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ATM机取他人1.2万9年后归还获谅解,警方对其取保

2019-03-23 13:20 来源:华西都市报图
       2010年3月23日,唐女士到ATM机转款时,接了一个电话便转身离开,忘了取走银行卡。

  随后,当时在德阳工作的乐山人廖某来到ATM机前。连续几次插卡失败后,他发现ATM机中还插着一张银行卡。“他刻意看了一下屏幕,发现显示有取款提示,就尝试取了2000元。接着又连续点了几次,总共取了1.2万元。”办案民警说。

  唐女士回忆,当时她正在接电话,手机突然收到几条取款短信。这时,她才想起没取卡。等她赶回ATM机时,银行卡早已不见踪迹。唐女士立即报警。

  “我们调取了ATM机周边的监控视频,也发了协查通报,但没有多大效果,不过我们一直没有放弃。”办案民警说,由于当时还没有人脸识别技术,所以无法通过监控视频来寻找嫌疑人。不久前在清理积案时,唐女士当年的报案记录被民警找了出来。

  通过人脸识别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警方找到了当年取钱的廖某,他承认当年确实有从别人卡上取钱的行为,并称愿意投案自首。

  近日,廖某从乐山赶到德阳,当面将1.2万元现金归还给唐女士。“我心里面纠结了很多年,一直想找你,把钱退给你,但是找不到。因为害怕又不敢去公安机关说这个事情。”廖某向唐女士当面道歉,并获得了谅解。加上他态度端正、全额退赃,目前,警方对其取保候审。

  律师说法

  达到盗窃罪立案标准

  可请求不起诉或免于刑事处罚

  投案自首,全额退赃,并获得当事人的谅解,廖某是否还会受到法律的惩罚呢?

  四川辅之辅律师事务所何光明律师表示,依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我省盗窃罪具体数额执行标准的通知》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6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盗窃公私财物价值5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本案中,廖某窃取受害人1.2万元存款,其行为已经达到《刑法》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数额较大的立案标准。

  该案中,廖某具有自首、认罪、悔罪情节,积极退赃并与受害人达成谅解,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于刑事处罚,必要时,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被害人谅解的;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据此,律师认为,基于刑法宽严相济的原则,本案中廖某的行为可以适用该司法解释规定。廖某可以请求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或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免于刑事处罚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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