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7日上午,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听取了关于《青岛市禁止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规定(修订草案)》的说明。原法规的适用区域限于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以及崂山区、城阳区和黄岛区的城区。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禁止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工作应当扩展到更大的范围,以提升全社会丧葬祭奠活动的文明程度。因此,《规定(修订草案)》将适用范围扩展至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全域,以及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即墨区、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的建成区;为了做好森林防火工作,区(市)建成区以外的森林、林地一并纳入适用范围。
《规定(修订草案)》提出,鼓励将禁止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纳入村规民约。倡导文明殡葬祭奠,传递文明祭奠理念。鼓励建设生态葬或者海葬纪念场所、搭建祭奠墙或者网络祭奠平台,方便居民祭奠。鼓励殡仪馆、公墓和怀念堂等场所的管理单位免费提供可循环利用的祭奠物品。禁止销售用于焚烧抛撒的丧葬祭奠物品;禁止在公共场所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
《规定(修订草案)》加大了处罚力度。在城市道路(含附属绿化带)、广场及居民区焚烧拋撒丧葬祭奠物品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在森林、林地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的,由园林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林地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的,由园林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森林防火相关法律法规从重处罚;在城市绿地抛撒丧葬祭奠物品的,由园林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在城市绿地焚烧丧葬祭奠物品的,由园林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在殡仪馆、公墓、怀念堂等场所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的,由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销售用于焚烧抛撒的丧葬祭奠物品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销售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在行驶的机动车内向外抛撒丧葬祭奠物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焚烧拋撒丧葬祭奠物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了解,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将继续加大调研力度,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市民可以登陆青岛人大网,在法规征询栏目查询草案内容并提出对修订草案的意见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