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场监管局首次公示预收款消费投诉 “黑名单”

2019-06-29 08:35 来源:半岛网

  日前,青岛市市场监管局对2018年以来“跑路”的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和服务的经营者“黑名单”进行了首次公示。据悉,对被列入“黑名单”的经营者,市场监管部门已全部立案调查。首批“黑名单”已推送给市大数据局,市大数据局已将该失信信息纳入相关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负责人的信用记录,并推送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在全国范围内对失信者进行联合惩戒。“跑路”的经营者将不能注册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并在行政审批、银行贷款、交通出行等多个领域受到限制。

  建立预收款消费投诉“黑名单”制度,是市场监管部门关注投诉热点、纾解消费痛点、攻坚维权难点的一项重要举措。去年以来,全市市场监管部门针对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和服务的经营行为,着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社会公众监督,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在全市范围,对有消费者投诉和通过“双随机”检查发现的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和服务的经营者,市场监管部门统一实行“记名式”管理,建立监管台账,严格落实“四查”(一查证照、二查商标、三查宣传、四查合同),如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予以查处。对擅自关门且联系不到导致消费者无法消费和退费的经营者,列入(标记)经营异常名录(状态),符合立案条件的坚决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部门;同时,建立“黑名单”制度,抄送失信信息至相关部门,共享信息、协同监管、联合惩戒,加大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违法成本,努力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下步,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综合运用消费投诉信息公示、“黑名单”曝光等形式,保障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促进公众监督,倒逼经营者切实履行保护消费者权益主体责任,促进消费维权社会共治。同时,牵头全面推进全市消费环境建设,以“放心消费在青岛”创建活动为载体,以消费者满意度评估为基础,以风险监管为抓手,以信用监管为依据,以智慧监管为支撑,着力营造青岛市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消费警示:

  预付式消费须谨慎理性。提醒广大消费者在预付卡消费中注意以下五点:1.预付卡是以诚信为基石的消费模式,在当前社会诚信体系尚未健全的情况下,消费者一定要有风险意识。对长期的或折扣率高的卡要保持警惕。服务期限越长,折扣率越高,额度越大的往往意味着风险越大。2.注重商家信誉。对规模较小、经营和管理状况不佳、开业时间较短或未能取得合法经营资格的商家,以及经营场所租赁期届满、存在停业(歇业)等苗头的商家,要慎重选择。尽量选择在商务部门备案的企业。3.要签合同。掌握约定消费的期限、价格、质量、管理等条款的文字凭证,不要轻信商家的口头承诺。特别要明确退卡的规定,以及争议解决方式,这是维权的依据。4.注意索取并保留好消费凭证。5.消费出现问题及时进行投诉。一旦选择了某一种预付卡,应按照约定条款及时消费,并注意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发现异常或侵权行为要敢于说“不”,及时依法维权。

  预收款经营者应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经营者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第一责任人。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和服务的经营,在发卡前要科学分析预期,没有进行科学预期的发卡决策是草率的,不仅是对消费者不负责任、也是对自身经营的不负责任,更不能恶意发卡敛财。此外,经营者应当按照《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在经营场所内醒目位置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明示服务的内容、规格、标准、费用、计费方式、场所、期限、服务记录等,并向消费者提示安全注意事项,特别是退款约定,争议解决办法等事项。特许经营的,应当标明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的名称和标记、特许经营期限、经营项目等事项。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还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标明租赁期限。对不履行明示义务的经营者,市场监管部门将重点监管。

  出租者应履行监督义务。柜台出租者、场地出租者应当核验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和服务的经营者的营业执照、许可证件等资料,并监督其履行标明真实身份信息的义务。提倡和鼓励柜台出租者、场地出租者通过建立保证金制度实行消费投诉先行赔付。对柜台和场地租赁期满消费者的赔偿要求,柜台出租者、场地出租者要严格落实首问责任制,依法及时处理,不得推诿或者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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