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馨提示@青岛上班族,端午节加班费怎么计算?

2019-06-09 10:37 来源:凤凰网青岛

  端午节,属于法定节假日。如果企业安排加班,那么能得到多少加班费呢?

  计算加班费的文件依据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

  (劳部发〔1994〕489号)

  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

  据此,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日工资可折算为: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21.75天);小时工资可折算为: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x 8小时)。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第51条(劳部发〔2008〕3号)

  根据以上规定

  6月7日端午节当天为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加班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不低于日或小时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不得以换休和调休的名义拒付加班费;

  6月8日、6月9日正常公休日,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加班的,应当安排同等时间的补休,如不能安排补休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举个例子

  以劳动者上一月份提供正常劳动所得实际工资扣除该月加班工资后的数额x元为例,如果6月7日加班,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不低于(x÷21.75)x300%元,6月8日或6月9日加班,用人单位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加班工资不低于(x÷21.75)x200%。

  工资基数

  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企业应当按照劳动者上一月份提供正常劳动所得实际工资扣除该月加班工资后的数额确定(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上一月份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按照向前顺推至其提供正常劳动月份所得实际工资扣除该月加班工资后的数额确定。

  —《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

  适用范围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当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还需注意

  实行计件工资制的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或者行业制定的劳动定额标准,结合本企业实际,经征求企业工会或者职工代表的意见,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劳动者完成计件定额后,企业安排其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以上政策条款的规定,分别按照不低于计件单位的200%、300%支付加班工资。

  加班工资支付应当在下一个工资发放日前发放给劳动者,如果企业拒不支付的,企业职工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01

  案例一

  以安排“补休”拒付加班工资

  2018年端午节,因公司生产需要,刘某被要求当天加班,次月初领取工资时,刘某发现工资中没有包含加班工资,遂要求公司发放,而公司认为虽然刘某曾被安排加班,但事后已经让其补休,两者相抵之后刘某无权索要加班工资,刘某为讨个说法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支持了刘某的请求。

  评析

  根据相关规定,加班补休无需支付加班费只适用公休日。对于法定节假日不适用于以补休来抵加班工资的做法。所以,公司应该支付刘某端午节的加班费。

  02

  案例二

  发放“红包”少付加班工资

  2016年,蒋某某所在的公司为完成大批订单的生产任务,要求全体员工加班,并于当天以发放“红包”的形式对加班员工给予了“奖励”。蒋某某拒收“红包”,认为“红包”只有50元现金,还没有自己日工资的一半,远没有达到法律规定的300%,遂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另行发放加班工资。蒋某某的诉讼最终得到了劳动监察部门的支持。

  评析

  “红包”与加班工资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红包”充其量只能算是奖金,奖金作为一种工资形式,作用在于对与生产或工作直接相关的超额劳动给予报酬,是对劳动者在创造超过正常劳动定额以外的劳动成果时,所给予的物质补偿。而加班工资是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从事生产劳动或者工作所获得的劳动报酬,是对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增加额外劳动量的补偿。故如果单位明确所给付的“红包”是加班费,其数额可以高于法定最低标准,而不能低于法定最低标准,不足部分应予补足;如果“红包”是单位发放的奖金,则单位还应另行支付加班费。

  03

  案例三

  只是“值班”不付加班工资

  2017年,宋某某所在的公司为按期完成交货任务,安排了包括宋某某在内的23名员工在日常的各自岗位从事生产。公司说安排的只是值班而非加班,大家无权获取加班工资。感到受到愚弄的宋某某等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宋某某等的请求后,公司因不服而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了公司的诉讼请求。

  评析

  公司应当支付加班工资。“值班”与“加班”虽只是一字之差,却含义迥异。值班是指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在正常工作日之外担负一定的非生产性的责任,主要是因单位安全、消防、假日等需要担任单位临时安排或制度安排的与劳动者本职工作无关的工作。值班只需支付“值班津贴”,具体标准由用人单位按其规章制度确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值班任务,劳动者无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认定加班还是值班,主要看劳动者是否继续在原来的岗位上工作,或者是否有具体的生产或经营任务。本案中,公司安排宋某某等“在日常的各自岗位从事生产”,显然不属于值班,即公司之举明显属于偷换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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