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应提供降温设施和清凉饮料
市卫生健康委发布高温作业防暑提示
大暑节气来临,高温天气持续,岛城进入了一年中最热时期。青岛市卫生健康委提醒全市高温作业劳动者,了解高温作业场所防护,注意防暑降温,远离职业性中暑。
高温作业场所,指有高气温、或有强烈的热辐射、或伴有高气湿(相对湿度≥80%RH)相结合的异常作业条件、WBGT指数(湿球黑球温度)超过规定限值的作业。这部分作业场所常出现在冶金工业的炼焦、炼铁、轧钢,机械铸造工业的铸造、锻造、热处理,以及造纸、印染、纺织工业中的蒸煮等岗位。按照相关规定在高温作业场所应设有“注意高温”的警示标识。
对于处于高温作业场所的劳动者,青岛市卫生健康委提示关注以下职业健康管理规定。
1、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从事接触高温危害作业劳动者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每年检查1次,应在每年高温季节到来之前进行。
2、职业健康检查发现的慢性肾炎、癫痫、未控制的高血压、未控制的甲状腺机能亢进、未控制的糖尿病、全身瘢痕面积大于等于20%以上(工伤标准的八级)属于高温作业的职业禁忌,用人单位应安排患病劳动者调离高温作业岗位。
3、用人单位应当在高温工作环境设立休息场所。休息场所应当设有座椅,保持通风良好或者配有空调等防暑降温设施。
4、用人单位在保证劳动者健康安全的情况下,按照强高温、中度高温、一般高温天气作业时间要求,提供必要的降温设施和清凉饮料,配备个人防护用品。
5、用人单位可以合理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采取换班轮休、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等方式,适当延长休息时间,减轻劳动者劳动强度。
6、劳动者出现中暑症状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救助措施,使其迅速脱离高温环境,到通风阴凉处休息,供给防暑降温饮料,并采取必要的对症处理措施;病情严重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送医疗卫生机构治疗。
7、用人单位应做好高温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工作,检测结果应向劳动者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