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中两人身亡 最小仅九个月 肇事司机弃车逃逸

2019-04-18 07:59 来源:青岛新闻网

  酒后开车上路,交通肇事酿成惨剧致二人死亡,其中一名死者是九个月大的婴儿。

  发生车祸后,肇事者不仅没有积极救治伤者,反而因害怕酒驾承担法律责任、害怕保险公司拒保而选择弃车逃逸,还想醒酒后投案躲避酒驾处罚。

  近日,

  记者从即墨区人民检察院获悉,

  即墨检察院已对此案依法提起公诉,

  被告人于某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事件回顾

  2018年10月11日,于某的大哥买了辆新车,于某开车去参加庆祝酒宴。

  席间,于某喝了四五杯啤酒。一直喝到晚上9点左右散席,于某觉得自己喝得不多,便报着侥幸心理开车回家。

  因为晚上路上行驶车辆少,于某将车开得飞快,当他沿营流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供电所附近时,因为道路旁边有反光锥,于某便左拐至对向车道,当时对向车道有一辆来车,但离得还有段距离,于某本想踩刹车减速,但酒后将油门当成刹车,与对向来车发生了猛烈地碰撞。

  “办案检察官介绍,被于某撞的车里是一家四口,刚刚带孩子去医院看病回家,车祸造成男主人和一名九个月大的男婴当场死亡,女主人和另一名男孩多处骨折。”

  于某自己只有轻微擦伤,他想到自己酒后驾车后果严重,吓得没有看一下对方有没有受伤就弃车逃走了。

  随后,于某找到自己的大哥和姐夫,三人商量着先醒醒酒,等到凌晨3点感觉酒醒的差不多了,又到医院做了检查,然后打110报警投案,以为这样可以躲避酒驾处罚。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侦查机关很快查清案件事实。

  “于某酒后驾车肇事致二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因于某在事故发生后逃逸,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于某依法服判没有上诉。”办案检察官表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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