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8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若干规定(修订草案)》。近年来,本市无偿献血和血液管理工作也面临着血液采集与临床用血的供求矛盾日益突出、献血的配套服务设施规划设置难以满足发展需求、对无偿献血者的激励保障措施需完善提高等问题。《规定(修订草案)》拟解决无偿献血宣传教育、献血屋的设置、流动献血车的停放、临床用血费用结算、献血者的激励等事项;并对原规定的献血年龄、部门职责、享受献血的标准等内容进行调整。
近年来,本市无偿献血知晓率不断降低。本次修订,将拓宽宣传的形式,除了传统媒体宣传、公共场所宣传外,《规定(修订草案)》明确了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设置的宣传栏,以及公共交通工具的设施等,应宣传无偿献血知识。
目前本市有献血屋10个、献血车停放点9个。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及全市人口分布和采供血区域布局现状,按照国家要求,全市应至少设置献血屋22个,献血车停靠点30个。为解决献血屋设置问题,《规定(修订草案)》明确了设置要求,即“城阳区、崂山区至少设置一处固定献血屋,市北区、平度市至少设置三处固定献血屋,其他区(市)至少设置两处固定献血屋”;同时规定了规划建设体制,即由市卫生健康委会同规划部门及区(市)政府确定规划布局、市财政投资、各区(市)负责选址和用地、各部门做好协调。对于献血车,《规定(修订草案)》重点解决停放问题,采取年度一次性确定计划、年内具体实施的方式进行,规定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公安交通部门、城市管理部门确定年度流动献血车采血停放的地点、时间,血站按照确定的意见实施,停靠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预留停放位置。
由于无偿献血者本人及亲属医疗用血费用结算形式单一,提交相关材料较多,本次修订,根据“放管服”改革精神,按照“一次办好”要求,简化用血费用结算流程,增加了医院即时结算、网络方式等结算形式,同时,增加了省内市际间用血费用结算服务。即:本市无偿献血者本人及其亲属在本市医疗机构就医用血的实行即时结算;本市无偿献血者本人及其亲属在本市以外医疗机构就医,或者省内其他城市的献血者本人及其亲属在本市医疗机构就医,不能实现用血费用即时结算的,可以到血站或者通过网络方式等形式办理结算,结算方式和标准按照献血地的规定执行。市卫生健康委正在积极推进用血费用报销便民服务,多种方式简化用血时的报销流程,力争在规定实施前实现即时结算。
为褒扬无偿献血者,《规定(修订草案)》确定了多项措施:一是扩大用血人群范围,增加无偿献血者子女的配偶可以享受亲属用血;二是在荣誉称号的评比中,对获得国家级重要奖励的献血者优先予以考虑。三是在本市获得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奖和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终身荣誉奖的,有关部门应当将表彰情况记入个人档案或者个人信用记录,并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献血者本人可以凭相关证件免费游览政府主办的旅游风景区场所、享受每年一次由所在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供的基本项目免费健康体检、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近年来,本市临床用血量不断攀升,建议加大宣传力度普及“献血无害健康”的正确观念,尤其是压实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宣传责任,使其能够切实承担起法规赋予的宣传义务,将无偿献血宣传工作做实做好。如文化和旅游部门可以要求,在全市影院电影放映前的广告时段,适时播放无偿献血的公益广告。
据了解,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将继续加大调研力度,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市民可以登陆青岛人大网,在法规征询栏目查询草案内容并提出对修订草案的意见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