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妇投毒案"事发8年检方撤诉 被害方家属提出上诉

2019-07-08 11:19 来源:澎湃新闻

  随着检方的撤诉,山东临沂费县李忠山一家四口中毒身亡案成了一起悬案。

  2019年7月7日,澎湃新闻从李忠山家属处了解到,因不服临沂中院作出的裁定书,已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此前,临沂中院对任艳红涉嫌投毒一案作出裁定:临沂市检察院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法院裁定准予撤诉,并驳回4名李忠山家属的附带民事诉讼起诉。

  不过,多名法律人士向澎湃新闻分析,受害人家属提出的上诉只能针对民事部分,刑事部分的裁定不受其上诉的影响。只要被告人任艳红不上诉,检察院可以根据裁定书刑事部分的生效内容,对任艳红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书,也有可能补充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还需要看检察院下一步的决定。

  检方撤诉后 被害人家属不满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事发于2011年7月5日晚,山东省临沂市费县上冶镇东岭村李忠山一家三口饭后发病,送医后相继死亡,经诊断为毒鼠强中毒。此前,一家人多次出现中毒症状,半年前,李忠山的儿子李浩也因鼠药中毒身亡。

  2011年7月20日,同村村民任艳红接受警方调查时,没有通过测谎。测谎报告结论显示,被测人与本案有关。第二天,任艳红被抓获。2013年6月4日,临沂市中院认定,任艳红被李忠山胁迫发生性关系,任艳红为摆脱纠缠,先后五次投毒,致李忠山一家四口中毒身亡,判处任艳红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对其限制减刑。

  任艳红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山东省高院于2015年10月27日认定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将近两年后,2017年7月10日,临沂市中院重审,认定事实未变,再次判处任艳红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任艳红不服,再次上诉。2018年12月26日,山东高院再次裁定撤销临沂中院的死缓判决,发回重审。

  2019年7月,临沂市人民检察院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决定对被告人任艳红撤回起诉。临沂中院认为,临沂市检察院撤回起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临沂中院或者山东省高院提出上诉。

  7月5日,律师李仲伟在看守所会见任艳红,任艳红表示对该裁定不上诉。

  然而,受害人李忠山的家属对该裁定提出了不同的意见。李忠山家属认为,临沂市检察院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撤回起诉,对什么证据发生了什么样的变化没有作出书面说明,更没有对不符合起诉条件作出说明,撤回起诉于法无据。

  “一家四口都是被毒身亡,审了8年的案子,现在和我们家属说不是她(任艳红)干的,是另有别人,我们接受不了,必须要给我们一个说法。”李忠山的一名家属表示,因不服临沂中院作出的裁定书,已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

  律师:民事部分的上诉不影响刑事认定

  不过,多名律师表示,按照法律的规定,该案中被害人提出的上诉只能针对民事部分。

  北京天斗律师事务所律师梁宏刚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表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根据被害人等的申请或检察机关的提起,对由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进行合并审理的诉讼活动。

  梁宏刚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314条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只有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上诉的,第一审刑事部分的判决在上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梁宏刚表示,根据上述规定,在任艳红案中,被害人家属可以针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而对刑事部分,如对检察院的撤回起诉不服,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起申诉。从通常实务来讲,检察院撤回起诉,可以进而作出不予起诉决定,也有可能补充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还需要看检察院下一步的决定。

  “附带民事诉讼是由刑事诉讼所追究的犯罪行为引起的,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时,才能追究其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玉刚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也说,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中,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可以就民事部分提起上诉,但附带民诉不影响刑诉,裁定书中民事部分不生效,刑事部分没有上诉、抗诉,是生效的,不影响检察院作出不予起诉决定书。

  广州市检察院原检察官杨斌向澎湃新闻表示,该案历经8年两次发回重审,最后检察院提出撤诉,法院准许撤诉,说明检察院和法院已经达成一定共识,就是案件证据无法证明被告人构成犯罪。

  “对于该案目前阶段而言,检察院撤诉意味着犯罪事实的认定取消了,无犯罪事实则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就更不存在,所以被害人家属附带民事的赔偿请求很难获得支持。”梁宏刚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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