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路贷”逼死借款人!青岛首例“套路贷”案宣判

2019-06-21 07:40 来源:半岛+

  2017年12月,90后男子安某在家中自杀身亡。2018年6月,安某母亲认为是套路贷导致其子自杀,遂向警方报案。警方调查后,将赵某某等人抓获归案。2019年6月19日上午,黄岛区法院依法对被告人赵某军等5人恶势力犯罪团伙犯诈骗罪一案进行宣判,本案系全市首例“套路贷”恶势力犯罪案件。赵某军恶势力团伙假借民间借贷名义实施“套路贷”诈骗行为,通过签订虚假借款合同、肆意索要违约金、虚增债务、伪造银行流水、转单平账等方式,非法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扰乱了社会秩序,并致使被害人安某在不堪巨额债务压力等情况下在家中自杀,造成了十分恶劣的社会影响。黄岛法院审理后一审判决,赵某军等5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五年至十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举报:“套路贷”逼死借款人

  2018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始以来,市公安局“扫黑办”先后接到署名“刘某”的举报反映自己儿子因遭遇“套路贷”被逼自杀身亡,请求公安机关进行调查的来信。对此,市公安局高度重视,将线索转至黄岛分局进行核查。经过专案组五个多月的秘密侦查和走访、询问涉案人员、公司,收集固定了相关证据,初步掌握了犯罪嫌疑人赵某某、顾某、杨某、王某某、毕某某等人组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涉嫌“套路贷”的违法犯罪事实。

  2018年7月25日,在青岛市公安局刑警支队统一指挥下,专案组采取收网行动,一举抓获赵某某、顾某、杨某、王某某、毕某某等5名犯罪嫌疑人,依法查明,自2017年以来,以赵某某为首的犯罪集团为躲避法律打击,通过明确分工、虚增债务、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索要高额利息、中介费、手续费等隐蔽方式故意垒高借款数额,进而实施诈骗,最终实现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该犯罪集团先后实施诈骗犯罪案件4起,诈骗获利约100多万元,其中,受害人安某因与赵某某等人签订虚假合同被恶意垒高借款金额高达130万后无力偿还债务而被迫在家中自杀身亡。

  2018年7月27日,赵某某、顾某、杨某、王某某、毕某某等5名犯罪嫌疑人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依法刑事拘留,移送起诉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诈骗4起,涉案300多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某军于2016年3、4月份开始经营青岛闪电卓越投资咨询有限公司,2018年8月公司更名为铭盛源房产经纪有限公司,赵某军为法定代表人,负责拉业务和联系出资方,负责非法所得的分配。被告人顾某为公司合伙人,负责拉业务。被告人王某强系公司业务员负责拉业务和办理具体手续。被告人杨某系公司业务员,负责拉业务。被告人毕某明系公司业务员,负责放款。该公司成员自2017年至2018年实施“套路贷”诈骗活动4起。

  在2017年8月23日至10月20日期间,被告人赵某军、顾某、杨某、王某强以与安某签订虚假借款合同、恶意垒高借款金额、虚增债务、伪造银行流水、转单平账等方式诈骗安某共计人民币53.33万元。2017年10月23日,被告人赵某军、顾某为快速套现,将安某抵押贷款业务转单至城阳太平洋公司,得款65万元。至此安某借款金额垒高至130万。安某在无法偿还130万元借款的情况下,于当年12月17日在月亮湾小区的家中自杀。

  2017年3月份被害人史某无法偿还民间借贷本金及利息,找到被告人赵某军借款还钱。赵某军与史某约定以位于青岛市黄岛区衡山路龙邸小区3号楼1单元2001室房产做抵押贷款。2017年3月份至2018年6月份期间,被告人赵某军、顾某、杨某、王某强、毕某明以与史某签订虚假借款合同、肆意索要违约金、虚增债务、伪造银行流水、转单平账等方式诈骗史某70.4万元。

  2017年8月15日,被害人于某通过孙某介绍找被告人赵某军以青岛市黄岛区团结路157号内25号楼1单元501户抵押借借款。至2017年12月15日,被告人赵某军通过与于某签订虚假借款合同并通过虚增债务、转单平账方式诈骗于某14.85万元。

