借贷纠纷案件,为规范和引导民间借贷行为,防范和化解民间借贷市场风险,促进民间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青岛中院在金融审判白皮书中,对维护金融安全、预防金融风险给出建议。政府应加快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完善的社会诚信体系是净化市场环境、降低成本、减少风险的“基础设施”,应当尽快健全中小企业的社会信用及风险评估体系,通畅信息系统,使金融机构和其他投资人准确掌握企业真实经营状况,建立有效的履约约束机制。金融机构要加强信贷风险防控、完善金融服务。金融机构应把为实体经济服务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树立“保企业才能保债权”理念,高度重视对正常经营企业的保护和扶持工作。公众要正确认识和理解风险和回报的正比关系,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合理选择投资方式,切实保障财产安全。

  金融纠纷典型案例

  虚假转账要求还款

  法院认定借款无效

  原告张某作为保证人、代被告某食品公司向债权人王某还款5199万元为由起诉某食品公司,要求食品公司还款5199万元(本金4500万元及利息)。

  青岛中院经审理查明,从王某账户汇入食品公司账户的4500万元款项均是由原告张某的工作人员提供,且向食品公司转账汇款均是由张某的工作人员操作。4500万元款项汇入食品公司账户后,原告的工作人员于当日将4500万元汇入了由原告实际控制的某物资公司账户。法院认为,从资金的走向看,食品公司所借款项并未由食品公司实际使用,而是又流转至借款的提供者原告处。法院认定原告为实际出借人,原告并未实际出借款项给食品公司使用,原告请求食品公司偿还借款,不予支持。

  拟收储用地被查封

  多方协调解难题

  2019年3月,青岛中院在审理涉及青岛某集团有限公司的四起案件中,青岛某集团有限公司分别提出替换查封财产申请,以四案查封的三宗国有土地使用权拟收储为由,请求替换查封财产。青岛中院经听证了解到,青岛某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解封的三宗土地使用权已由该公司与青岛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签订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书,并已将该土地规划为商住用地,评估价值为14.5亿元。该三宗土地使用权上除青岛中院四个案件查封外,另为青岛某集团有限公司在其他银行的借款2亿元提供了抵押担保,且有山东省高院一起案件的查封。

  办案法官多次组织各方进行调解,各方当事人同意法院先冻结青岛某集团有限公司在青岛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出让该三宗土地使用权所应返还的补偿款项,再与抵押方及案外人协商共同解除对上述土地使用权的查封,以便使该三宗土地顺利进入储备用地;四案的共同原告中国某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在法院冻结补偿款后同意解除四案对三宗土地使用权的查封。

  2019年4月23日,青岛某集团有限公司偿还了案外人在山东省高院起诉案件的款项,该案原告同意解除查封。4月24日,青岛中院与山东省高院法官一起至青岛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解除了对该三宗土地使用权的全部查封。4月28日,市土地管理部门将该三宗土地权进行了注销,使得该三宗土地使用权顺利进入收储程序。

  借新还旧不知情

  担保人责任全免

  某银行与某公司分别签订三份《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借款用途均为购买商品,借款金额分别为100万元。睿某公司为该3笔贷款均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另查明,某公司拖欠银行一笔到期贷款300万元,上述三笔贷款的用途实质上是循环方式偿还旧贷。某银行诉至法院要求睿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争议焦点是:睿某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担保责任?法院认为,涉案三份《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是购买商品,但根据《中国银监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询问笔录》等证据显示,可以证实某公司为了偿还其之前贷款300万元,通过100万元还款资金循环倒贷,某银行和某公司对此均明知,并协助办理相关业务,睿某公司对此并不知情。某银行、某公司亦无证据证明其已将实际贷款用途告知了睿某公司。在睿某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某公司改变了贷款用途,某银行对此明知,且其相关业务人员协助某公司改变贷款用途,完成了倒贷行为,某银行主办客户经理王某亦认可如果申请借款的理由是还旧贷款,放款中心不会放款。法院认定,某银行与某公司串通,擅自改变贷款用途,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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