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岁的男子许某专挑凌晨驾车碰瓷酒驾车主,利用车主不敢报警解决的心理,索要“赔偿”。4月29日,记者获悉,三中院终审以犯敲诈勒索罪,判处许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2018年2月至6月间,许某在北京大兴区、密云区、通州区、顺义区等地驾车故意与被害人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并以被害人酒驾为要挟,利用其不敢报警依法解决的心理,索要事故赔偿款共计9.7万。
公诉机关以敲诈勒索罪对许某的5起犯罪事实进行了指控。
庭审中,许某否认实施了指控的第一起犯罪。其辩护人认为该起事实为一次正常的交通事故,许某当时已报警,没有敲诈勒索的主观故意及客观行为。此外,许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于自首,并且许某家属积极退赔被害人损失,被害人对许某表示谅解,建议从轻处罚。
顺义法院一审审理认为,许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经查,许某虽称自己报警,公诉机关根据其供述调取了相关报警记录及出警民警证言,但该记录及证言无法与其所称报警的事实建立关联。并且到案后,并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故既不能认定为自首,也不能认定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鉴于许某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故对其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以犯敲诈勒索罪,判处许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后许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在二审法院审理过程中,许某申请撤回上诉,故三中院终审裁定准许许某撤回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