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网上又出现了这么一则谣言,“北京公安随意检查途人手机”,而且检查图片库和社交网留言……???
为什么说又?稍微搜索一下就能发现,2017年的时候,深圳警方已发过类似的一篇辟谣贴了!
那么有人不解了,民警为什么拿着一部手机呢?
首先,这手机是民警自己的!但它不是民警的私人物品,而是统一配发的“移动警务终端”,民警可以通过这部“手机”完成各项警务工作,可以说它是警务科技化水平及大数据应用的完美体现!
谣言图片里民警戳戳戳扫扫扫的,实际上只是在用这部“手机”,扫描查验身份证!
另外还想多说两句,至今还有人不是很清楚,警察查验公民身份证、盘问,是最基础、最常见的日常执法活动,民警查验你不是你长得像坏人,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规定,所以依法查验身份证是法律赋予警察的权力,被查验人配合是法律规定的义务。
我们来看一个数据:据统计,去年北京市公安机关各部门民警在日常巡逻盘查检查、特种行业管理、大型活动监管等执勤执法工作过程中,通过查验身份证的方式,查获涉嫌故意杀人、强奸、盗窃、诈骗、吸贩毒等各类违法犯罪嫌疑人员、涉案在逃人员共计6000余名。
在人民警察各项执勤执法工作中,依法对公民进行盘问、查验身份证是打击震慑违法犯罪、查获嫌疑在逃违法犯罪人员、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五条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
1、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
2、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
3、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的;
4、在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机场或者重大活动期间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场所,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
5、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九条规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当前,民警在依法履行查验公民身份证的职责过程中,经常遇到被查验身份证的群众不理解不配合甚至故意刁难挑衅的状况。
根据法律规定,如公民无正当理由拒绝人民警察依法查验居民身份证的,分别不同情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予以处理:
对于实施现场管制时不配合人民警察执法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十七条规定,强行带离现场;
对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一款(二)项、二款,按照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依法传唤至公安机关,并给予治安处罚;
对于有违法犯罪嫌疑而身份仍然不明的,可以依据《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第八条三项,将其带至公安机关,对其继续盘问;
对于暴力抗拒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一、四、五款,按照妨害公务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