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日上午,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山东省精神卫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2019年6月1日起实施。
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个体心理问题及其引发的社会问题日益凸显,精神障碍在我国疾病总负担中位居首位,约占13%。我省18周岁及以上人群精神障碍患病率达到17.56%,其中严重精神障碍患病率占1.05%。精神卫生工作面临的形势、任务严峻,问题突出。
据了解,《条例》强调精神障碍预防和康复,规定了将心理危机干预和心理援助纳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医疗机构和心理健康服务机构对公民提供心理评估和援助等内容。为进一步提高精神障碍患者的生活质量,帮助其回归社会,明确了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已经康复的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创造就业条件,招用精神障碍患者的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享受相关政策优惠。
为了促进精神卫生事业健康持续发展,《条例》设计了多项保障措施。一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精神卫生工作财政投入力度,建立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保障机制,确保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得到及时救治(第46条)。二是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和康复机构(第47条)。三是明确政府应当加强基层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满足公民精神障碍医疗需求(第50,52条)。四是鼓励高校设置精神卫生和心理学专业,培养精神卫生专门人才(第53条)。五是要求政府和有关部门加强对精神卫生人员的职业保护,提高待遇水平,给予适当津贴(第54条)。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保障机制,将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保障范围,按照省有关规定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免费救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