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侯某刚、朱某芹、林某生、刘某国、刘某志、林某、王某涛等7人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介绍卖淫罪、变造身份证件罪、危险驾驶罪一案,经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现公开宣判。
图为宣判现场
牡丹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侯某刚与被告人朱某芹、林某生、刘某国、刘某志等人相互勾结,形成恶势力,组织卖淫活动。被告人林某、王某涛等人先后加入该团伙,实施协助组织卖淫等犯罪活动。
牡丹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侯某刚、朱某芹、林某生、刘某国组织包括未成年在内的他人卖淫,其行为构成组织卖淫罪;被告人刘某志组织包括未成年在内的他人卖淫和变造驾驶证,其行为构成组织卖淫和变造身份证件罪;被告人林某为组织卖淫运送人员、介绍包括未成年人在内的人员卖淫、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介绍卖淫罪和危险驾驶罪;被告人王某涛为组织卖淫运送人员,其行为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
图为宣判现场
根据七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牡丹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侯某刚、朱某芹、林某生、刘某国、刘某志、林某、王某涛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七年六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以相应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