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一家形象设计公司盗用苏州一家公司的三张设计照片,用于自家宣传和盈利,一审被判赔偿共计15000元;一男子为儿子婚宴准备的贵州茅台竟然是假酒,不仅如此,还干起了贩卖假酒的“买卖”被判刑一年;“青花瓷”图案是否原创?法官给出了答案……黄岛法院作为青岛市有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5年来审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1265件,完善知识产权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对侵权类纠纷采取“变侵权为合作”的思路,通过加大调解力度,积极引导当事人将侵权转化为合作共赢。
形象设计室盗用他人图片
近年来,随着经济水平的提高,人们对自身形象的要求也越来越高。适应这种市场需要,各种形象设计工作室铺天盖地,设计后形象好、气质佳,拍摄精美、制作精良的写真也着实让人心动,但事实可能并不像广告所说的所有照片都出自商家之手。
2016年10月,苏州某个人形象设计室的工作人员发现,远在青岛的一家公司在其网站、地面投放广告、微信公众号和微信商城中,擅自使用了原告设计的三组形象设计的照片,且公开、虚假宣称该形象策划改造的作品是被告所做出的,用于招揽客户。
经查,该三位客户均为女性,年纪均为二三十岁,在原告处接受形象策划和改造服务后,均取得了十分满意的效果,并拍摄了三组写真照片。庭审中,被告抗辩称,涉案照片均为数码照片,且照片上没有作标志权属的“水印”,无法证明被告使用的照片就是原告拍摄的,原告称涉案照片的被拍摄者为原告的客户,为了证明这一点,经法院同意,原告三名被拍摄者将拍摄过程陈述下来,进行录像,并提交法庭录像光盘进行质证,由此来确定涉案照片的创作者。
黄岛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青岛某色彩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苏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名称摄影作品著作权的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000元。
为儿子婚宴贩假酒获刑一年
贵州茅台、五粮液等高端白酒已然成为婚宴的标配用酒,销售市场巨大,因此有人就动起坏脑筋,铤而走险销售假酒,有些人明知是假酒,为了举办婚宴有面子,专门买这样的假酒充面子。
住在青岛西海岸新区的陈某,在一次参加招商会时收到了推销假茅台酒的小名片,因其儿子马上要结婚,明知是私人小作坊生产的假茅台酒,却还贪便宜买下想给自己儿子摆婚宴使用,进而又开始倒卖起假酒获利。
陈某在讯问时说,假茅台酒150多元一瓶,是用80元每斤的散酒冒充的,正品该有的包装、说明书、鉴别真伪的手电筒、小酒杯等都有。在一次聚会中,陈某专门带着两瓶这样的假茅台酒与薛某进行“品鉴”,两个人都觉得,包装很逼真,酒尝起来与正品无异。从那以后,薛某发现了其中的“商机”,也动起来歪心思,通过陈某介绍,以800多元价格贩卖假酒,从中赚取差价,合计销售了假冒茅台白酒多达人民币8万余元。
黄岛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薛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大米厂“青花瓷”图案引争议
江苏赣榆某米厂成立于2003年,经营范围为大米加工、销售,其销售的稻花香五常大米销售范围广,广受好评。但是就是因为这款大米,被林某起诉。
据林某称,该米厂稻花香大米袋子上,使用的青花瓷的形象是其设计的,并于2017年7月取得著作权的登记证书,被告米厂常年使用青花瓷形象,侵犯了其著作权,应停止侵权,销毁印有该图案包装,赔偿5万元。为证明其创作了该青花瓷形象,林某提供了著作权登记证书、与某贸易公司签订的版权许可协议,内容为排他使用许可该贸易公司,在其生产的大米包装袋上使用该青花瓷图案。
赣榆某米厂称,该米厂实际从1990年就开始经营,所使用的涉案青花瓷包装图案是在2005年前设计使用的,因时间久远,只找到2016年9月22日委托制版公司制版的原图,即使这样也早于原告制作完成时间2016年11月25日。被告对此图案拥有著作权事实毋庸置疑。
主审法官认为,本案中,赣榆某米厂被控侵权产品的生产时间早于原告取得登记证书的时间。且原告的登记作品采用的是以青花瓷图案作为整体背景,而在我国历史上白地青花的瓷器早在元代就已经出现,原告登记作品在青花图案上加用黄色花朵,采用的创作元素均是公共领域可以接触到的,其独创性较低,在其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作品已经发表,被告有接触其作品的可能性,且被控侵权产品与原告登记作品存在差异的情况下,不能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五年审理知识产权案1265件
2013年12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意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成为青岛市第二家有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获批以来,该院共审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1265件,为规范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黄岛法院研究制定了《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推动西海岸新区创新驱动发展的意见》等多个司法服务保障意见。重点加大对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知名商号等显著性强、知名度高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先后审结了“七匹狼”、“易捷”、“解百纳”、“潍柴”、“英雄”等知名商标的侵权案件,审结的国际知名品牌路易威登·马利蒂诉某大酒店销售假冒产品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英雄牌钢笔商标维权案、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车辆发动机配件商标维权案,均引起了业内的广泛关注。妥善审结了涉及“哆啦A梦”、“熊出没”、“阿狸”等动漫形象侵权以及二百余起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起诉KTV等歌曲系列侵权纠纷,为文化产业和文化事业的繁荣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