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千多元买“海外直邮鞋”发货地变国内 法院:不构成欺诈

2019-05-13 14:46 来源:潇湘晨报

  对于喜欢买买买的人来说,海淘过程中碰到过最频繁的两个词一定是保税仓发货和海外直邮。为了保真,不少买家瞄准了后者:感觉从国外直接寄过来的,价格高点,但比较放心。

  但,当初说好是海外直邮,发货地突然变成了国内,这又该怎么算呢?

  小伙李某花6850元找淘宝店主代购了一双品牌为巴黎世家的鞋子。然而到货之后,他却发现,卖家承诺的海外直邮变成了上海发货。

  之后,李某要求退货,被拒绝后,他将淘宝店主诉至株洲醴陵法院。日前,株洲中院二审维持一审原判,驳回了李某的诉求,并表示店主的行为只是经营宣传欠缺,不构成经营欺诈行为。

  承诺海外直邮结果成了上海发货

  2018年5月2日,李某在淘宝网店“MuMu奢侈品全球购”内购买了一双标称“代购Balenciaga巴黎世家Triple-S做旧老爹鞋新配色情侣款运动跑鞋”的鞋子,金额为6850元,收货地址为株洲市醴陵市。

  当时,该淘宝店主刘某宣传的是“鞋子是意大利代购和海外直邮”,并承诺发货地为海外国家及地区。

  在耐心等待17天后,李某收到了这双鞋。然而,他发现鞋子不是意大利代购和海外直邮的,而是从上海用顺丰快递发货到醴陵。

  2018年5月26日,李某向刘某的淘宝店铺发出退货申请,提出的理由是“做工瑕疵,鞋子溢胶,鞋身有胶水印,要求退货”,但是刘某拒绝了本次售后服务申请,认为该商品没问题。因为无法退货,李某将刘某诉至醴陵法院,要求刘某退还购鞋费用,并且支付三倍赔偿金。

  认为存在欺诈提起上诉被驳回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李某购买巴黎世家品牌运动鞋后,认为有质量问题、瑕疵和欺诈行为,但李某没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和举报,更没有经相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产品。

  经法庭查看该商品,没有李某反映的该鞋子存在胶水味、胶水印、胶水溢出的现象,而且李某的退货申请被拒绝后,他没有向相关行政部门投诉和举报,也没有经相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产品。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天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李某在收到鞋后,超过七日才向刘某要求退货故李某要求退货退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李某认为有质量问题,在发出退货申请后,刘某明确回复,该商品没有问题,拒绝退货,没有欺诈。故判决驳回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李某向株洲中院提起上诉。“刘某在其开办的淘宝店铺内宣传鞋子系意大利代购并海外直邮,发货地为海外国家或地区,但查询物流信息得知我订购的鞋子系从上海用顺丰快递发货至醴陵。”李某认为,刘某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欺诈行为,应当增加赔偿的金额至购买商品价格的三倍。但株洲中院二审仍然驳回了李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说法

  “海外直邮”只是一种宣传形式

  刘某的虚假宣传是否构成其消费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经营者欺诈?对此,株洲中院认为,从经营者宣传目的来看,刘某的“海外直邮”等宣传,其本意并不是强调海外直邮,刘某的宣传只是商品品质的一种宣传形式,是为了宣传其商品的质量合格,系从正规渠道购买,价货相符。作为一般的消费者也应当理解该宣传之目的,购买其商品的目的也是购买合法产品。

  本案中,李某在一审提出的主要理由也是商品鞋子不合格。但李某并未提交该商品不合格的证据,也未申请调取相关证据,即使李某购买的商品未从海外直邮,也只是经营宣传欠缺,不构成经营欺诈行为。

  此外,从合同义务上来看,商品出卖人的主要义务是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产品,其他义务只是对主合同义务的辅助,从合同义务的违反构成违约,主要看其对主合同义务的履行是否有实质性影响。本案中,刘某作为鞋子的出卖方承诺的海外直邮系其他合同义务,是否履行对交付代购产品这一主合同义务并无实质影响,不直接影响到消费者与经营者订约所欲达成的目的之实现。该义务的违反不构成根本违约,除非买方对海外直邮在购买前有特殊约定。本案中,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旺旺”聊天记录,并未对海外直邮事宜进行磋商或者咨询。

  本案中,李某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商品存在瑕疵、缺陷,或者案涉买卖合同错误意思表示的证据。故李某请求惩罚性赔偿的主张不成立。

  同时法院提醒,如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消费者可以先向熟悉产品的市场监督部门反映,以利于固定证据,保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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