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不担当不作为不诚信公务员处理办法(试行)》印发
细化13种具体情形
确定7种处理方式
聚焦解决公务员不担当不作为不诚信问题
一起来看看《处理办法》
都包括哪些具体内容
↓↓↓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担当作为、狠抓落实”工作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学深圳、转作风”要求,近日,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印发《青岛市不担当不作为不诚信公务员处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处理办法》)。
公务员在履职中有下列情形的
应当进行处理
《处理办法》着眼于抓早抓小、落细落实,
将当前各级机关公务员
在不担当不作为不诚信方面
存在的尚未达到问责或者
尚不构成违纪的突出问题,
细化为13种具体情形,
主要包括
↓↓↓
对上级决策部署、交办督办事项,工作措施不得力、落实不到位,或者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的;
对基层和群众的合理诉求,不及时回应,能办不办、该办不办,或者办理不到位的;
责任心不强,对应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不重视、不报告、不处置的;
怕担风险和责任,畏首畏尾,不敢啃硬骨头,不敢触及矛盾或者矛盾上交的;
做老好人,为了不出事宁可不干事,监督、执行不到位,或者消极应付的;
不思进取,不在状态,安于现状守摊子,耽误发展或者工作无起色的;
缺乏全局观念和团结协作意识,对应当支持、配合的工作事项,不支持、不配合,推诿扯皮、推脱等靠的;
工作挑三拣四,拈轻怕重,患得患失,只摘花不摘刺,斤斤计较讲条件的;
服务承诺不兑现,约定事项不履行,不落实一次办好、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首问责任制的;
反映情况、工作汇报不实事求是、避重就轻,或者知情不报、隐瞒实情,有虚报、谎报、瞒报、漏报情况的;
工作热情减退,工作标准低,得过且过、不催不动,不能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的;
缺乏规则意识,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或者违反工作规范、管理制度的;
其他不担当不作为不诚信的情形。
《处理办法》确定了免职、辞退等7种处理方式
《处理办法》坚持与处分和问责办法相衔接,
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及有关规定,
确定了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
诫勉、调离岗位、免职、辞退等
7种处理方式
↓↓↓
其中,情节较轻的,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诫勉、调离岗位;
情节严重的,给予免职;
情节严重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予以辞退。
处理情况作为公务员考核和选拔使用的负面情形。受到责令检查以上处理的,取消当年度评先选优资格;受到诫勉处理的,半年内不得提拔或进一步使用;因不胜任现职调离岗位或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
《处理办法》适用于青岛市各级机关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进行调查、处理。处理结果归入本人档案,记入“青岛市公务员诚信档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照执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及其配套政策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青岛市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试行)》以及有关规定中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定期通报典型案例
让不担当不作为不诚信公务员受到惩戒
下一步,市委组织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综合施策,抓好落实。定期通报典型案例,让不担当不作为不诚信公务员受到惩戒,感受到压力,强化对公务员队伍的监督约束,进一步规范公务员履职行为。
同时,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让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公务员得到认可、获得激励,在广大公务员中树立起敢担当、重实干、讲诚信的鲜明导向,提高工作效能和服务水平,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转变机关作风
强化监督约束
规范公务员履职行为
为新出台的办法点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