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全省部分退役士兵保险接续工作实施方案》,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全省部分退役士兵保险接续工作实施方案》内容如下: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意见》精神,稳妥扎实做好部分退役士兵保险接续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各级各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坚决做到“两个维护”,高起点筹划,高标准实施,2019年年底前完成符合条件退役士兵保险接续工作任务,让未参保和中断缴费的退役士兵得到应有保障,确保稳定、确保精准、确保顺畅、确保满意。
二、基本原则
(一)严格依法办事。全面准确把握中央文件精神,严格按政策要求进行。不乱开口子,不错保漏保,不打折扣,不搞变通。
(二)稳妥有序推进。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把从严从实从细要求贯穿全过程,防止政策误读误解误判,确保社会大局稳定。
(三)精准贴心服务。坚持条块结合,明确退役士兵原安置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现居住地乡镇(街道)责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作用,相关部门联合办公、信息共享、无缝对接,实行“一站式”服务,“一窗受理、一次办好”。
(四)严明纪律要求。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特殊情况,要及时请示报告。
三、精心组织安排
把握时间节点,提前谋划安排,狠抓工作落实,高质高效做好各阶段工作。
(一)动员部署阶段
1.专题学习研究。市、县(市、区)党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的重要论述,吃透中央文件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统一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研究部署本地保险接续工作。
2.成立工作专班。市、县(市、区)党委、政府成立部分退役士兵保险接续工作专班,退役军人事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保、财政、公安、民政、司法等部门和兵役机关负责同志参加,抽调政治过硬、熟悉政策、精通业务、认真负责的精干人员集中办公,统筹指导本地保险接续工作。
3.制定实施办法。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明确责任主体、完成时限和工作要求。
4.开展摸底核查。以县(市、区)为单位,由退役军人事务局牵头,民政、公安等部门和兵役机关参与,充分利用退役士兵档案、户籍、入伍、安排工作手续等资料,全面摸底核查,统计汇总符合条件退役士兵数量和基本信息,建立台账。
5.测算所需资金。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通过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缴纳系统进行数据比对,确定当地符合条件退役士兵未参保及保险断缴情况,测算参保补缴所需资金。
(二)全面实施阶段
1.明确办理主体。坚持谁接收安置谁负责,由原安置单位负责为退役士兵办理参保补缴手续。原安置单位不存在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办理;选择自谋职业的、原安置单位及主管部门不存在的,由现居住地乡镇(街道)负责办理。各办理主体明确专人负责。
2.开展业务培训。各级工作专班组织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办理主体单位具体经办人员,统一开展政策解读和业务操作培训,确保吃透吃准政策,部门衔接联动,精准精细操作。
3.组织填表申请。负责办理保险接续手续的单位,开展点对点、面对面服务,送政策、送信息,组织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填写申请表,按要求提供有关材料。对行动不便的,上门代办。提出申请截止时间原则上为2019年12月31日。
4.全面核查情况。对提出申请退役士兵的身份、军龄、参保缴费情况、是否属于困难人员以及单位是否无力缴费等有关情况进行核查认定。
5.落实参保补缴资金。社会保险、医疗保险机构核定应补缴金额。原安置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单位应缴费用,退役士兵本人缴纳个人应缴费用。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人员的个人应缴费用,以及经认定无力缴费的单位应缴费用,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向同级财政申请资金。
6.办理参保补缴手续。负责办理保险接续手续的单位汇总个人、单位应缴费用后,分别到安置地社会保险征收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手续,到参保地医疗保险征收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补缴手续。
7.反馈办理结果。保险接续工作完成后,由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向退役士兵反馈办理结果,并存档备查。
四、强化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部分退役士兵保险接续工作。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亲自发现和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各级党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本地部分退役士兵保险接续工作,根据需要召开领导小组专题会议,研究政策、部署任务、解决难题、督导落实。
(二)健全工作机制。建立各级工作专班统筹协调,退役军人事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保、财政、公安、民政、司法等部门和兵役机关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要负责退役士兵身份认定、军龄核算等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负责退役士兵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接续、办理参保补缴手续等工作,医保部门主要负责退役士兵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接续、办理参保补缴手续等工作,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资金保障等工作,公安部门主要负责协助做好退役士兵户籍情况核查等工作,民政部门主要负责退役士兵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认定等工作,司法部门主要负责法律咨询等工作,兵役机关主要负责协助做好退役士兵入伍信息核查工作。
(三)加强宣传引导。根据统一的政策口径,通过电话、短信、媒体公告等多种形式,对退役士兵广而告之,把政策讲明白、把理讲透。主要新闻媒体正确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对不符合政策条件的退役士兵,密切沟通联系,掌握生产生活和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做好帮扶解困和精神抚慰,争取理解支持。
(四)强化资金保障。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所需资金,由中央、省、市、县四级负担,在中央财政补助的基础上,省财政对各地社会保险接续所需经费进行补助。各地要不讲条件,不打折扣,合理安排资金,足额保障经费,确保工作稳步推进。绝不能因为经费缺位影响工作进度。
(五)加强督促指导。各级工作专班建立工作台账,倒排工期、挂图作战、销号管理。组织业务骨干深入一线调研,因地制宜制定具体方案,及时帮助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定期调度、核查、通报各地工作情况,督促任务落实。
(六)注重工作延续。对保险接续后仍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退役士兵,要通过教育培训、推荐就业、扶持创业等方式,帮助他们就业创业,有关部门要督促退役士兵用工单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维护退役士兵合法权益。对于年龄偏大、扶持后仍就业困难的退役士兵,符合条件的,要通过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等措施解决他们的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