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3日,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发布《金融诈骗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
金融诈骗罪为我国《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五节规定的类罪名,包括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等八种具体罪名。
上述报告所称的金融诈骗案件,是指构成上述八种任一罪名的刑事案件。
上述报告显示,近三年金融诈骗发案量同比持续下降,平均降幅超20%。
2016年全国法院新收金融诈骗一审案件近1.4万件,2017年新收案件降至1.1万余件,2018年新收案件仅为8400余件。
就主要分布地区来看,金融诈骗案件收案量排名前三地区为广东(8.43%)、上海(6.64%)和福建(6.50%)。
报告显示,金融诈骗案件主要分布于东部地区,2015年东部地区收案量占全国案件总量的62.50%,2016年、2017年和2018年这一数据逐步下降至51.72%、50.12%和48.26%;中西部地区案件占比逐年上升。
2018年全国各地案件均有下降,仅吉林、陕西、宁夏、西藏仍有不同幅度上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