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过去的一年,未满14岁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日益刺痛人们的神经。
按照目前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尚未年满14岁,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然而,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现象已经出现新变化,逐渐呈现低龄化、成人化、暴力化的特点,一些极端恶性案件时有发生。
对于一些“熊孩子”已经到了必须依法严惩的时刻。当下,到底应该怎么办?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很多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对此进行了热议,提出了不少宝贵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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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度降低未成年人的刑责年龄,呼声四起。
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无论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
这一规定本意是强调对未成年人的保护,然而随着经济发展、互联网技术的普及,未成年人越来越早熟,认知能力相较于过去处于同一年龄段的未成年人更强。在许多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犯罪手段趋向成人化、低龄化,暴力程度也日益加剧,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实施恶性犯罪案件的新闻不时见诸报端。
有媒体对2018年发生的9起较为严重的未成年人犯罪事件进行了梳理,其中5起涉及故意杀人罪,2起涉及故意伤害罪,2起涉及强奸罪。这9起严重的未成年人犯罪事件中,有4起案件因嫌疑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4岁,被取消刑事处罚。
全国人大代表、陕西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方燕认为,我国民法总则中已经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年龄从10岁下调到8岁,刑法也应考虑对未成年人的行为能力做出相应的调整,这样才能确保部分未成年人犯罪应得到相应的制裁而不是逍遥法外。
方燕代表的建议也体现了不少专家的观点。比如,全国人大代表、南宁市天桃实验学校副校长覃鸿代表建议,通过修改刑法适度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增强法律威慑力,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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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也有专家认为,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并非治本之策。
因为未成年人违法乃至犯罪的根本原因在于教育缺失,包括在学校、家庭、社会教育上都能找到“病根”。而且,惩处年龄的降低涉及到立法,这是非常严肃谨慎的事情,需要有民意基础并得到社会广泛认同,还是应该采取教育等多种措施综合治理。
那么该由谁对“熊孩子”进行有效教育?一般来说是家庭和学校,可现实中很多家庭根本教育不了“熊孩子”,学校老师“不敢”教育,公安部门也无权处理。
不能不提去年发生的“12岁男孩弑母案”。2018年12月2日晚,湖南沅江12岁男孩吴某康因不满母亲管教太严,被打后心生怨恨将母亲用刀杀死。案发后,因吴某康未到法定年龄,被警方释放。其父一度表示,儿子获释后想送回学校读书,遭到多数家长反对。
理性而言,不能因为一个孩子杀过人,就推论他还会伤害其他人。但推己及人,谁愿意让自己的孩子置于这种不确定的环境中?回到原来的学校不合适,而转入其他普通学校,一旦了解情况,恐怕照样会遭到其他家长的反对。可不让他读书又不行,一方面这是义务教育法所赋予他的权利,另一方面脱离了教育,他的人生将变得更为危险。那么,这个“弑母男孩”该去哪里?谁又能尽好对他的管教责任呢?
在舆论的聚焦和原学校家长的激烈反对声中,2018年12月13日,沅江当地政府表示,吴某康已被带离原生活环境,由其监护人及公安、教育、镇政府共同对其进行定点监护管理,并进行心理疏导、法制辅导、文化教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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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容忽视的是,大多数未满14岁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都面临类似沅江市的窘境。
那些危险的“熊孩子”到底应该去哪里?问题该如何解决?是否只能在寄托于舆情处理下的“特事特办”?一旦舆情消失、公众注意力转移,然后又会怎样?
未达刑事责任年龄并不意味着可以放任自流,这不仅不符合《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立法初衷,也不符合最基本的常识。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未满十六周岁、有严重犯罪行为,但又不能予以刑事制裁的,可由政府收容教养。但现实中,收容教养从制度到设施都不完善,比如工读学校数量很少,在很多地方更是销声匿迹。
从上世纪50年代开始,国内各地先后开展起工读教育,到1966年左右,全国工读学校数量超过200所,迎来一次高潮。很多人还有印象,上世纪80年代中期,曾有一部以工读教育为题材的电视剧《寻找回来的世界》。然而,在随后的三十多年里,工读学校逐渐淡出了人们的视野。
今年的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湖南省永州市蓝山县毛俊村党支部书记廖仁旺则提交了《关于健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监管体系建好办好工读学校的建议》,建议政府要高度重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工作,督促每个市州建好一所工读学校,具有严重不良行为甚至犯罪的不满十四周岁而家长无力管教的未成年人,要依法强制性送到工读学校接受教育。
全国人大代表刘艳也提出,对于误入歧途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未成年人,应当建立比较完备的教育矫正体系,盘活现行法律规定的工读教育、收容教养等刑罚替代措施,才是解决这一问题较为可行、高效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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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说,这些建议颇具建设性。但不得不提的是,如今,我国现存的一些工读学校正举步维艰。
这些工读学校面临着招生难、教师待遇低、政策不完善等多重困境,比如,北京有的工读学校甚至已经几年未招到一名学生。究其原因,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目前工读学校招生以自愿为原则,“学生转校需经过学生、家长和原校同意,并填写入学信息表,由工读学校和原校盖章确认”。
这一自愿原则,使得很多家长不愿将孩子送入工读学校,即便孩子犯了法,他们也怕孩子被贴上“标签”,而宁可选择转学等其他方式。
自愿原则源于1999年出台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此前工读学校招生只需经学校报公安局批准,或者公安局报教育部门批准,就可以强制实行。然而这部法律使得工读学校招生不再具备强制力。
有专家指出,目前的工读学校模糊了“教育”和“司法”的范畴,应该将工读教育从目前的教育行政管理范畴,整体转型至未成年人司法范畴。
今年,针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将抓紧形成修订草案和修改说明,争取与《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同步具备提请审议条件,为常委会顺利有效审议相关法案做好基础准备。据报道,这次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修改是大修改,条文增加了一倍。希望《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修订能加强与《未成年人保护法》修改内容的协调配合,解决原有法律中存在的交叉重复、空白盲点等问题,为解决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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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对于“熊孩子”,教育仍然是首要原则。
全国政协委员、上海市教委副主任倪闽景认为,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建立精密的罪错未成年人研判机制,对罪错未成年人的家庭环境、心理健康状态、违法犯罪动机和原因等进行深层次探究,针对不同情况进行分类处理。“同时,对于普通未成年人,也要加强前置性分析研判,及时发现苗头性问题和潜在危险因素,不要等到孩子真正出了问题才去管教和处罚。”
来自司法实践一线的全国政协委员、天津市检察院副检察长王悦群提出,近年来,全国法院审结的未成年犯罪案件中,来自流动家庭、离异家庭、留守家庭、单亲家庭、再婚家庭的未成年人排名前五,不良家庭环境是未成年人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重要原因,说明家庭教育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影响巨大。加大家庭教育立法工作十分必要。她还建议对不能履行监护职责的,建立健全监护人替代管理制度。
全国政协委员冯远征则认为,未成年人犯罪,很大程度上是因家长失职。所以,未成年人触犯法律,家长也应担责。
据报道,今年2月12日最高检发布的《2018—2022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专门对社会关注的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却犯了重罪的“熊孩子”怎么办的问题作出了回应,提出“探索建立罪错未成年人临界教育、家庭教育、分级处遇和保护处分制度”。
问题已经到了必须高度重视的关头,我们只希望这样的探索能快一点,相关立法工作也应尽快跟上,抓紧建立起完善的制度来。