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要承担刑事责任,但如果严重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健康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却无消费者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该如何处理?
近日,由平度市人民检察院起诉的该市首例食品安全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依法宣判。两名被告人除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之外,就附带民事部分,公益诉讼人与被告人达成调解协议:两被告缴纳惩罚性民事赔偿金共计人民币11万余元,并公开向消费者赔礼道歉。这是青岛市首例以调解方式结案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今年3月,平度市人民检察院在利用大数据筛查中发现,张某某、姚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中存有可成案的公益诉讼线索。
办案人员进一步审查发现,张某某、姚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严重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健康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办案人员迅速启动办案程序,并同步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进行了汇报,获得了大力支持。本案经公告程序后,平度市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4月30日,该案公开审理。经公益诉讼人释法说理,审判长当庭普法教育,张某某、姚某某对自己的行为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当庭承认其实施了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行为,表示认罪悔罪,主动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审理法官的主持下,公益诉讼人充分考虑到张某某、姚某某悔过表现较好,为更好保证社会公益保护,实现公益诉讼双赢、多赢、共赢的监督效果,按照罪、刑、责相适应的司法原则,在法律限度内与两被告当庭达成调解协议:张某某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09200元,姚某某支付惩罚性赔偿金5400元,两人将在全省主流新闻媒体上向社会消费者公开赔礼道歉。
据悉,该笔赔偿金将暂由法院托管,为潜在的受损消费者提供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