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6月29日发布:李沧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贩卖毒品犯罪案件,被告人车某某、吕某某、王某、刘某多次转手贩卖毒品,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至十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至三千元不等。
案情回顾:
2018年5月6日,被告人王某联系被告人刘某购买冰毒,后二人相约至市北区延安三路某处,刘某以400元的价格销售给王某冰毒约0.7克。
5月9日,被告人车某某联系被告人吕某某购买冰毒,吕某某遂联系王某购买冰毒,王某又联系刘某购买冰毒,刘某以1200元的价格销售给王某冰毒2包(共约1.4克),并将毒品放置在某服饰店门口广告牌处。后王某联系吕某某,以1650元的价格将该2包冰毒销售给吕某某,吕某某前往该处将冰毒取走。后吕某某与车某某约至某露天停车场进行交易,吕某某以900元的价格销售给车某某冰毒1包,约0.7克。
5月13日,车某某联系吕某某购买冰毒,吕某某遂联系王某购买冰毒,王某又联系刘某购买冰毒,刘某以600元的价格销售给王某冰毒约0.7克,并将冰毒放置在某服饰店门口广告牌处。后王某以800元的价格将该包冰毒销售给吕某某,吕某某前往该处将冰毒取走。后吕某某与车某某约至某露天停车场进行交易,吕某某以900元的价格销售给车某某冰毒约0.7克。
5月14日,王某联系刘某购买冰毒,后二人相约至市北区延安三路某处,刘某以600元的价格销售给王某冰毒约0.7克。
5月18日12时30许,王某某至公安机关检举揭发车某某吸毒、贩毒,并协助公安机关抓捕车某某。当日15时许,王某某联系车某某购买冰毒,车某某遂联系吕某某购买冰毒,吕某某又联系王某购买冰毒,王某联系刘某购买冰毒,刘某以600元的价格销售给王某冰毒约0.7克,并将冰毒放置在某服饰店门口广告牌处。后王某以800元的价格将该包冰毒销售给吕某某,吕某某前往该处将冰毒取走。后吕某某在某露天停车场以900元的的价格将该包冰毒销售给车某某。二人共同吸食其中部分冰毒后,车某某在李沧区九水路某处以人民币900元的价格将剩余冰毒销售给王某某时被民警抓获,车某某与王某某交易的冰毒被当场缴获,经称重净重为0.4克,经检验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车某某到案后供述其毒品是通过吕某某购买,民警根据车某某供述线索于当日18时30分许在李沧区某小区将吕某某抓获。
5月18日20许,王某联系刘某购买冰毒,刘某以600元的价格销售给王某冰毒约0.7克,王某从网上联系一出租车至市北区延安三路某处帮其取货,将装有该包冰毒的包裹在黄岛区开拓路附近交给王某。
吕某某到案后供述了其贩卖毒品的事实,并称协助抓捕刘某。同年5月19日,吕某某联系刘某购买冰毒,后二人约至某服饰店门口广告牌处进行交易,刘某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向吕某某销售冰毒时被民警抓获,民警从该服饰店门口广告牌处查获了刘某向吕某某销售的1包冰毒,并从刘某身上查获冰毒3包,从刘某位于市北区延安三路的住处查获冰毒52包。上述被查获的56包毒品经称量净重共计39.2克,经检验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本案侦查期间,王某通过微信与民警控制的刘某微信联系购买冰毒,民警使用刘某手机与王某约定在黄岛区某加油站交易,将王某抓获。
李沧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车某某、吕某某、王某、刘某均违反毒品管理规定,车某某贩卖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1次0.4克,吕某某贩卖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3次共计约2.1克,王某贩卖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3次共计约2.8克,刘某贩卖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7次共计约44.1克,四名被告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且吕某某、王某属于贩卖少量毒品情节严重,依法对其均应予处罚。王某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其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对其应当从重处罚,且不得假释。被告人车某某、吕某某、王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车某某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吕某某,被告人吕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刘某,车某某、吕某某均有立功表现,对车某某可以从轻处罚,对吕某某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车某某、吕某某、王某2018年5月18日贩卖毒品系受到犯意引诱而实施,对其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吕某某主动缴纳罚金,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车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吕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罚金已缴纳);被告人王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不得假释;被告人刘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第一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第三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七款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