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出台民办学校收费改革政策 5月15日起执行

2019-04-16 07:33 来源:青岛新闻网

日前,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岛市教育局、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关于深化非营利性中等及以下民办学校收费改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今年5月15日起执行。

按照修订后的《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通知》对深化教育收费改革,加强对我市非营利性中等及以下民办学校收费管理作出明确规定。主要包括:

收费实行分类管理

非营利性中等及以下民办学历教育学校(以下简称民办学校)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由原实行市场调节价调整为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具体由青岛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教育主管部门负责;非营利性民办学前教育保育教育费、住宿费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由所在区(市)政府制定。我市其他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学校自主制定。

规范收费项目

民办学校收费项目包括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民办学校收取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同等公办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有关规定执行。

民办学校学费标准制定的原则

民办学校学费收费标准以办学成本、办学质量、财政补助水平、学校可持续发展、市场需求等因素核定最高限价,允许民办学校在不超过政府规定的本校收费标准上限的范围内,自主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规范收费行为

民办学校应当按学期或学年收取学费、住宿费,不得跨学年度收费。学费收费标准原则上应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学校与学生家长在入学前已签订书面协议的,按协议约定执行。民办学校收费标准调整应当有序进行,防止多频次、大幅度调整,原则上要求2-3年保持平稳。《通知》对退费等作出具体规定。

完善收费公示制度

民办学校应当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通过设立公示栏(牌)、招生简章、校园网等多种形式将所有收费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六是实行过渡期收费政策。按照上级要求,为做好我市非营利性中等及以下民办学历教育学校学费、住宿费由实行市场调节价调整为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平稳过渡,结合我市下一步将要开展对现有民办学校进行分类登记工作,规定自《通知》执行之日起至2020年2月底为过渡期。过渡期内未能按照规定完成办学属性重新登记的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学费、住宿费标准暂不作调整。未能按照规定完成办学属性重新登记的非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学费、住宿费标准原则上保持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条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通知》规定,民办学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严格规范自身办学和收费行为,加强内部管理。要按照有关会计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实行成本核算,合理控制教育培养成本。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各级价格、教育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民办学校收费行为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密切配合,健全联合执法机制,维护民办学校收费秩序,保障学校、学生家长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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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知》出台的背景

一是依法落实对民办教育收费实行分类管理的要求。2017年9月1日实施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对民办教育收费管理进行了调整,该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民办学校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由学校自主决定。依据这条规定,民办教育应当划分为营利性与非营利性不同性质,其收费实行分类管理。

2018年5月,省政府下发《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8〕15号)规定:实行分类收费政策,非营利性中等及以下民办学历教育、非营利性民办学前教育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中,中等及以下学历教育收费标准由各市人民政府制定;学前教育收费标准由各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其他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学校自主确定。今年1月,市政府下发《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青政发〔2019〕4号)进一步明确相关规定。根据国家、省、市的最新要求,亟需制定《通知》予以落实。

二是全面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需要。依据我省有关规定,我市自2017年1月1日起,放开了非营利性中等及以下民办学历教育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2018年6月,新修订的《山东省定价目录》明确规定,非营利性民办中等及以下学历教育学费、住宿费和非营利性民办学前教育(包括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住宿费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参照公办学校执行,收费标准由学校自主确定。其他民办学校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学校自主确定。为深化我市民办教育收费改革,我市有必要制定《通知》,进一步细化政策规定,确保价格改革举措落细落小落地落实。

三是全面促进我市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的需要。市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青政发〔2019〕4号)明确要求:改进政府管理方式。积极推进民办学校“全链条”审批,实现民办学校相关审批事项“一次办好”,提高服务效率。为落实深化“放管服”、“一次办好”等改革的要求,各有关部门有必要制定《通知》,协同配合,打通服务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最后一公里”。

四是吸纳借鉴民办教育收费改革成果的需要。2014年以来,部分省市已陆续开始对民办教育收费实行改革,天津、江苏等省市以及我省济南、潍坊等市先后对民办学校收费实行了改革,有力地促进了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他们的先行先试为我市提供了实践样本,成功的做法和经验可以为我市吸纳和借鉴。

二、《通知》的制定依据

一是法律法规规定。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青岛市价格条例》。

二是国家和省、市的文件。主要包括:《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省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8〕15号)、《市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青政发〔2019〕4号)等政策文件。

三是价格管理政策规定。主要包括:《山东省定价目录》(鲁价综发〔2018〕54号)、《原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明确<山东省定价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综发〔2018〕90号)、《青岛市市级政府定价项目清单》(青价综〔2018〕56号)。

三、非营利性中等及以下民办学历教育学校是指哪些学校?

