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30日,省政府新闻办召开解读《山东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发布会,明确从2019年5月1日起,我省统一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下调至16%。
值得注意的是,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不会影响退休人员的待遇水平。根据现行养老金计发办法,养老待遇与单位缴费比例不挂钩,单位缴费比例高低与养老金计发水平没有直接关系。今年,我省将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继续上调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让广大退休人员的“钱包”更鼓、养老保障更加殷实。
此外,《实施方案》规定,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自2019年5月1日起,再次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延长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下调费率期间,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达到合理支付月数范围的,停止下调。
坚持两手抓、两端发力。《实施方案》除直接调低单位费率外,也调整了社保缴费基数政策。一是扩大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将城镇非私营单位和私营单位人员的平均工资加权计算,作为“全口径平均工资”,核定个人缴费基数的上下限。这种做法,既能够更加合理地反映参保人员的实际工资水平;对于符合按下限缴费条件的职工,又能够减轻其缴费负担,相关企业也将因此而降低缴费成本,特别是部分小微企业或劳动密集型企业受益将更加明显。二是完善个体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政策。过去,个体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养老保险,是在“小口径平均工资”的60%-100%之间,选择缴费基数,今后可在“全口径平均工资”的60%-300%之间,选择适当缴费基数。政策调整了平均工资口径,降低了缴费标准,让参保人员自主选择权更大,收入较低人员可以选择较低的缴费标准,减轻缴费负担,收入较高人员可以选择较高的缴费标准,提高退休后的养老金水平,体现“多缴多得”。
加快完善企业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方案》提出,在统一全省养老保险制度和主要政策的基础上,年底前实现企业养老保险基金的省级统收统支,促进养老保险制度持续稳定运行。该目标较国家要求提前了一年。目前,我省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和主要政策基本实现了全省统一,省人社厅、财政厅等部门正在加紧制定基金省级统收统支方案,强化省级调控力度,合理均衡各地负担。实现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后,我省将显著增强基金统筹互济能力,提高基金管理使用效率,有效解决个别地区因抚养比较高、老龄化较重导致基金收支负担加重的现实困难,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将变得更有底气、更有保障。
稳步推进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提出,征收体制改革到位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其他险种的缴费,除医疗保险、生育保险交由医疗保障部门征收外,暂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继续征收;机关事业单位社保费和城乡居民社保费征管职责如期划转税务部门。人社、税务、财政、医保部门将共同推进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加强信息共享,确保征收工作有序衔接。在征收体制改革过程中,不得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不得采取任何增加小微企业实际缴费负担的做法,避免造成企业生产经营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