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远在西藏服役的小罗和家住萧山的小林通过网络相识。指间传情,很快双方就确立了恋爱关系。
2017年4月初,小罗休假来到小林家中商讨订婚事宜,小林答应待小罗退役归来,二人就结婚共同生活。于是,小罗父亲经多方筹措资金,按照小林家的要求送上彩礼钱100088元,双方正式订婚。
2017年12月,因考虑到结婚成家的事情,小罗选择了退役。退役后,小罗来到萧山,和小林以夫妻名义共同租房居住。不久后,小罗与小林因琐事发生争执,小罗一气之下回到了江山老家;小林也不再理会小罗,并电话告知罗父两人已经分手了,要求罗父告知其银行账户,欲向罗父退还50000元。
小罗父亲误以为,小情侣吵架过两天会好,故而未予接受小林提出的退回50000元的请求。后得知小罗与小林结婚无望,罗家多次要求林家退还彩礼钱未果。2018年上半年,罗家父子起诉到法院,要求小林返还彩礼100088元。
小林辩称,小罗父亲所汇款项100088元并不全是彩礼钱,部分用于小罗到萧山租房后的房屋租金、装潢费、生活费等各项支出。其次,小罗与自己之间并不仅仅是一纸婚约的关系,双方长期同居,已达成了事实婚姻。并且双方感情良好,是因为罗家父母的过分介入才导致两人发生了矛盾,最终因感情破裂而分手。因此小林表示既然对方起诉了,那自己就不愿意返还彩礼钱。
法院经审理认为,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一般以男女双方为诉讼当事人。鉴于本案彩礼给付人系男方当事人小罗的父亲,故小罗父子均应为本案适格主体。小罗与小林确立恋爱关系后,罗父向小林给付一定金额的彩礼,但小罗与小林因故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小林向小罗一方收取的彩礼应当予以返还。但双方自2013年开始恋爱已有三年之久,并以未婚夫妻身份回家探亲,在一定范围内产生了社会影响。且双方还曾有短暂共同居住的经历。关于小林主张案涉100088元包含房屋租金、装潢费、生活费等辩称,由于其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理应承担相应不利后果,对其该辩称不予采信。
综上,法院酌情判令小林返还彩礼90088元。
这些情况应当还彩礼
关于彩礼纠纷的问题,结婚不成的是否应当返还?彩礼是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而给付的,在法律上是一种以结婚为成就条件的赠与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一方按照农村习俗给付另一方彩礼,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收取彩礼一方应当予以返还。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是否生育子女、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具体返还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