《通知》明确,我市非营利性中等及以下民办学历教育学校是指我市行政区域内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在民政部门登记为非企业法人单位或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为事业单位、且在学校章程中明确为非营利性质的民办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初中、小学和特殊教育学历学校。

四、非营利性中等及以下民办学历教育学校有哪些收费项目?

《通知》明确,非营利性中等及以下民办学历教育学校的收费项目包括:向学生收取学费,对在校住宿的学生收取住宿费,以及为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提供方便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民办学校收取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同等公办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详见原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教育局《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办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价费〔2018〕15号)。非营利性民办学前教育(包括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收费项目包括:保育教育费、住宿费以及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取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原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教育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物价局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青价费〔2014〕4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严禁扩大范围、自立项目收费,严禁学校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

五、非营利性中等及以下民办学历教育学校收费标准制定的原则是什么?

《通知》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非营利性中等及以下民办学历教育学校学费收费标准以办学成本、办学质量、财政补助水平、学校可持续发展、市场需求等因素核定最高限价,允许民办学校在不超过政府规定的本校收费标准上限的范围内,自主确定具体收费标准;住宿费收费标准依据住宿成本核定最高限价,允许民办学校在不超过政府规定的本校收费标准上限的范围内,自主制定具体收费标准。另行制定非营利性民办学前教育的保育教育费、住宿费定价原则。

六、非营利性中等及以下民办学历教育学校学费标准核准的程序是怎样的?

按照国家和省、市深化“放管服”、“一次办好”等改革要求,《通知》对非营利性中等及以下民办学历教育学校学费标准核准的程序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主要有:

一是民办学校原则上应于每年3月1日前,向市教育、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政府定价所需相关材料;

二是市价格主管部门实施定价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

三是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教育主管部门核定最高收费标准,作出制定价格的决定。

需要指出的是,《通知》明确,新建学校第一学年教育收费执行试行价格,由学校自主制定,并应于第二学年开始前2个月,向市教育、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制定正式收费标准。

七、如何规范民办学校收费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条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民办学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严格规范自身办学和收费行为,加强内部管理。

一是民办学校应当按学期或学年收取学费、住宿费,不得跨学年度收费。学费收费标准原则上应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学校与学生家长在入学前已签订书面协议的,按协议约定执行。民办学校收费标准调整应当有序进行,防止多频次、大幅度调整,原则上要求2—3年保持平稳。

二是民办学校应当在招生简章和入学通知书中写明学费、住宿费以及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批准收费的文号,并在新生入学前与学生家长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退费办法等内容。

三是学生因自身原因退(转)学的,学校应当按照学生实际在校学习时间和退费办法折算核退剩余的学费、住宿费后,办理退费手续。

四是民办学校应当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认真填写《收费公示表》,应当通过设立公示栏(牌)、招生简章、校园网等多种形式将所有收费进行公示,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学校性质、办学层次规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及价格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遇有政策调整或者其他情况变化时,学校应及时更新公示的有关内容,主动接受学生及其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八、为什么《通知》对民办学校收费管理设置一个过渡期?

按照《市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要求,为做好我市非营利性中等及以下民办学历教育学校学费、住宿费由实行市场调节价调整为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平稳过渡,结合我市下一步将要开展对现有民办学校进行分类登记工作,《通知》设置了过渡期,并对过渡期内的收费管理作出安排,即自2019年5月15日起至2020年2月底为过渡期。过渡期内未能按照规定完成办学属性重新登记的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学费、住宿费标准暂不作调整。未能按照规定完成办学属性重新登记的非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学费、住宿费标准原则上保持稳定。

九、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政策做了哪些调整?

2014年1月1日实施的原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教育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物价局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青价费〔2014〕49号)第九条规定,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并享受财政补助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取的保育教育费、住宿费应当在区(市)政府有关部门合同约定的最高收费标准内确定。按照最新文件要求和《通知》规定,非营利性民办学前教育(包括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保育教育费、住宿费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另外,按照国家、省部署要求,我市目前正在开展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整治工作,此次整治工作要求,对于已经建成的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应全部移交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由教育行政部门办成公办幼儿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

十、如何加强对民办学校收费行为的监管?

《通知》要求,一是民办学校要按照有关会计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实行成本核算,合理控制教育培养成本。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民办学校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二是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民办学校收费管理,严格履行收费核准工作程序,合理制定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

三是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学校学费收入的监管,建立健全民办学校学费专户管理制度;完善民办学校年检和年报制度,加强对设立民办学校举办者的资格审查,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强制公开制度。建立健全诚信档案制度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将违规学校及其举办者和负责人纳入黑名单。

四是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学校收费行为的监管,依法查处不执行政府指导价、自立项目收费、强制服务并收费、不执行收费公示制度等价格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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