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改善大气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省、市生态文明建设有关要求,决定对国Ⅱ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采取限制通行的管理措施。现通告如下:
一、限制通行时间
2019年6月7日起,每日0时至24时。
二、限制通行区域
(一)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的全部行政区域以及其他区(市)的建成区;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高速公路。
三、限制通行区域依法设置国Ⅱ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禁止通行标志,驾驶人应当遵守本通告规定,按照交通标志指示通行。
四、国Ⅱ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违反规定驶入限制通行区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对驾驶人予以处罚并记分。
国Ⅱ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违反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有关规定的,由生态环境部门或者道路运输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五、本通告自2019年6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