  2017年9月份,被害人李某、高某以青岛市黄岛区王台镇环台东路13号10栋402户的房产作抵押,从被告人赵某军经营的青岛闪电卓越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借款。被告人赵某军以索要高额利息、重复计算利息等方式诈骗李某、高某11.84万元。

  综上,被告人赵某军、顾某、王某强、杨某、毕某明形成恶势力团伙,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被告人赵某军伙同他人诈骗150.42万元、被告人顾某、王某强、杨某伙同他人诈骗123.73万元、毕某明伙同他人诈骗70.40万元。

  -团伙成员均被判刑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军、顾某、王某强、杨某、毕某明形成恶势力团伙,采取签订虚假借款合同、肆意索要违约金、虚增债务、伪造银行流水、转单平账等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扰乱了社会秩序,构成诈骗罪。

  被告人赵某军、顾某、、杨某、毕某明及各辩护人提出关于本案被告人没有诈骗被害人的故意,与被害人系正常的借贷关系,以及本案不具备“套路贷”的基本特征,未形成恶势力团伙的辩护意见的辩护意见与事实、法律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赵某军、顾某系主犯;被告人王某强、杨某、毕某明系从犯,应比照主犯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某军、顾某、王某强、杨某实施诈骗活动是造成被害人安某自杀的原因之一,应当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某军、顾某、王某强、杨某、毕某明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退还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

  黄岛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赵某军、顾某、王某强、杨某、毕某明犯诈骗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至五年不等刑期,并处罚金共计人民币一百四十万元。

  -套路贷的“套路”深

  关于本案定性为“套路贷”犯罪的原因,黄岛法院也给出了详细的解释。

  据介绍,“套路贷”犯罪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与被害人签订“虚假、阴阳借款合同”等明显对其不利的各类合同,通过“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肆意认定违约”“转单平账”等方式“强立债权”“虚增债务”,进而向被害人索要“虚高借款”的行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向被害人索“债”过程中,还往往采用暴力、胁迫、“软暴力”、虚假诉讼等手段。

  该起案件中,表面上看起来赵某军等人在与安某等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时,已明确告知其合同上虚高部分为提前扣除的高额利息及手续费,到期按口头约定利率还款,各被害人同意并自愿签订借款合同。看似“明码标价”,但其本质符合“套路贷”的表现形式。

  首先,被告人与被害人安某、史某等各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房屋抵押合同等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各类合同,在安某、史某等人无法偿还高额利息后内部人员继续垫资出借,索要各种名目的违约金、中介费等并让被害人作房屋租赁抵押。被告人赵某军等人明知如此不利于被害人的借款条件,会导致被害人必然还不上,先以实现对房屋的抵押权进行威胁,再提出继续借款垒高本金,以此达到侵吞被害人财物的目的。

  其次,虚増债务,肆意索要违约金,恶意垒高借款金额。为了能保证安某的房产继续获取高额利润,赵某军、王某强、杨某、顾某合谋,由赵某军出面与安某商谈,假称虛增40万元债务,该债务及利息均不用安某偿还,欺骗安某签订借款合同,进行房产抵押。

  再次,伪造资金走账流水。被告人明知,法院不支持超过3%的借款利率,也明知对于大额的借款,仅仅有借款合同也不能在法院胜诉。所以,在合同上都签订不高于3%的利息,口头商定高额利息,并且对于被害人每一笔大额的借款,均制造与借款合同一致的银行流水,造成将全部借款交给被害人的假象。虽然被害人未取得任何借款,但赵某军等人通过虚假银行流水,借款合同,房屋抵押,制造完美“证据链”为后续虛假诉讼等准备证据。

  最后是转单平账,实现虚增债权。当被告人赵某军等人发现安某的房产未满二年,无法实现所有权转移时,积极寻找下家,由顾某找到了太平洋公司接手安某的全部债权,据此,赵某军等人不需要通过诉讼,即实现了包括虚增40万元在内的所有债权。通过以上种种手段,表面上看起来被害人对所有的事实知情、同意,其实被赵某军等人的行为所欺骗,在不知不觉中落入必定违约,必定无法偿还的陷阱之中,所以,被告人的一系列行为不是民间借贷纠纷,而是名为民间借贷实为诈骗行为。

