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宣传自己售卖的保健品,女子在微信群发送大量淫秽视频吸引人气,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近日,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二审宣判。
宋某,女,1987年生,江苏睢宁县人,小学文化。2017年5月至2018年7月,宋某为宣传自己售卖的保健品,在微信群发送淫秽视频吸引人气,拉人进群。经鉴定,从宋某建立的微信群中提取的166部视频均为淫秽视频。宋某于2018年8月21日,经泗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民警电话通知到案,扣押宋某苹果6S PLUS手机一部。一审泗县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认为:宋某的行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宋某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法判决:宋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宋某认为判刑过重上诉至宿州中院。
宿州中院经查认为:原判已充分考虑宋某具有自首等从轻处罚情节,在法定刑“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幅度内,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量刑适当。根据宋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其行为不属犯罪情节较轻,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