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身多处鼓包脱漆。图片由受访者提供
无购车合同,先贷款,直接提车,提来的还是一辆库存车,车身多处老化,退车还要赔偿违约金……商家的这种操作,让成都市民孙先生产生了质疑,认为自己陷入了套路贷款中。
孙先生称,4月19日,他通过中间人介绍,在一家车行购买2017款众泰SR9汽车,缴纳了3000元意向金,在没有签订任何购车协议或购车意向书的情况下,银行办理贷款业务,车行却给他提来一辆库存车。“如果是库存车,无论怎么优惠,我也不会选择这款车型的。”
购车者:
通过中间人零首付买车却发现是库存车
4月19日上午,孙先生在中间人的介绍下,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万兴路684号分享汽车销售公司(以下简称车行)看车,在车行工作人员的热情接待下,销售人员介绍了一辆2017款众泰SR9汽车。“由于该车行只是一个销售点并没有现车,销售人员就将手机图片发给我看外观样式,同时许诺诸多优惠。”随后,车行销售人员还带孙先生到另一个车行的停车场看了一辆已上牌照的香槟色该款车,车型外观不错,孙先生有了购买意向,并以9万元的购车价格谈好,通过零首付贷款方式支付。
由于中间人与该车行熟悉,当天下午孙先生就通过这位中间人,向车行缴纳了3000元的意向金,没有签订任何购车协议或购车意向书,销售人员还相约第二天带他到4S店去看现车,还承诺今后先看好车再提车。接下来,银行工作人员为孙先生办理了贷款业务。
4月24日,孙先生带着一家人,到车行准备看车,到车行后,工作人员告知新车已经提到店了,指着门口一款白色的众泰SR9汽车说,“这辆车属于你了。”
孙先生查看车辆,发现该车出厂日期是2017年11月,再仔细看,车身保险杠多处鼓包脱漆,后雨刮器也没有,打开后备箱时,后尾灯保护壳也随之脱落,挡位胶圈也老化。“我买车时说清楚了,要2019年的新车,他们却给我2017年的库存车,而且还老化,部件脱落。”孙先生提出质疑,对此,工作人员解释称,该款车早就停产了,目前销售的只有2017年生产的车辆。
“自始至终,车行都没告知我这款车是2017年生产的库存车,如果是库存车,无论怎么优惠,我也不会选择这款车型。”随后,孙先生提出了退车的要求,但工作人员表示不行,解释称银行已经放款了,发票也开了,保险也买了,购置税也缴了,必须买这款车。想起办理贷款的过程,孙先生怀疑购车背后有猫腻。
4月23日中午,孙先生称,银行工作人员来到自己家中,拿出一份空白合同签署贷款。他询问为何是空白合同时,工作人员解释,这个合同是银行放款用的,车辆信息还没下来,等车辆信息下来再补上去,需要先签了,再把银行资料录进去,等把购车合同签了后,银行才会放款。
当天下午五点多,车行通知孙先生第二天去看车,于是发生了上述那一幕。目前,孙先生若要退车,则需要承担贷款金额5%的违约金才行。
车行:
与公司无关“中介”借用平台谈客户
“我们没有与孙先生签销售合同,没有开具任何发票,没有收取任何一分钱,这件事情与我公司无关。”分享汽车销售负责人告诉记者,公司销售任何一台车辆均是有合同、手续的,而孙先生并不能提供这些证据。同时,该负责人表示,这款车型在2017年11月生产后,厂家再也没有生产了,也是有公告的,消费者在购车时是应该知情的。
车行销售负责人表示,事后了解到,公司确实有人向银行递交了资料(贷款),不过这是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该负责人称,平日一些中介会介绍生意,并借用他们的平台谈客户。
记者联系到前述中间人,他表示,由于是零首付购车,本应该交三千元意向金给车行,签订相关手续,不过由于孙先生担心贷款申请不下来,便由他作为中间人,暂时收取了三千元,等贷款办下后便支付给了车行。可是如今,由于没有票据,车行并没承认,解释不清。
银行:
汽车类贷款均为空白合同办理的贷款为信用卡分期
针对空白合同贷款等疑问,记者联系上为孙先生办理贷款业务的银行工作人员。工作人员解释称,对于汽车类贷款银行均使用的是空白合同,办理的贷款实则为信用卡分期。“客户在办理贷款时,是清楚知道车辆型号、价格及贷款金额的。”工作人员李先生说,根据车商提供的车辆金额及贷款金额,并与客户进行审核,只有全部贷款信息审核一致无误后,银行才会放贷。“只有贷款到车商账上了,车辆才可以提走。”
而孙先生表示,自己并没有收到任何贷款短信,同时记者通过致电银行客服,未查询到孙先生有信用卡开卡记录。
对此,李先生解释称,银行与担保公司有合作协议,在客户申请贷款成功后,这笔车款实际上已经由担保公司支付给了车商,目前担保公司已向银行申请了放款,待放款时,孙先生就会收到合同及短信。且因为有担保公司做担保,因此不需要购车合同等信息,自己也未告知孙先生需要这些。
对此,孙先生坚持要求退车,并正常解除贷款,且不应由他负责违约金。目前多方协商无果。
孙先生表示,他希望通过自己的经历提醒广大市民,在办理零首付购车时要细心、谨慎,合同、票据等手续要完善,避免发生类似的纠纷。
律师说法
解除贷款,由过错方承担违约金
四川广府律师事务所律师吴连金表示,由于消费者在购车时无发票、购车合同等相关证据,车行提供车型不符的情况很难清楚界定。对于消费者向银行解除贷款的诉求,若贷款行为系真实意愿表达,银行则无过错,解除贷款需支付违约金。而违约金则由过错方承担,有证据证明车行存在过错则由其承担,若无法证明,则需消费者自己承担。
四川和骏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刚认为,购车时口头约定的型号实际已经停产,也就是说消费者看车时的型号与对方提供的型号一致,并非为技术上有更新的不同车辆,且在没有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很难证明对方存在过错。
要解除贷款,若银行无过错,则需支付违约金;有证据证明车行存在过错则由其承担,若无法证明,则需消费者自己承担。不过,多方应本着诚实守信原则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可进行诉讼。
同时,李刚提醒广大消费者,在发生买卖关系时,一定要签订书面合同,确定好所购买产品的细节,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