  被告人赵某军的供述中表示,借款人将房屋抵押给他们,他们找出资人全额转账放款之后再让借款人将第一期的利息和介绍费、手续费通过现金的方式或转给别人的方式给他们。如果借款人没有钱还,让他再借钱还上次借款的利息,这次借款可以不用房屋抵押算信用借款但是利息比较高,一般都是公司内部人员出资,这样挣的利息多。他们先扣除本期借款的利息和上次借款的利息实际给借款人的就没有多少钱了。

  借款人下次再还不上就再借,这样借款人借的次数越多就欠的本金越多,实际他们付出的本金就越少。累计的多了,就让借款人用房屋做第一次抵押,最后还不上就让借款人找其他民间借货公司抵押房屋借了钱还上,这样他们的借款本金和利息就都有保障了。

  -借款15万只拿到5万

  记者了解到,安某在赵某军那里先借了45万,但不到半年的时间内就累积到了130万元。

  2017年夏,被害人安某通过被告人杨某介绍到被告人赵某军处借款45万元,口头约定月利息12%,以青岛市黄岛区灵山卫街道办事处房屋作抵押。安某支付砍头息5.4万元,实际取得39.6万元。砍头息指的是,在放款当日就要扣除的当月的利息。也就是说,钱还没开始用就支付了一个月的利息。

  2017年9月14日,安某无法偿还借款,再次从被告人赵某军处借款15万元。赵某军安排被告人王某强、毕某明共同出资15万元,安某以月亮湾小区10号楼1单元403户房屋作二次抵押。安某支付砍头息、中介费、前次借款利息等各项费用后,实际得到5.07万元。

  后赵某军等人发现安某在别处还有高额债务,为了保证安某的房产能继续获取高额利润,赵某军、王某强、杨某、顾某合谋,让王某强出面清偿安某以房屋作为抵押从郑某处的10万元借款,并通过虚假银行流水、虚增债务的方式,将安某的借款数额虚增40万元。

  2017年10月23日,被告人赵某军、顾某为快速套现,将安某抵押贷款业务转单至城阳太平洋公司,安某向于某借款130万元,赵某军等人得款65万元。至此安某借款金额垒高至130万。

  -被“套牢”的人生

  据判决书中多名证人的证言,安某还欠了其他贷款公司的款项,具体数额不详,而对于安某把钱用在什么地方了也无从考证。

  据安某的母亲刘某说,他们母子是2017年7月份来到黄岛定居。从那之后,刘某经常感觉到安某有事情瞒着她,有什么事情也不跟她说,打电话也经常打不通。同年,刘某在火车上接到一名显示云南昆明的手机打来的电话,一名男子问刘某是不是安某的母亲,并表示安某欠他们平台1500万元,现在是应该偿还利息的阶段,但安某联系不上。刘某随即拨打安某的电话也打不通。事后,安某称自己的手机在充电所以没接到电话。

  安某去世后,2018年6月,刘某从安某朋友处得知,安某的丰田轿车被抵押借款了,对方还提供了11万元的借条。除此之外,刘某称自己还被于某告上法庭,索要130万元的民间借贷本息。

  2018年6月,不堪其扰的刘某认为自己的儿子是被套路贷逼上绝路,于是报警。

  记者从判决书中了解到,安某还曾经致电北京精神救援中心,称自己欠了很多外债,不敢跟母亲说,想自杀。安某生前女友魏某提供的证言证明了以上事实。据她介绍,2017年12月17日,安某自杀当天下午,她接到了北京精神救援中心的电话,对方说安某在外边欠了债,不敢跟他妈妈说,安某想要自杀,让他联系一下安宁看看什么情况。随后,魏某给安某打电话没通,就赶紧报警。

  此前,安某在微信的朋友圈里发了一条状态:“高大健壮,性格开朗,喜好运动,豪爽海量,真诚善良…不晓得那边是怎样的世界,那边有你在,有可以打篮球的地方,也会有喝酒的地方,有让我赎罪的地方…对不起,要上路了……”魏某称,就在前一天晚上,安某还在悼念他去世的父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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