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第二批)调整由济南青岛烟台市实施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深化简政放权,促进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强化济南、青岛、烟台三市在新旧动能转换中的引领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决定将49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济南、青岛、烟台市实施。省发展改革委起草了《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第二批)调整由济南青岛烟台市实施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为提高立法质量,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登录山东省司法行政网“首页-政府法治服务-山东省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在线提出意见。
二、发送电子邮件:liuhuailin@shandong.cn。
三、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山东省司法厅,地址: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5743号,邮编250011,并请在信封右上角注明“《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第二批)调整由济南青岛烟台市实施的决定》征求意见”字样。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年5月1日。
山东省司法厅
2019年4月1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将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第二批)
调整由济南青岛烟台市实施的决定
(草案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深化简政放权,促进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强化济南、青岛、烟台三市在新旧动能转换中的引领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决定将49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济南、青岛、烟台市实施。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和济南、青岛、烟台三市人民政府要深入贯彻落实“一次办好”改革要求,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在本决定公布之日起30日内完成相关交接工作;完善事项调整后的办理程序,落实经费保障、技术支撑、指导培训等措施,充分利用全省统一的政务服务平台,推行网上办理。在调整事项承接到位前,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继续做好受理、审核等工作,避免工作脱节。济南、青岛、烟台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实施相关行政权力事项需要使用国家统一信息系统或者与中央部门进行业务对接,以及需要征求省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单位意见的,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做好沟通衔接,避免因事项调整影响相关行政权力事项实施。
济南、青岛、烟台市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根据本决定及时调整本级行政权力清单,严格对调整事项承接部门、单位的监督管理,确保相关责任落实到位。调整事项承接部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对相关事项的监督管理职责,创新监管方式,强化日常监督,尽快完善以信用承诺、信息公示为特点的新型监管机制。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加强指导和监督,对委托实施的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及其实施行政权力的内容予以公告,监督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权力的行为,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对直接下放的省级行政权力事项,采取随机抽查、专项评估、满意度调查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